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汇报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委自行政许可法出台以来,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建设行政许可制度建设与完善作为一项重要的年度工作来抓。现根据市监察局《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池监〔2005〕6号文要求将我委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
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设定和实施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是对以往模式的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为了贯彻执行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5月成立了建设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并向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提出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要求,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我委积极采取“走出去学,请进来教”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活动,多次派人参加省建设厅、市法制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三次邀请市行政许可法宣传员、市委党校法律教授有计划地组织机关全体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委党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人员进行分类培训,使参训人员能够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精神,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文,熟知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做好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清理,抓好行政执法主体建设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少以往实行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为此,我们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对现行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许可的规定作系统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有关内部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确需保留并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抓紧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设厅。清理工作在去年6月份圆满完成,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相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经清理,市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由38项缩减到25项。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去年9月,组织了43名新进和换证工作人员进行了执法资格认证考试,41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去年底,我委根据市法制办的安排,积极组织全委系统78名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进行了年检培训,确保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三、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建立行政许可自我监督检查相关制度非常必要。为此,我委在将清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管理项目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又及时编印了《池州市建委办事指南》,做到了行政许可项目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七公开。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发文通知各有关单位,明确要求按审批程序修改工作流程,公开审批程序和办事制度,加强事后监管。自去年9月份起在建设服务中心窗口实施“五个一”制度,即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规范一个运作程序、加强一支队伍建设、完善一套考评机制、建立“一口”值班制度,变“跑部门”为“部门跑”,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积极探索网上审批,今年2月份起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合作在全市市直部门中第一个开展网上审批试点。
四、不断深化细化 “窗口”工作,树立部门良好形象
一是培训上岗,一专多能。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现有工作人员2名,上岗人员除精通本行业的业务外,上岗前还接受包括法律法规及礼仪教育的强化培训。在受理工作中对大部分行政审批、政府信息的咨询均能直接给予答复。二是建立制度,规范服务。受理窗口按照规范、便民、利民和可操作原则,对委系统原使用的各类行政审批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表格进行清理,重新编制行政许可、行政事项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示范文本;受理、办理工作格式文本及受理登记簿,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度。三是联系各方,服务全程。窗口的职责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行政事项申请和发送行政审批决定外,还提供有关行政审批事宜的查询、服务,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督办和协调。受理窗口对所有申请事项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记录。对一些审批程序比较复杂繁琐的事项,及时与委系统相关单位和科室联系协调,了解进展情况,并与申请人交流沟通,收到较好的效果。运行10个月来,没有发生申请人投诉的情况,建设窗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获“年度红旗窗口”光荣称号。
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目前工作才刚起步,不少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改善。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以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为目标,依法规范,推动审批流程科学简化,进一步做好网上公布、网上咨询工作,探索推进网上备案、网上审批工作,将这项现代政府为市民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 “厅堂化设施,规范化操作,人性化服务”的形式具体体现出来,真正树立起为民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⑵ 急求 工业企业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报告
一是强化数据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级对农村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健全工专作制属度。逐步健全日常工作、责任分工、目标考核、奖惩约束等一系列制度,严格落实,确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改进工作方法。推广“三查三审三比较”的方法,三查即:一查逻辑和数量关系;二查计量单位是否准确;三查属性指标是否正确。三审即:一是村级统计自审;二是乡镇汇总初审;三是计算机审核。三比较即:帐表、帐实数据比较;上下级单位数据比较;本期数据与前期基数比较。四是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在日常督促检查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统计专项治理。
⑶ 阅读短文,完成练习。 低碳生活在呼唤 谁让地球乱了套一份环境执法检查报告,以大量
1.C 2.生态环境确实太差,保护环境迫在眉睫。 3.生活垃圾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土地遭受酸雨影响,城市空气质量污浊、全球气温变暖,温室效应在不断加剧。 4.温室效应列数字举例子 5.比如:使用节能灯、随手关水龙头、用洗菜的水冲厕所,节约用纸、少开私家车、拒绝用一次性餐具。 |
⑷ 什么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内检容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4)执法检查情况汇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⑸ 听取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后改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成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年年初,洋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今年8月份对全县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
深入一线 精心调研
8月初,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镇人大代表,采取事先不打招呼、不预设检查线路、随机抽查检查单位等方式,对县污水处理厂、县城垃圾填埋场、尧柏水泥有限公司、大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洋州镇、龙亭镇等单位,进行了《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乱扔、乱倒垃圾现象仍然存在,部分群众环保意识较差。”“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为县城群众供水的傥河水库水源不干净。”“秸秆等废弃物没法处理,部分养殖小区动物粪便污染问题较重。”“农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薄弱。”……干部、群众反映的这些尖锐而又实在的问题深深地牵动着每一位执法检查组成员的心。 美国进口普卫欣天猫
集体会诊 对症下药
8月底,该县人大召开了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会上做了《关于〈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2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大家认为,近年来,县人民政府以防治水、大气污染为重点,认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较好地完成了环保各项指标任务,针对存在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减排压力较大、农村面源污染较为突出等问题,提出了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扎实开展综合整治、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五条意见建议,要求县人民政府限期整改落实,该县人大还印发了《洋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督促整改 排毒治病
《审议意见》发出后,该县人大跟踪督办,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两个月以来,县政府深入开展了“环保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提高了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落实了环境质量属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建成了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制定了《洋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开展了“绿水、青山、蓝天、宁静”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对下溢水造纸厂依法进行了关闭;196辆出租车全部完成了油改气;在全县积极倡导发展低碳、循环经济,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扎实开展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清洁工程,全县各镇成立了环卫所,各村成立了环卫站,为15个镇配备了垃圾清运车, 建成镇、村生活污水处理站11个、垃圾房86个,为120个环境整治重点村配备了专职保洁人员并落实了工资待遇,为个户分发垃圾桶38690个,建成养猪场大型沼气池4套,为70个秸秆粉碎还田示范村免费配发一台秸秆粉碎还田机。11月份,在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当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后,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满意率为86%。
⑹ 执法检查结束后,写执法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应审查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是和级别的法定机构,看其是否具有检验某物的业务范围、技术手段及检验设备,必要时还要验明检验人员的从业资质。希望对你有帮助!
