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是
⑴ "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如何引用法律依据"
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如何引用法律的规定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⑵ 执法文书只有一个问题标准是否加
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6.制作的合法性表现为:a、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b、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c、不仅做到制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7.实施的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8.法定的排他性,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⑶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有;1。工具作用,2。规范和准绳作用,3。依据作用,回4。宣传教育答作用,5。凭据作用。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有;1。内容真实。合法,2主题鲜明,3。语言庄重。准确,简洁,4。格式规范。
⑷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什么字体
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5.2.2字体和字号 规定:字体和字号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3.1 标题规定: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⑸ 行政执法文书可以公开给第三方吗
这个问题限制不明。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别是一些公告性质的,是可以且必须公开的 ,但立案通知及协助调查通知除外。供参考。
⑹ 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书有何区别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⑺ 行政执法文书怎样区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⑻ 执法文书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现场笔录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因此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在实际办案中,一些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过于草率马虎,造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纪录不全、质量不高、无法和其它证据相应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下是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际对现场笔录制作的一些浅显认识同大家共商榷。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笔者认为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一、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即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其一,现场检查(勘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其二,现场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场所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应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参加见证。其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不能事后追忆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制作检查笔录。其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同时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章或不能签章的应当注明拒绝和不能签章的原因。《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五,现场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发现笔录中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补充笔录。
二、记实性原则
所谓记实性原则,就是要求真实地纪录检查(勘验)的全过程。例如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纪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它证据、邀请见证人等情况。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纪录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场,是否正在经营卷烟,是否按要求提供购销凭据、合法证明、准运证等。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和过磅称重的过程。
三、准确性原则
所谓准确性就是要准确的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重量。主要应注意以下三点1、要准确纪录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地的门牌号。对没有门牌或地点情况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还可以绘图说明。对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方法都应准确纪录。3、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重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差不多”或“多”“左右”等不定词语。
四、客观性原则
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性。切忌主观推测主观臆断,使用“非法”“违法”“擅自”等定性词语。如出现“查获当事人非法购进卷烟xx条”、“发现擅自收购烟叶xx公斤”等语言。
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只有严格按这四点原则进行制作才能保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为定案的有力证据。
现场笔录的制作方法
1、书写规范,用语准确。第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文书写要严谨、清楚,力求工整不要使用“草书”或者是有太多的修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辅佐性项目的填写要齐全,不能有空缺。第二,要使用公文体,语言必须实用、准确、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语,文字平实,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比如:我们专卖法中只规定了什么叫非法生产卷烟,从来没有出现过假烟这种说法,所以应称“非法生产卷烟”,不能称“假烟”,前者是法律用语,后者是口头用语。第三,语言要完整。笔录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当事人名称、物品名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如果实在是全称太长,叙述起来不方便,就在第一次出现全称的后面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这样就比较清楚一些。
2、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真谛,所以在制作时要注意三点:(1)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2)分析判断的不能记;(3)推测可能的不能记,也就是说只能记录那些你在现场看到的和实际做的事情,而其他你依据现场材料所做出的结论、推断等都是不可以写在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
3、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先静后动,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如对伪装运输卷烟,应先纪录案发地所处的具体位置,整车外观车牌型号、位置、行驶方向,然后纪录打开车厢后的情况如物品的堆放情况,最后纪录层层剥去伪装物品后的情况。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身份等内容。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一致,以避免记载出现紊乱,重复或遗漏,应预先认真巡视现场,确定勘验的范围和方向。在现场检查勘验时我们应注意发现现场的细节及一些反常现象,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人员作业情况、工具、原料、的检查过程物品数量、重量的确定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上遗留的烟叶粉沫、都应详细记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烟草专卖稽查办案必须遵循的原则,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认真收集每一个证据,并认真加以分析,正确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行政行为合法,才能提高办案质量把案件办成铁案。
⑼ 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范围区分
打个比方你就懂了,比如你行车违章了,交警给你开罚单,交给你的那个复印件就是外部执法文书,而自己留的那个原件就是内部执法文书留作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