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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执法工作

发布时间: 2021-01-27 11:14:35

A. 如何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整治非法办学行为

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办园)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办园),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别是确保民办教育机构师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6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办园)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办园)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按照大连市要求,加大查处违规办学(办园)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办园)工作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公平、有序、和谐、安全的教育环境,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办学(办园)行为,保障师生安全,实现我市民办教育规范、有序、良性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整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或其他的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
(二)排查整治经教育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
三、工作步骤及责任分工
(一)动员部署
1.召开全市规范管理和清理整治民办教育机构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
2.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和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具体落实的工作方案。
(二)排查摸底阶段(6月1日—6月20日)
1.排查内容:排查在我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是否依法审批建立,是否依法办学(办园),安全管理是否规范,环境、设施是否安全,责任、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辖区民办教育机构登记台帐和检查记录台帐。
2.责任部门与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办学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内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展开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排查本区域内的有证和无证办学(办园)行为及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情况进行分类,上报给教育局和相关执法单位及其职能部门。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排查民办学校(幼儿园)在周边环境、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办学(办园)场所情况,其房屋质量和资质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防安全情况是否合格,并对排查情况汇总形成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排查民办学校(幼儿园)违法开办食堂或违规提供饮食、饮水导致在食品卫生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台帐。
市卫计局负责排查民办学校(幼儿园)在场所环境卫生、疾病防控、传染病预防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台帐。
市物价局负责排查非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非法收费的行为并制定整改台帐。
同时,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排查非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制定整改台帐。
已经依法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还要开展自查行动,按照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帐,立即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整改计划,一并报教育局校安办。
(三)清理整治阶段(6月21日—8月10日)
1.整改目标: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坚决制止和立即排除无证民办学校(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隐患。
2.责任部门与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共同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办园),排除安全隐患,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教育局负责对非法办学(办园)者下发停止办学(办园)通知书,责令立即自行关闭。
公安消防、卫生疾控、市场监督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民政、物价、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执法权限和职责,对非法办学(办园)依法做出处罚,强制关停。
已经依法审批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根据第一阶段自查和职能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尽快逐项进行整改。
(四)整改验收阶段(8月11日—8月31日)
1.整改验收标准:各职能部门按各自整改台帐对排查出的非法民办学校(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教育局要检查验收无证民办学校(幼儿园)是否停止办学(办园),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是否按要求彻底整改;公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整改台帐逐项验收是否整改到位并达标,该关的关没关,该改的改没改好。
2.整改验收责任分工:对经整改仍无法达标,但没有按要求自行关闭的非法民办学校(幼儿园),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公安消防、教育、卫生、行政执法、物价、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处罚和强制取缔,依法消除本辖区、本部门管理职责内的一切安全隐患。
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已经依法取得办学(办园)资格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对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停止办学(办园)的处罚。
3.建立长效机制:要以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为契机,逐步建立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教育局作为行业管理的主管业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各自管理责任,各自履行职责尽到责任,安全隐患可以被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有效清除的管理格局,形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自主动自觉管理,尽职尽责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共同营造我市民办教育事业依法规范管理的良好发展环境和发展局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落实。为加强领导,促进各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决定成立瓦房店市进一步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领导小组加强协调、督促,定期通报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的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整治方案,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分头执法。同时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参与联合执法的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三)全面排查,彻底整改。所有参与清理整治行动的部门要本着“谁检查、谁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此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严明适度、客观公正;整改要抓住要害、达到标准,确保此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B. 教育行政执法的通俗解释

教育行政执法: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
在日常生活中,法的执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本节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即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方面。它具有以下特点:
1.教育行政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首先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教育主体愈加广泛,教育法律关系更趋复杂,这就要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控制行政权力的膨胀和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专司教育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从这点上,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
2.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单位,这就把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执法活动区别开来。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没有行政执法权。法律授权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以及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权利,它们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行政主体。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动,虽然也是执法活动,但它是以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司法活动”,不属于教育行政执法。另外,由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有些教育法律规范的适用往往需要由多个行政机关协同进行。比如,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相对人给予责令停止营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它们属于工商行政执法。这就把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区别开来。
3.教育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是一种国家的权力,教育行政权也不例外。它既能改变教育资源的分配、也能影响并制约学校、教师、学生等发展速度和规模,教育行政机关享有的这些权力,是法律授予。同时,享有行政权也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教育行政机关只有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才是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任何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不仅自始至终无效,而且违法。

C.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有哪些

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执行,权责统一。
1、依法执行
这是指教育行政机版关必须根据法定权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准则。
2、权责统一
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知识拓展
教育行政执法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

D. 我是教育部门的在编人员,单位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有什么用呢

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办《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凡未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发给行政执法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考试不及格者当年一律不予补考、无资格者不得执法

树立行政执法资格认证权威。拟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通过首次考试合格即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在从事执法工作期间,除须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更新法律知识的年审培训外,不再参加其他考试

E. 公安执法工作教育是指什么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F. 如何建立完善的教育行政执法机制

如何建立完善的教育行政执法内机制容
http://www.chinanews.com/e/2015/05-08/72637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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