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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目的

发布时间: 2021-01-26 03:38:47

行政执法最终价值目标和意义

[摘 要]21世纪,在实现法制文明化、现代化这一历史进程中,包含一项重要内容,即行政版法制现代化。中国行权政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需要以完善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完善的标准在于:一是行政立法应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反映新的经济关系,以实现行政法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二是行政法应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彰显民主、科学;三是行政法要协调好行政权与各种权力与权益的关系,在价值上达到社会公正理念。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社会公正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3)06-0042-03

一、行政法的保障作用与经济发展同行

法是社会上层ㄖ

㈡ 交通运输部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目的意义以及你认为如何贯彻落实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随之尤为重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那么,如何落实好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如何适应和谐社会发展,更好地贯彻好交通运输部提出的“三个服务”,积极稳健地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也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为此,这已成为交通运输部门当前和今后新的工作重点和新的课题。结合目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现状,经过与兄弟省(市、县)同仁的交流沟通,笔者谈及以下粗浅看法。
一、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2004年国务院在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至此,2008年12月交通运输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文件,并明确要求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不断加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不仅反映了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也是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的体现,更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再显,更是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杜绝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设高素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重要保证,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交,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做好“三个服务”,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向更高台阶迈进的重大举措。
二、对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风纪、执法用语、执法检查行为、行政处罚行为、执法文书的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等采取得力措施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按照交通部制定的5个规范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责成专人负责执法工作,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达到管理规范,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反映执法水平的重要凭证。在对执法人员培训的同时,要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未经培训合格或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不得进行执法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各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经常性执法检查,其性质就是交通运输部门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最终实现及时查找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规范促进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行政执法不当带来的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
(四)健全制度,常抓不懈。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后,要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责任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并实行执法评查制度,其本身就是规范执法活动的重要手段和举措,同时也是其他制度所不能取代的。为此,只有坚持自查与执法监督机关评查相结合,把执法评查结果纳入日常的考核之中,将评查制度作为监督机制固定下来,不断加大评查制度的宣传、学习培训,将评查标准从粗放向精细化过度,将评查方式从常规式向灵活性转变,由一年的抽查式转为定期、不定期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从通报落实执法建议向落实执法责任制、培训执法人员转变,并不断强化对评查出的问题的整改督查,努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执法评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常抓不懈。
(五)、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激励约束机制,对全员实行依法行政的落实和使用相结合,把学法和用法结合起来,紧紧联系本职工作,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定期进行考试考核,实行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活动考核,将执法评查结果作为年度评优、任免、晋升和奖惩以及记入个人档案的重要内容。逐步通过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达到制度化、细致量化和规范化。一旦成为规范,就与法律的实体权利义务一样,形成一种权利义务,从而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监督制约作用,也就有效地预防了滥用权利和行政机关失职的行为。
(六)、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环境的改善。不断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相互配合,共同探索创新和谐社会下即依法行政又体现人性化执法的新办法、新途径。广泛加大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宣传力度,采取讲座、咨询、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大力宣传,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家喻户晓,以一流的执法形象展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社会风貌。
(七)统一案卷格式,规范立卷标准。一切的执法工作最后都要体现在执法案卷之中。因为整个案卷都是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经过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的各种资料的组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执法档案。它既是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资料凭证,也是体现行政法制原则,反映本系统行政执法水平、质量的重要文书。为此,一定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案卷的管理,每个案件结案后都要及时立卷归档,按照要求分类保存。全国、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尽量制定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立卷标准和案卷评查制度,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执法案卷更加全面精细化,从而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向管理规范化的迈进。

㈢ 公安行政机关以行政执法的手段达到非法拘禁的目的,请问如果先予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以行政执法的手段则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成立民警个人行为,因此则刑事诉讼不成立。
若证据充分,建议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要求机关赔偿。
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确定是行政执法行为,而非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可以受理。
楼下所说有偏颇。

