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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26 21:32:15

⑴ 新疆有哪些可以学习的宗教政策及法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研室主任周志豪说,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期盼和各族群众的共同心声,是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战略部署在宗教事务领域的生动实践,为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管理宗教事务、推进宗教事务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条例》从行为规范角度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含义和宗教活动的法律边界,为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只有合法的宗教活动切实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的宗教活动坚决予以法律追究,确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宗教的自由,才能让每个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保障,进而形成理性包容、团结和谐、共同进步、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调整宗教与社会的关系
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院长阿不都热克甫·吐木尼亚孜说,新疆作为宗教多元并存、信教群众为数甚多又相对集中的边疆民族地区,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对构建全疆和谐社会意义十分重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是新疆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始终坚持的要旨。学习贯彻《条例》精神,紧密结合新疆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实际,引导宗教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聪明才智,走和谐宗教之路,坚决抵制“三非”,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用法律法规手段调整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是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

⑵ 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

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⑶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法律法规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1994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同年2月,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
国家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同时,要坚决打击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政策,a,是 b,否

《中华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源》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政策(A: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教育历史

1、欧洲

教育的起源受到宗教组织的巨大影响:神父们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建立起学校体系。在欧洲,许多最初的大学都有天主教背景。苏格兰宗教改革之后建立了新的国立苏格兰教会。

2、中国

中国教育开始于中国古典著作,而不是宗教组织。早期中国任用受教育的官员管理帝国,用来选拔官员的科举考试制度建立于隋朝,唐朝的唐太宗完善科举制度。

⑸ 宗教法律法规是否有认可寺院存放骨灰盒的依据

并没有查到明确法律规定。

寺院的标配叫“海会塔”(针对高僧大德就叫版“舍利塔”),道观叫“功德堂”权,都是可以存放僧人道士骨骸和信徒的,俗称“四众弟子”(男出家众、女出家众;男在家众、女在家众,合称“四众弟子”)。
理论上是不允许香客信众存放的,但由于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皈依证均有所在寺院道观自行印刷发放,所以香客信众只需要在存放寄存时随便把皈依证办好,一切都合法合规了
不同的寺庙条件不一样,有条件的寺庙貌似一般情况也不得接受普通香客的骨灰~~但如果寺庙收取费用的话,情况又不一样~~
希望采纳

⑹ 如何践行涉及宗教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坚决贯彻《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的宪章,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公民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并应当在公民中广泛宣传这一宪法原则,使其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使公民的宗教信仰得到真正的切实的保护。
二、中发【1991】6号文件指出:“《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指导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要继续贯彻执行”。(《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4页)在当前宗教方面立法工作滞后,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和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事务。
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一切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要坚决做到“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宗教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宗教界要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制止违反政策和违反法律的行为,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四、各级国家公务员,包括各级政务类公务员和宗教部门的公务员,要正确把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行政权力,自觉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法律的制约。
五、根据中国的国情,加快宗教立法的步伐,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律体系,作到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有法可依。

⑺ 关于宗教房地产有哪些主要的政策法律规定

(1)1950年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没收教堂土地问题给中南局的指示》。
(2)1950年1月22日《人民日报》“人民信箱”《关于城市房屋问题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问》。
(3)1950年6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条。
(4)1950年11月26日政务院修正批准,1953年1月12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奉政务院核示《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
(5)1950年11月21日公布的《城市土地改革条例》(6)1951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
(7)1951年6月内务部(51)(地)字经7号《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
(8)1952年12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关于成立佛教协会的指示》。
(9)1963年1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
(10)1980年7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城建总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
(11)198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
(12)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
(13)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长沙关于宗教房产院墙内土地使用权问题》。
(14)1984年8月4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辽宁省沈阳市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
(15)1985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59号转发的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16)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17)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1988]46号《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8)1989年11月1日《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问题的原则意见》中有关宗教房产登记几项产权确认原则。
(19)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项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⑻ 学校如何践行涉及宗教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对 于 贯 彻 落 实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1) “ 争 取 、 团 结 和 教 育 宗 教 界 人 士 首 先 是 各 种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是 党 对 宗 教 的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 也 是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的 极 其 重 要 的 前 提 条 件 ” 。 因 此 , “ 必 须 妥 善 地 安 置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的 生 活 , 认 真 落 实 有 关 政 策 , 特 别 是 对 于 其 中 的 知 名 人 士 和 知 识 分 子 , 更 应 当 尽 快 落 实 政 策 , 给 以 适 当 的 待 遇 ” 。
(2) “ 还 必 须 根 据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不 同 情 况 和 特 长 , 分 别 组 织 他 们 参 加 力 所 能 及 的 生 产 劳 动 、 社 会 服 务 、 宗 教 学 术 研 究 、 爱 国 的 社 会 政 治 活 动 和 国 际 友 好 往 来 , 以 调 动 他 们 的 积 极 因 素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 。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当前我国学生对宗教普遍持宽容态度,有的甚至主动接受宗教的影响,宗教现象在校园中一定程度地存在。而一些学生主管部门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在本质内涵上认知不清,在法律界碑和法律调控上把握不准,导致对校园宗教现象控制不力。因此,准确分析校园宗教现象的现状,正确解读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科学内涵,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对校园宗教现象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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