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壹』 关于《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是否有意义
1、这样的规定只在没有作出没收决定时才有效,都没收了,所有权转移给国家了,怎能再去拍卖抵充罚款?拍卖的对象应当是由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实际控制)但未没收的财产。
2、在这个问题上,建议参考《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执行。一般对罚款的履行期限有一个规定,如15天,超过这个期限,你先发给催缴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履行。对方如果还不履行也不提请复议诉讼,那么就启动拍卖程序。这个时间就应当控制在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之前,随着拍卖程序的启动,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也就中断了。
需要注意的是,碰到具体的案例再来讨论这个问题,不同的案件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贰』 我想请问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
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回答:“主要是建立了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内性原则。行政执法作容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置和实施,应该是在根据的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是适当性的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也被称为相称性原则的一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各方利益,应使用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实现,这样做的目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是适当的,合理的。
第三个原则相结合的教育和执行阶段。该法是让人们服从,而不是让人们违反,因此,惩罚是不是教育的目的和引导公民遵守法律的终极目标。强制行政行为的行政负担能力,实施的结果,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样不仅可以不被滥用,还应该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效率较低和谨慎,不能形成没有行政强制,没有任何力量管理的理念。
希望可以帮到你,请采纳???
『叁』 镇政府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向网友求答复
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担什么责任由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来确定。
『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应承担什么责任
面临行政行为无效被撤销的风险,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负行政赔偿责任
『伍』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限期自行拆除,其期限是多少
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现行的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是从具体的操作看应视违章建筑的结构,面积,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5)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陆』 行政强制法 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柒』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属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也就是说针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不得委托。
其次,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提出明确期限先由当事人自行拆除。从一个层面反映行政主体作为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第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体现了行政强制是一种公权力,并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也反映了公权力在管理社会秩序方面必须有法可依,从有法可依的角度也说明法律明文规定也避免了滥用权力,权力违法等行为的发生。
『捌』 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版予以公告权,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也就是说针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不得委托。
其次,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提出明确期限先由当事人自行拆除。从一个层面反映行政主体作为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第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体现了行政强制是一种公权力,并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也反映了公权力在管理社会秩序方面必须有法可依,从有法可依的角度也说明法律明文规定也避免了滥用权力,权力违法等行为的发生。
『玖』 谈谈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法律意义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内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容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最佳答案 1、这样的规定只在没有作出没收决定时才有效,都没收了,所有权转移给国家了,怎能再去拍卖抵充罚款?拍卖的对象应当是由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实际控制)但未没收的财产。
2、在这个问题上,建议参考《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执行。一般对罚款的履行期限有一个规定,如15天,超过这个期限,你先发给催缴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履行。对方如果还不履行也不提请复议诉讼,那么就启动拍卖程序。这个时间就应当控制在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之前,随着拍卖程序的启动,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也就中断了。
需要注意的是,碰到具体的案例再来讨论这个问题,不同的案件情况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