㈣ 水行政执法的目的和社会效益是什么

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省界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以及在溪流上筑坝引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或者其他形式从事开发利用水资
源、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工程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本行政
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和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五)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六)管理防汛抗旱工作;
(七)依法查处水事行政案件和调处水事纠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监
测,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
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
管理;交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
作。
第七条 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工程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有权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八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
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统一规划。规划分
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及其他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河流的综合
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编
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
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类专业规划必须服从综合规划;支流综合规划必须服从干流综合规划;综合
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必
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一条 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航道
水量、水文测验有不利影响或者影响河势稳定和护坡、护岸、堤防及导航、助航等
工程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偿。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二条 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
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点。
修建前款工程设施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按河道管理
权限,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
批手续;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还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并按
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兴建防洪除涝、农业灌溉工程所需的资金,除国家投资部分外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由受益单位合理负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防洪、除涝、农业灌溉工作所需的资金,应当根据量力
而行的原则,按照受益大小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农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
第十四条 兴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
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移民规划,将移民规划与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安
置移民所需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没有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经费不落实的,
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移民安置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必须
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水工程建成后,有供水效益的应按水费标准附加适当比例、
有发电效益的应从电费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的扶助经费,用于扶助库区移民发展生
产。扶助经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并分别设立标志:
(一)防洪、防涝堤防、间堤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50米,经
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划定;
(二)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
延伸30米至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到达分水岭
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止);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米至20米为
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大坝、溢洪道保护范
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
(三)船闸上下游引航道护岸末端、水闸上下游翼墙末墙以内为管理范围。管
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
(四)引水工程、水轮泵站、水力发电站的拦河坝两端向外延伸50至200米,河
床、河堤护砌线末端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为保护范围;
(五)水力发电站厂房、机电排灌站枢纽建筑物周边向外延伸20至100米,进出
水渠(管)道自拦污栅向外延伸100至500米水面为保护范围;
(六)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1至5米,渠系建筑物周边2至
10米为保护范围;
(七)其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管理、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可以参照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跨乡(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划定 。
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 禁止围垦湖泊和水库库区。
禁止擅自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作出综合
评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砂、挖
筑鱼塘,或者在大坝、堤防上垦植、铲草,或者在堤防保护范围内葬坟,或者擅自
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和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运、竹木流
放、渔业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当调蓄径流或者分配水量发生矛盾时,应当按照
兴利服从安全、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统筹安排。
径流调蓄和水量分配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法和国
务院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申请取水许可经批准的,须向审批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交财政
部门专项管理,用于水资源规划管理、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城市水资源设施的建
设。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获准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方式、数量、地点取水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取水许可证照。
第二十一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免缴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保证矿井施工、生产的安全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必须取水的;
(四)消除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五)其他少量取水的。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水量和用水单位的用水申请,编制年度供
水计划。确因自然因素影响造成可供水量不足时,可按生活用水优于生产用水,农
田灌溉优于其他生产用水的原则,调整供水计划,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用水单位必须向供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
并按规定交纳水费。
用水单位必须服从供水单位的调度,不得截水或者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架设提
水机具和开挖引水口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消耗量,提高
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
开采,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地面沉陷。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对地下水的水位、水质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建立技术
档案。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限制取水量,禁止开凿新井取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集
体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工程应
定期进行维护,建立健全蓄水用水制度,加强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水事活动的管理,防止发生水事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对发生的水事
纠纷,应当及时组织协商,进行调解,防止事态扩大。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防讯与抗洪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制定防洪方案。跨行政区域的防洪方案,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制
定;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的防洪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
汛指挥机构批准。
防洪方案经批准或者制定后,有关地市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二十八条 洞庭湖区国家指定的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应
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蓄洪区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堤垸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分蓄洪进出口门附近的划定区域内和洪
水主流区兴建有碍行洪的建筑物。
洞庭湖区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废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
构批准,不得毁损。
第二十九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水运设施、河湖堤垸等工程管理单位
,应当根据所在流域的防洪方案和工程的设计要求以及现状,在兴利服从防洪、保
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计划,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有管辖权
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在汛期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
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抗洪指令,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服从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
指挥。
第三十一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
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
予适当补偿。因防洪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阻拦。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分洪
蓄洪方案发布命令,采取分洪蓄洪措施,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执行。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水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物体的,种植
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的,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
的;
(二)未经批准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
砂金的;
(四)围垦湖泊或者擅自围垦河流的。
第三十四条 依照水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
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航道的;
(二)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行为恶化通航条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行政管
理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依照水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一)、
(四 ) 项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第(二)项行为的,由地
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第(三)项行为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
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的

(二)毁坏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三)毁坏导航、助航设施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垦水库库区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挖筑鱼塘或者在大坝、堤防上垦植、铲
草或者在堤防保护范围内葬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四)擅自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五)擅自在蓄洪区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六)擅自毁损洞庭湖区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废堤的。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获准的取水许可方式、数量、地点取水
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取水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发放取水
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
令的;
(二)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
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在依法查处水事
行政案件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第四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
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㈤ 行政处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来政机源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4、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㈥ 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时应不应该就合目的性作出说明

这方面,统一行政法方面是有欠缺的,并未就此做出专门的明确的规定,也就是不需要就合目的性做出说明。但是,如果部门法做出了规定,则需说明,具体要看是什么样的行政执法。

