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
『壹』 我国目前有哪些关于核安全的法律法规
刑法里走私罪里包含了,走私核材料的处罚。
『贰』 请问核安全法规(HAF)一共有多少章节,请详细列举谢谢!!
通用系列
核动力厂系列
研究堆系列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核材料管制系列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核安全隐患或违反和解除安全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款内容内有:
第十一条任容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对存安全隐患和违法乱纪行为,这个可以是正常的给举报他们的。
『伍』 如何遵守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条件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二) 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 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
1、根据核安全法规,为实施对核承压设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资格许可证,并遵守资格许可证规定的活动范围和条件。
2、资格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按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安全级别提出申请,取得某一类别和级别的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可从事该级别和较低级别的核承压设备活动。 应根据所执行的安全功能,对核承压设备进行核安全分级。核承压设备的设计技术规范及标难应与其核安全分级相适应。
3、资格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同时提出书面申请。
4、主管部门受理书面申请后,三个月内组织审查,审查时,国家核安全局派员参加。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及有关文件送国家核安全局。
根据审查结果,经国家核安全局会同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 相应的资格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陆』 国家最新核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是多少
核安全相关的标准非常多。分为几类:
国家法规:有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运输条例等。
部门规章: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设计安全规定、运行安全规定等等。
规章导则:厂址选择、设计、运行、放废等相关的导则要求。
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及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6249-2011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这个太多了。
还有行业标准。
(6)核安全法规扩展阅读:
辐射危害
最大的长期健康风险是癌症。通常当体细胞受损或老化到一定程度时,它们会自我消除。当这种自我消除的能力消失时,细胞获得“永生”,可以不受控制地不断地分裂,这就演化成癌症。
我们的机体有许多机制来阻止细胞癌变,并替换受损的组织。然而辐射所带来的损害可以严重搅乱机体中的这些机制,从而让癌症风险大大提高。此外,如果机体不能很好的修复辐射带来的对化学键的破坏和改变,我们的基因里有可能会产生突变。
这些突变不但增高自身的癌症风险,还有可能被传递下去,使得辐射的作用在子孙身上展现出来。这些作用包括头部与脑部、眼部发育缺陷、生长缓慢和严重的认知学习缺陷。
健康受损程度取决于暴露在辐射中的时间以及放射性物质的衰变中产生电离辐射的强度。它能破坏人体组织里分子和原子之间的化学键,可能对人体重要的生化结构与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我们的身体会尝试修复这些损伤,但是有时损伤过于严重或涉及太多组织与脏器,以至于不可能修复。而且,身体在自然修复过程中,也很可能产生错误。最容易为辐射所伤的身体部分包括肠胃上皮细胞以及生成血细胞的那些骨髓细胞。
『柒』 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行动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使核与辐射安全从业者学法、知法、用法、守法,认真学习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知识;全面、深刻知悉与其业务相关的各项安全法规要求,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敬畏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应用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开展相关工作;严格守法,维护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的权威和尊严;提高持证单位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认识水平,文化素养和工作能力,强化核安全文化建设,提升我市核与辐射安全水平。
二、 宣贯对象
所有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及单位的所有骨干人员(班组长以上)。
三、 宣贯内容和教材
宣贯内容核心是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基本要求及核安全文化基本理念,主要包括:现行法规及主要监管法律制度,从业者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业者必须履行的核安全法律义务,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要针对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行为;要针对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人员情况体现不同的核安全要求;要通过案例剖析进行宣贯,以案例说法,发现问题,给出启示,并明确核安全要求。宣贯教材采用国家环保部统一编制的一本案例剖析教材和两本辅导材料(《核技术利用法规标准汇编》《辐射事故经验反馈》)。
四、 宣贯方式和分工
核安全文化宣贯采取集中宣贯为主,结合培训、会议、日常检查宣贯等为辅的形式。具体分工如下:
1.省级发证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和骨干人员(班组长),结合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班,参加省环保厅组织开展的宣贯;环保部门辐射监管人员的宣贯由省环保厅结合专项培训的开展同步进行。
2.市级发证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和骨干人员(班组长)的宣贯,由市局结合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班和日常检查,通过集中培训、新闻媒体、分次分批等形式组织开展宣贯工作,并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宣贯情况和持证单位(包括省级以上发证单位)开展的自主宣贯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持证单位和骨干人员的宣贯组织工作,并对本辖区有关单位的自主宣贯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3.各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骨干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核安全文化自主宣贯工作。
『捌』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共计124项法规。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将 《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
『玖』 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包括那些层次,分别举列
核安全领域的法规体系与我国其他的法规体系差不多,但也有其特点。
第一层,最高内层是法,主要是放容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是全国人大审议,国家主席发布的;
第二层,是国务院条例,主要是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运输条例等,还有一些正在制定,这些条例由国务院发布。
第三层,是部门规章,就是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制度,比如选址安全规定、设计安全规定等的。
除此之外,可以延伸的第四层,就是技术层次的文件,比如常说的核安全导则类文件。
另外一方面,国家和行业标准也是要遵守的,比如GB18871、6249等的,都是强制性标准,应该与第三层平行看待
『拾』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是哪个层次法规
我过的法律体系是这样的:
人大通过的是“法”,在核安全领域,我国的专依据的法是《放射性属污染防治法》,正在起草《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等。当然,法里面也分层次,比如大纲类的法和分支。
国务院颁布的是“条例”,条例是法的下层,根据法制定的,你所说的就是这个层次。
条例下层的是部门规章,比如核安全领域《核安全许可证制度》等等是核安全局颁布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解释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