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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征转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1-25 19:06:18

1. 农用地转用审批需要怎么申请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2.审批权限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除(1)中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以外,其余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3)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为实施该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①为实施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有84个。其他城市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 农用地转用中国务院的审批权限是多少

请参考《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 征地审批需要什么手续

政府征地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4.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审批手续如下: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4)用地征转审批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什么批准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5)用地征转审批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6.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审批之间有何关系

是这样的:

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必须在审批程序上予以衔接。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

征用土地审批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

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

以上就是三者之间的关系。

7. 土地征收和土地报批的顺序是什么

1、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土地征收的审批权艰是如何划分的?
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3、审批范围和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4)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4、征地审批所需的材料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目录: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6)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
(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5)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
(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16)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
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年×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
(4)市、县政府的承诺、说明;
(5)依法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7)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8)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9)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

8. 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建设用地审批,这三者之间有何关系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专;征收土地审批是指将集属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必须在审批程序上予以衔接。
(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收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
(2)农用地转用或征地审批权都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
(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9. 集体土地征收 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吗

要看集体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用途,如果是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版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权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0. 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需要林地手续吗

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分审批机关,比如第一批次是报国家审批的。第二批次是报省审批专的。第三批次又是报属省审批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一般的报批部门不一样。工作应该是一样的流程。但是不排除有些地区在工作中出现一些简化流程的安排。尤其是市一级审批的,工作流程可能变的更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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