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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广告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26 16:24:13

『壹』 青岛(高层共18层)的维修基金133\平是根据什么规定的 有法律法规吗 有的话文件在哪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2012年3月1日起,本市七区范围专内属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应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单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测算,2010年的青岛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平均约为1670元/平方米,多层平均约为1020元/平方米,由此计算,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

『贰』 请问现在青岛的孩子必须要上亲子园吗 听说不上亲子园不能报名去幼儿园的 有这方面相关规定吗 打广告的误入

不是有这方面的规定 但是这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每个幼儿园都有自己的 亲子园 到上幼儿园的时候 所有的亲子园的孩子就直接升到幼儿园小班 所以外面的、没有上这个亲子园的孩子就无法上幼儿园 就是你报名也没用 亲子园的孩子就把幼儿园的名额全占满了 给人的感觉就是没上亲子园就无法上幼儿园 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说...的也不是绝对但是大多数都是这样的 在哪上的亲子园就在哪上幼儿园

『叁』 青岛市的夜班费是多少,有什么规定或法律依据

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回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答;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的生产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标准为七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劳动者应当及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肆』 青岛市落户有什么规定

以下是完整的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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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日开始,青岛市将实行更加具有人性化的户籍新政策,放宽进市落户条件。
从9月1日起,凡户口在青岛市的常住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坚决杜绝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同时,青岛市将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对各类专业人才引进、直系亲属投靠以及在青购房居住的人员,进一步放宽进市落户条件。
新政策规定:专业人员落户,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受学位和聘用年限的限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者(含高级技工学历),聘用期满三年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五市城区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或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八年以上并已同时缴满养老保险费年限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1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以落户。
直系亲属投靠的落户条件也放宽:夫妻投靠不再受年龄、婚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投靠落户。父母投靠子女,不受户口性质限制,只须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取消了原规定子女须随迁落户的限制,只要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同时,可办理投靠的子女由原规定的独生未婚子女放宽至成年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另外,新政策还增加了购房落户以及有突出贡献人员落户的内容: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七个市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在青岛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伍』 青岛市法律有《关于加强城市宠物犬管理规定》

暂时还没有这个法律规定,目前施行的还是2005年3月1日的《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自然村除外)。
第三条公安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章携犬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文明养犬公约。
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第九条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圈养。
禁止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畜牧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名称、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免疫标志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畜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
第十三条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及时清除犬粪。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养犬人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但应当明确提示养犬人。
第十六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公安、畜牧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狂犬病等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卫生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禁止从事犬的专业繁育养殖活动。
从事犬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还应当依法取得畜牧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
第十九条销售、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证明、检疫证明和合法来源证明。从外地引进的犬,须有当地有效的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并经本地畜牧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售、展览、演出和比赛。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
第二十一条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收容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工,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到畜牧部门申领犬的免疫标志,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和畜牧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发布的《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可以参考一下。

『陆』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56条在青岛怎么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回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答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柒』 青岛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2016年青岛产假新规定

青岛的产假规定,顺产是158天,难产增加15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内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容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捌』 青岛为什么不按劳动法规定实行双休日

法律又没有规定必须双休。

法律只是规定了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工作日加班是1.5倍,休息日加班是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倍。

『玖』 青岛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在哪些政府的文件,或者规定里面有

养老:《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医疗:《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工伤: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生育: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拾』 青岛市规定的每月工作日是几天

法定一个月劳动时间标准是20.92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专时间不超过属8小时。
对于加班我们常常也说“加班加点”,其实加班和加点是不同的。加班专指在节假日工作,而加点是指在普通工作日,八小时以外的工作。加班和加点的工资报酬计算是不同的。

加点工资———1.5倍。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一般每日不应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不应超多36小时。加点工资按照原工资的1.5倍计发。

休息日加班工资———2倍。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企业也可以另行安排员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节日工资———3倍。企业安排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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