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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1-25 21:59:56

『壹』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程序是怎样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第28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三条 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 核 审

第四十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 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节 决 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范围,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贰』 工商局行政执法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工商局行政执法的内容比较多。
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标法回》、《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答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等。
法规条例方面的有《商标法实施细则》、《广告管理条例》、《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名册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交纳商标注册费的通知》等。
国际条约方面有《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叁』 工商行政执法实务与技巧的目录

第一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一)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责任主体资格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行为范围.
(一)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中发生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人民法院
(三)其他部门——执法主体的除外规定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概念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四)关于绿色食品标志
(五)处理商标侵权案件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六)关于“傍名牌”
(七)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六、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一)几个基本概念
(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重要的知识产权
(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规则
(四)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这项工作中的一些具体做法
(五)几点体会
七、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一)概念
(二)企业名称的许可和转让问题
(三)法律适用问题
八、虚假表示行为
(一)虚假表示的概念
(二)虚假表示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建议
九、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一)公用企业
(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三)几个概念
(四)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
(五)关于依照规章或“红头文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业表现
(七)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项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解决方式
十一、商业贿赂行为
(一)几个基本概念
(二)几种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及其查处
(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四)现行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建议
(六)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十二、虚假宣传行为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二)虚假表示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主要区别
(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四)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十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三)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
(四)法律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
(六)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
(七)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建议
(八)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十四、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一)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概念
(二)对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行为的执法权问题
(三)倾销和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区别
(四)立法缺欠
十五、强制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
(一)强制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概念
(二)强制搭售行为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
(三)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立法缺欠
十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二)有奖销售行为的种类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四)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五)执法中应该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建议
十七、商业诋毁行为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
(二)商业诋毁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三)商业诋毁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存在竞合
(四)立法缺欠
(五)查处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适用
(六)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十八、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概念
(二)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四)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查处原则
(五)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第二部分 打击传销行为
一、传销在我国的发展
二、当前传销的特点及动向
(一)参加人员趋向年轻化、知识低层次化
(二)异地传销的普遍性
(三)更强的隐蔽性和反监管能力
(四)对工商执法部门的无所畏惧性
三、查禁传销的法律依据
四、《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传销的概念
(二)传销的种类
(三)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四)查处传销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六)法律责任种类
五、《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几个基本概念
(二)直销产品的范围
(三)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设立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的规定
(五)直销员及直销员培训制度
(六)关于直销培训员
(七)关于直销活动
(八)直销员报酬控制制度
(九)无条件换货和退货制度
(十)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十一)保证金制度
(十二)监督管理
(十三)法律责任种类
六、《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衔接问题
七、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第三部分 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
二、执法主体
(一)主要执法主体
(二)其他执法部门
三、查处无照经营的原则
(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原则
(四)特殊适用的原则
四、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
(一)从事了经营活动
(二)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
五、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无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单纯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执照失效后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范围经营应办理行政许可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对《办法》除外规定的理解
(二)准确确定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
(三)审查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内容及主体类别,准确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有关的几个问题
(五)对无照经营行为作出了规定的法律法规
七、行政强制措施及其实施保障
(一)行政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
八、执法程序和期限
(一)查封、扣押的审批
(二)交付查封、扣押法律文书
(一)查封、扣押期限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二)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任
(三)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十、查处无照经营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行业的工商登记问题
第四部分 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违法行为
一、关于走私案件
(一)走私行为
(二)走私犯罪行为
二、关于贩私案件
(一)贩私行为
(二)查处贩私案件的法律依据
三、打击投机倒把违法行为
(一)适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可以适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理的案件
(三)《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的竞合及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 行政处罚及执法程序
一、关于级别管辖和执法主体的有关问题
(一)国家工商总局
(二)省以下工商局
(三)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分局
(四)工商所
(五)其他不属于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专业分局
二、特殊管辖
(一)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下案件实施特殊管辖
(二)省级或者设区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的案件运行时管辖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处罚,由国家工商局或国家工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局管辖
三、关于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一致的问题
四、行政处罚中确定行政处罚对象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非法设立的组织,应该以设立该组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处罚对象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查封(封存)、扣留(或扣押)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三)关于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
(四)关于“查封经营场所”的强制措施
(五)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关于暂停销售强制措施
六、执法环节中的几个告知问题
七、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的表述问题
八、行政处罚中的一事各罚、数事并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九、违法所得及有关行政处罚数值的计算(确定)标准及其法律依据
(一)投机倒把案件
(二)不正当竞争案件
(三)保险公司违法经营案件
(四)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五)广告违法案件
(六)商标违法案件
(七)无照经营案件
(八)委托加工违法案件
(九)企业登记违法案件
(十)贩私案件
(十一)非法出版物案件
第六部分 工商行政执法中涉罪案件移送问题
一、关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可能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犯罪追诉标准
(一)虚报注册资本案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四)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五)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六)假冒注册商标案
(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八)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九)侵犯商业秘密案
(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十一)虚假广告案
(十二)串通招投标案
(十三)商业贿赂案
(十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十五)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
(十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十七)生产、销售假、劣种子案
(十八)销售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案
(十九)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二十)销售伪劣化妆品案
(二十一)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方便条件案
(二十二)非法经营案
(二十三)合同诈骗案
(二十四)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案
(二十五)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船、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案
(二十六)重大事故案
(二十七)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案
(二十八)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案
(二十九)走私贩私案件
(三十)非法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书面移送意见
(二)移交相关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三)对公安机关退回案件的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改选职务中的涉罪问题
一、受贿罪
二、单位受贿罪
三、斡旋受贿罪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
五、私分罚没财物罪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七、玩忽职守罪
八、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九、公司监管方面徇私舞弊罪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八部分 工商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罚依据对照概览
一、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六)经营者以行贿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
(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
(八)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九)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十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十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十三)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十四)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五)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十六)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七)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十八)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十九)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第(十六)、(十七)、(十八)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二十一)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二十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十三)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二十四)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十五)经营者销售被责令暂停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处罚
(一)生产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四)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五)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七)对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八)销售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九)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十一)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下列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
三、投机倒把违法行为处罚
(一)倒卖国家指令性分配物资
(二)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
(三)倒卖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物资、物品
(四)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
(五)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六)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处罚
(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六)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厂名、厂址,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八)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九)产品标识没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十)产品标识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十一)限期使用的有包装的产品标识,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十二)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
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八)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六、传销违法行为处罚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
(五)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六)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七)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八)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七、直销违法行为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二)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企业或者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设定许可
(三)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五)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六)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
(七)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八)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
(九)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十)直销企业违反关于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的规定。直销员违反关于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规定
(十一)直销企业违反关于直销员报酬制度的有关规定,违反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规定
(十二)直销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十三)直销企业违反关于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
八、商标违法行为处罚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三)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1.冒充注册商标;2.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四)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
(五)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发布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发布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发布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发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443号公布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令第22号发布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令第24号发布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
第100号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号公告公布施行