㈦ 实行交通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

法治,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统治。行政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依法,提高能力和水平随之而来的尤为重要。交通运输对代表国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执法机构的行政管理。那么,如何实现“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建立法律和法治来实现国家的工作,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法治的社会主义概念, “的目标和任务更好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如何适应和谐社会的发展,更好地落实好运输的部”三个服务“,积极稳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要做,也是深入实践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发展。为此,交通运输部门已经成为新的当前和未来的优先事项和新问题。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目前的现状,并通过其他省(市,县)与同事沟通,笔者谈到了少粗浅的看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一,充分认识规范的重要性

为依法执政,法治国家作为群众实施的基本战略的基本战略的实施行政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意义法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全社会要求越来越高行政法。为此,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实施纲要依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提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2008年12月交通运输部已下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纪律等5个规范“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继续以加强执法的交通运输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不仅反映了对交通运输行政工作的基本特征,也体现了党执政的执政地位和作用,它是专门重申了行政执法机关在各级行政部门,它是进一步规范行政交通执法,严格执行纪律,防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设高质量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重要保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法治,以支付,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政府,做好“三个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以促进运输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

二,规范执法运输的建议的行为

(一)高度重视责任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交通运输,建立执法机构领导,进一步明确执法流程,规范执法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法纪律,执法用语,执法检查行为,行政处罚,使执法手段,交通行政执法档案评查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按照五种规格交通部制定,组织,精心组织,责成负责执法工作,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现管理实践,取得实效的人。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反映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凭证。虽然训练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文书的规范化培训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和业务水平的质量,提高执法文书制作质量。未经培训合格或不具备执法可能不能胜任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的系统的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过错,开展经常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执法,是交通内部监督和执法监督运输部门后,最终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并进一步规范存在,以促进交通执法的目的,执法活动,对性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当行政执法诉讼引起的行政争议和行政。

(4)音响系统,常抓不懈。建立了行政执法系统后,我们应该规范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执法调查评估体系,这本身就是对执法活动和举措规范的重要手段,也是其他系统可以不能被替换。出于这个原因,只有坚持自我评估和监督执法机构检查的评估结果结合到日常执法考核评价制度,监察机制,以检查固定之中,提高考核制度的宣传调查,研究和培训,来自于精了广泛的调查评估准则,调查将评估的灵活性传统型的方式,从一种类型的检查到的转移有规律的,不规则的,从实施这些建议的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培训转变,并不断加强的问题,评估确定的整改监督,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意识,以检查系统的评价执法的重要性,所以常抓不懈。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组合和使用,制法与用法的研究结合起来,紧密联系自己的工作,以提高学习和培训,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实施执法人员的个人评估,评估结果向执法评为年度,聘任,晋升,奖惩,并记入个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执法活动。逐步达到通过激励机制制度化,以促进交通执法,细致的量化和规范化建设。一旦成为常态,为的形成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实体,以便执法监督的运输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也能有效地防止权力和行政渎职行为的滥用。

(6),良好的交通执法,以改善环境。继续加强各职能部门,相互合作,共同探索创新,和谐的社会,是根据行政法律也体现了一种新的方法,以人性化执法,新途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努力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公众意识,采取讲座,咨询,媒体等大众媒体宣传运动,使执法家居交通,一流的交通执法部门的形象展示社会风貌的作品。
(7)统一格式的文件,规范立案标准。一切都应该体现在执法文件跻身决赛的执法。由于整个案件的档案是在形成的过程中具体的执法执法人员,通过分选相结合,归档,归档的各种信息,形成一个完整的执法档案。这是一个创纪录的履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职责,进行调查的信息证书的行政违法案件,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法的原则,反映了质量的行政执法水平的系统的一个重要工具。要做到这一点,一定要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加强执法档案的管理,并在每次存档的情况下可以关闭及时,按照分类保存的要求。国家,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了统一的交通执法文件和归档文件归档标准考核检查制度,提高执法的交通行政记录有一个新的提高,更全面,更先进的执法档案,从而进一步促进和执法力度,规范运输管理规范化迈进。

㈧ 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是执法为民这句话对不对

您好!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说”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是执法为民“没错,但是不够完整。谢谢阅读!

㈨ 行政执法中比例原则主要包括哪些内涵

行政比例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的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或适当性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目的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行政目的,至少是有助于该行政目的的实现。如果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相悖,根本无法达到行政目的,则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的目的性原则。
(二)最少侵害原则
最少侵害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方式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手段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应该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正如俗话所说:“杀鸡焉用牛刀。”
(三)均衡原则
均衡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或狭义的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利益衡平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将行政行为所能够达成的利益与这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进行衡平,只有证明前者重于后者,才可以实施该行政行为,否则,则不能采取。正如俗话所说:“不能杀鸡取卵。”

㈩ 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建立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案卷评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将动态的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文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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