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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证言

发布时间: 2021-01-26 17:16:09

Ⅰ 一审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言采信违法。上诉后希望澄清事实,公正执法。“不开庭"能体现阳光执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不需要再开庭审的的不予再开庭是合法的)。如果你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的”可以申请再审。

Ⅱ 起诉一个人诈骗,需要什么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执法人员证言扩展阅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Ⅲ 南阳奥奔老板涉黑案这么大的案子为什么媒体没有报道南阳奥奔涉黑案的证据在那里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部分所谓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以证明本案侦查阶段不存在刑讯逼供及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手段。但这些“情况说明”存在以下问题:
1、 形式要件存在明显瑕疵。没有说明人的身份证明,没有办案单位的公章,真实性无法核实;文字内容存在欠缺,无法说明问题;有的出具时间不详。
2、 情况说明并未交代清楚这些侦查人员的具体讯问对象,无法与被告人的供述核实印证。
3、 情况说明存在虚假和矛盾的地方。如王万秋的《情况说明》称其没有参与案件的具体办理,但在案卷中多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上有他的签名。
4、 这些情况说明并未涵盖参加讯问的全部侦查人员,被告人也当庭明确指出有部分侦查人员未作出说明。
5、 这些情况说明是侦查人员单方面对刑讯逼供的否认,也没有出庭接受调查。
所以,这些情况说明并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且公诉人提交的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部分讯问笔录,也记录了被告人对于遭遇刑讯逼供的陈述。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诉人本应向法庭进一步出示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并申请讯问时在场人员以及讯问人员到庭说明情况。但公诉方拒绝进一步提供证据,辩护人于是当庭申请法庭调取相关录音录像,并申请讯问人员到庭。
遗憾的是,直至庭审结束,这些证据没能在法庭上示证质证。那么,显然,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所主张的在看守所外非法讯问所获得的供述都应当被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这其中,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0年9月30日就签发了对被告人渠玉新的刑事拘留证。那么,包括被告人渠玉新在2010年10月21日17时、10月22日10时等在南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大队办公室所做的供述,都属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Ⅳ 银行的转账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可以做为证据,但如果对方提出银行转账是由于双方之间的其他民事关系,仍不能免除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债权人凭借债务人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提出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还给对方,并且提供了转账凭证等证据,但如果债权人又提出银行转账是因为双方其他的法律关系,比如双方之间的货款、租金等,这个时候证明责任又转移到债务人身上。

(4)执法人员证言扩展阅读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说明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

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

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

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Ⅳ 法院仅凭执法记录仪、没有证人证言及其他饮酒证据能直接判定危险驾驶罪吗

法院不会仅凭执法记录仪这一项证据来审理案件的。一般每一个案件都要形成证据链,各项证据之间会有相互印证,相互对应。还有酒精含量鉴定报告,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辩解等这是最基本的证据。

Ⅵ 在行政处罚中出具虚假证言负什么责任

在行政处罚中出具虚假证言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部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法人员证言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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