『肆』 工商行政执法实务与技巧的简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监管市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版序的职责。工商部门的权职责是由法律确定的;工商部门履行职责的过程,就是执行法律的过程;工商部门执行法律的行为,是由广大工商执法人员完成的。所以,工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商部门履行职责的质量,影响着政府和工商部门的形象,影响着企业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法律制定出来后,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关键在于法律的执行者。工商行政执法面临的监管领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国际化了的大市场,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能不能全面理解、准确掌握并灵活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解决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直接影响着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本书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传销行为、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执法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工商行政法中涉罪案件移送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中的涉罪问题、工商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罚依据对照概览及相关法律法规。

『伍』 工商局的公务员,行政执法与管理岗位的区别。

工商局公务员行政执法和管理的区别:

1、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2、管理类公务员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3、行政执法岗位办理行政案件,应该说权力相对大些,我们行话说“外勤”。管理岗位整理档案、汇总资料的工作,行话叫“内勤。

(5)工商行政执法问题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特点: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

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网络–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陆』 工商局行政执法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您的问题比较笼统,因为工商局涉及行政执法的职能较多,所以只能简单的根据其大体职能回答主要法律依据。至于单个职能涉及的法律法规此处就不一一列举了。总的来说,基础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工商局有以下职能: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如: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如: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如:合同法、物权法、对外贸易法、反洗钱法、电子签名法、企业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消费者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烟草专卖法等。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如: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刑法等。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如:《经纪人管理办法》等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如:合同法、物权法。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如:广告法。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如:商标法。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如:个体工商户条例。

希望对您有用。

『柒』 行政执法问题。

我昨天刚考的执法证。
一、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31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市工商局没有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市工商局告知当事人的权力,没有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应该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罚款1000元后再因为出售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罚款1000元。
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市工商局作出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处罚,应该走一般程序。罚款的支付方式应为到指定银行交付。
5、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而市工商局没有出具任何罚款收据。
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单位专指公安机关。市工商局无权作出。
二、
工商局属于垂直管理单位,可到其上一级管理机关即省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到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捌』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是什么工作跟城管不一样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

一、对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
二、消费者应当向哪些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呢?
1、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2、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因网络交易发生争议的如果向消费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消费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受理的。工商局/所只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有管辖权,对区域以外的无权管辖,他是不能跑到别人的地盘上执法的。
3、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一般情况下街道工商所都有管辖权。但是一般情况下工商所的电话需要自己查询,可通过114电话查询(114功能很强大哦,我一直都有用,政府机关的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电话都能查询到)。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两者区别很大。城管执法范围主要是占道经营、乱张贴、乱发广告等,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简单概括为:1、公司、个体户的设立、变更、注销;2、违反《公司法》等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3、制假售假行为的查处;4、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6、传销行为的查处;7、违法直销行为的查处;8、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8、违法销售食品行为的查处;9、《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准、户外广告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等。上面每一项又细分成很多小项,不在此累赘,因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超过200部,行政许可、处罚、备案等执法事项超过600项。

『玖』 工商行政执法大队主要是做什么

工商局抄的工作职能是建立和维袭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具体的职权概括地说就是“六管一打一制止”。
“六管”是指:个体管理、企业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广告管理、商标管理。
“一打”是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一制止”是指制止不正当竞争。
而其内设的执法队就是工商行政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任何工商违法行为都有其执行。
如果说工商局是黑社会组织,而其执法大队就是旗下打手,这么说形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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