⑺ 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反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报告意见,行政机关怎么办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依法行政包括“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等等。可见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在建设法治政府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对实践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的反对。法定行政程序,是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的“底线”,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违法和应当被撤销的。法定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具有不可违背的性质。这种不可违背性,是因为该程序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程序的重要性首先是因为事实上它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次(也是关键的)是因为法律承认了这种重要性,法律要求这些程序内容必须遵守或不得违背,否则就要产生违法或撤销的后果。具体来说,行政法定程序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必须遵守或不得违背的程序。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重要性等原因,立法表达了某些行政程序必须遵守和不得违背的意图,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这类程序的规定,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或撤销。例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法律明确表达了这种意图的方式,就是将“不批准”、“不成立”、“无效”等作为了违背这一程序的法律后果或处理后果,也就是说,立法以结果的否定强烈的表达了法定程序的意思。二是行政行为的形成程序。形成程序是作出行政行为所必须的程序步骤,正是在这些一个又一个的步骤程序中,才产生了行政行为这个“产品”,这些步骤是形成行政行为的程序构成要素。由于形成程序在行政行为的形成过程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和起着形成行政行为的作用,所以,如果违背这些程序的规定要求,足以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例如,按照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处罚行为是在传唤、讯问、取证、裁决这四个步骤基础上形成的,这四个步骤构成了治安处罚行为的形成程序,也就是治安处罚行为的法定程序,如果违背这些形成程序的要求(如缺少其中某个步骤等),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三是与法律制度的目的、原则相关的程序。有些程序内容和程序制度,是与法律设计的某种制度的目的、原则相关的。这些与制度目的和原则相关的程序,就是法定程序,如果违背这些程序,就等于破坏了这一法律制度的精神。例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明确了结婚或离婚当事人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设计的婚姻登记制度,其中贯穿着一个基本的精神,就是婚姻自由自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就是在程序上确保婚姻(结婚和离婚)自由,以防止包办、胁迫等自由原则的情形。如此说来,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婚姻登记这个程序,就是与婚姻法律制度婚姻自由原则密切相关的一个程序了,当属法定程序无疑。四是有关真实性和正确性的程序。违反这类程序,可能导致事实错误或事实不存立,使得行政行为在法律上错误和违法。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述。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违法嫌疑人自己书写陈述的,只要求在末页上签名或指印,而在笔录上则要求逐页签名、指印,这显然是对真实性问题关注的程序制度设计。同样,要求在抽样取证时有持有人或见证人在场、签名,也是与证据真实性相关的大是大非问题。这些与真实性相关的程序,应当属于法定程序。因为真实性是行政行为、行政案件的基础,如果真实性不能得到保障(包括在程序上不能得到保障),或者是没有足够地体现真实,就不能说遵守了法定的程序。五是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程序。有些行政程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这些涉及他人权益的程序,也是法定程序的内容。因为,行政机关对这类程序的遵守执行情况,直接涉及到是否侵犯他人的权益问题。例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上这些立法中规定的程序,都共同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告知,无论是告知事实、理由、决定还是告知诉权,都涉及到被告知人的知情权,如果不告知,当然不仅是告知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还侵犯了被告知人的知情权利。六是有关行政基本秩序的程序。有些行政程序,也许并不与当事人的权益直接相关,也与行政行为的正确性相关,甚至是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或决定后的程序,或者完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但却仍然会构成法定程序。因为,这些程序关系到维护行政的基本法治和秩序,违反这些程序,会严重的破坏法律制度所要极力维护的秩序。即使与当事人和行政行为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也不得不遵守这些被立法认为是重要的和最起码的程序,否则,法律所要建立和维护的行政秩序就得不到保障。《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摘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