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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发布时间: 2021-01-27 08:53:36

A. 行政许可的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各是什么意思

形式效力:是获得 了行政许可后,行政许可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效力问题
实质效力:是是获得 了行政许可后,行政许可部门允许申请主体进行相关行为的效力问题

B.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求高人帮忙解答

额,您这个是属于法律试题吧,也许你可以在 律伴,法律平台上问下相关律师。

C. 什么是"实质性违法"和"形式性违法"他们有什么区别和不同

一、形式不同。

形式的违法性意指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法的禁止或命令。实质的版违法性,用“违反实权定法规”以外的实质的根据来说明违法性的。通说对实质的违法性采取法益侵害说,即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

二、审查不同。

形式违法是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一部分。相对的,实质性违法是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形式违法一般是经过合法性审查发现,实质性违法一般是经过合理性审查发现。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扩展阅读:

实质性行政违法具体表现:

(1)行政主体不合法;

(2)行为超出了行为主体的法定权限;

(3)意思表示不真实;

(4)行为的内容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目的、原则和规则相悖。

D. 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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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的具体区别在哪儿?

它们的区别和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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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回答

形式意义的行政,认为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与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活动,从这个角度讲,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行政”。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是从功能上定义行政,认为行政是对国家与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组织,作出决策和执行的活动的总称,从这个角度讲,立法、司法机关也有“行政”。

E. 行政行为的效力中 形式确定力指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非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与专撤销。确定力可以分为属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间内,被处罚的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也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的期间过后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确定生效,而不能变动。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正式生效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次处罚决定;就被处罚的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

F. 行政法第一节课就晕了,讲的是行政的概念,首先是给了一个表,说行政分为私行政和公行政,然后是公行政分

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可以的!
不要急,行政法不是那么快就能上手的,以后接触多了自会明白

G. 司考辅导书中《行政法概述》一章关于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能再具体点解释两者吗,书中不甚清楚

对于行政法:
形式行政主要是指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所以行政行为专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属定的才能做
实质行政主要是指合理行政原则,要求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不仅形式上要合法,在实质是还要求做出理性的行为,具体包括种类合理、幅度合理、程度合理。
纯手打,望采纳!

H.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的具体区别在哪儿

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形式法治就是要求统治者以建立法律为法治内容的核心。

实质法治就是要求统治者在法治框架内必须允许人民对法律内容进行评价。

2、代表意义不同

形式法治以追求法的安定和"法律统治"为目标的法治,它是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反映“法的统治”的法治,它最大限度地信奉法律的权威和作用,而不是以君王权威、道德教化或神的旨意为政治统治的圭臬。

实质法治立足于中国当代行政法的背景,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做了系统、深入的阐述,在论证上具有浓厚的法理学色彩。这有助于深化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也足以与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展开对话。

3、基本要求不同

形式法治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但这种审查仅仅局限在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上,只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行为便是合法有效的。至于法律、法规本身是否符合法的精神,法院无权进行审查。

实质法治意味着除了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决策的内容合理。

3、程序正当。

(8)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扩展阅读

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本质区别

1989年我们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但这种审查仅仅局限在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上,只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行为便是合法有效的。至于法律、法规本身是否符合法的精神,法院无权进行审查。在此种情况下,披着合法性的外衣,公平正义的原则可能被无情地践踏,有时可能演变为“法制下的新专制”。

良法之治是法治的真谛所在。要实现良法之治,法律本身应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不是行政意志的体现,更不是部门利益的体现,法律要保护公民的权利。惟有此,公平正义才能实现。法律保留原则便是良法之治的保障。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法律的授权不能逾越。

基于这样的立法权保留,《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得以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相违背而引起要求修改的广泛呼声,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也被质疑。

在形式法治面前,行政机关寻找的仅仅是一种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固然不得增加公民负担,剥夺和限制公民权利,但只要找到法律依据,行政行为便是合法的。

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法律为行政许可设定了严格的主体、条件和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原来由各部门实施的一大批审批项目属于取消之列,如手机生产牌照制度,但有关部门采取了规避法律的做法,将许可纷纷改为了核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登记、备案,尽管其核准、登记的程序与许可无异,但由于没有用“许可”两个字而置身于《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之外。

就北京市一而再、再而三地实行尾号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的论争中,从形式合法性上而言,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赋予了其采取包括限制时间通行的管制措施的权力。但问题是,在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再也不能简单地满足于形式合法性了,行政行为不仅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实质上要符合法律的精神,体现法律的意图,保护公民的权利。

I. 分别从狭义,广义实质和形式意义上解释行政

形式复意义的行政,认为行政是行政机关制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与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活动,从这个角度讲,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行政”。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是从功能上定义行政,认为行政是对国家与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组织,作出决策和执行的活动的总称,从这个角度讲,立法、司法机关也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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