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法规
A. 如何短时间内学好工会相关的法律法规
1、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答:三年或者五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三条就设立专职工会主席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13、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答: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是哪年哪月哪日经什么会议通过?什么时间施行?
答:2008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15、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答:是职工代表大会。
16、厂务公开程序有哪五个环节?
答:提出、审查、公开、议事、整改。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哪年哪月哪日经什么会议通过的?什么时间施行?
答: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8、什么是职工代表大会?
答: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六条中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角色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九条就职工代表中代表构成的比例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21、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是企业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生产、保险、社会福利等各项管理的书面协议。
22、集体合同内容有哪些?
答:(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九)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3、集体合同期限为几年?
答: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
24、组建工会的程序有哪些?
答:1、成立组建工会筹备组;
2、提出建会申请;
3、发展工会会员;
4、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5、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6、刻制印章,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建立工会经费账户。
25、企业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的地位是什么?
答: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2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是什么?
答:有两种。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27、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什么大会通过?
答: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宪法》制定《工会法》。
29、工会教育职能目标是建设“四有”职工队伍,是哪“四有”?
答: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队伍。
30、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须报哪个部门审查登记?
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
3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怎样拨缴工会经费?
答:按每月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32、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工会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哪些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答:1、克扣职工工资;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三条中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指的是?
答:是指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个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是什么?
答: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关于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中就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9、《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就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与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40、《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就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41、《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八条就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机制,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4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条就职工代表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与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4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一条就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律、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4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七条就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五十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四条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征集职工代表备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七)组织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46、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是什么?
答:第一,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工会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第四,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得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第五,集体合同签字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六,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47、《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就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法律还是法规
工会法是法律。
分析: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工会法由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后经两次修订。供参考。
C. 工会法规定工会福利都有哪些内容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D.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
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六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E. 工会经费列支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拨付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应主要用于工会各项活动的开展以及为职内工提供的各种公益性容、救济性服务项目,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立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
F. 中国工会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5/content_20697.htm 这上面应该有你要回的答
G. 工会的条例,是不是法律法规
工会的条例是对工会组织成员的约束,属于内部规定,上升不到法律法规的地步。
H. 基层工会法律工作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1参与立法活动
工会可以参与立法。这不仅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需要。工会参与立法,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对此,《工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确认和保障工会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基层工会的参与立法活动,主要体现在参与基层工会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的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工会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是参与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如参与有关职工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社会监督、劳动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文化技术、教育、体育等方面和涉及职工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物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工会必须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努力协调与立法部门的关系,疏通渠道,才做更好地参与立法工作。同时,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法律业务水平,注重调查研究,发挥工会法律部门的特长,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合实际的法律意见。
2为工会参政议政提供法律依据
参政议政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工会代表及组织广大职工参政议政是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立法只是工会参政议政中广泛内容其中的一种,此外,还包括参与各级政府制定与实施有关国家和地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协商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急需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参加国家机关召开的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有关会议等。工会做好参政议政工作,是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键。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使这种关系法律化、制度化。同时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工会不仅要代表职工利益,而且当这种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时,要依法加以维护。现阶段,还存在社会利益的多样化,存在着贪污腐化、打击报复的不正之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也普遍存在,尤其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更为严重,这就要求工会运用法律手段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使职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各项业务的开展牵涉到许多法律问题。自身建设需要规范化、制度化,需要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工会章程、工会经费使用办法、工会干部的选举等,制定这些文件,都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一些规定为依据。工会法律工作就需要为这种统一提供法律帮助。工会的各项业务也同样离不开法律问题,如工会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企业和文化、技术、体育、疗养等事业)在开展业务活动中,经常会碰到法律问题,其中最多的是签订和履行合同问题、债权债务纠纷问题等。在强调依法办事的今天,工会的各项业务也应当纳入法制轨道。工会法律工作,就是要从法律上帮助业务部门正常开展业务,并为此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参加诉讼活动等。
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要敢于坚持原则,把问题解决在最初,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的扩大。同时,对那些基层不能或很难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尤其是突发性事件、集体争议事件等,基层工会要及时向上级工会报行,以得到帮助解决。各级工会领导也要亲自去抓,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切实维护职工正当权益,同时加强说服教育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职正群众。对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使工会活动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4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问题,即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能否及时、正确地处理,将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处理好劳动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也向多样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劳动争议也复杂化。完全沿用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或经济方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把解决劳动争议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会有权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直至代理职工参与诉讼活动。新《工会法》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等。因此,工会法律部门应当主动参与解决涉及到劳动争议的案件。
5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向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司法部门和全社会共同的职责。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职工树立主人翁意识、遵纪守法、做“四有职工”的重要方面。
要做好这项工作,工会法律工作部门应当主动协同司法宣传部门,参与制订并认真贯彻落实法律宣传规划,各基层工会要根据地方工会的部署,结合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有目的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律宣传教育工作长期一贯、深入有效地开展起来,使亿万职工的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维护的能力。
I. 涉及工会的法律有哪些
1工会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专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属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应否予以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J. 工会有哪些法
信访条例 (2006-05-24)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5-08-08)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2005-08-08)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5-08-08)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5-08-0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2005-08-08)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5-08-08)
集体合同规定 (2005-08-08)
最低工资规定 (2005-08-08)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5-08-08)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5-08-0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5-08-0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5-08-08)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2005-08-08)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5-08-08)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5-08-08)
工伤认定办法 (2005-08-08)
工伤保险条例 (2005-08-08)
法律援助条例 (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5-08-08)
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005-08-08)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5-08-08)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5-08-08)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5-08-08)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5-08-0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5-08-0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3-08-19)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2003-08-19)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3-08-19)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003-08-19)
以上法律法规在工会工作中都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