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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案卷立卷

发布时间: 2021-01-25 12:32:27

『壹』 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不立卷存档吗

根据各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仍然需要立卷存档。

『贰』 行政处罚案卷的问题

行政处罚方面,国家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案卷构成。目前,多为参照刑事处罚回案卷构成来做的。
具体内容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十一条至二十一条之规定。
副卷的作用是留档,包括集体讨论记录等包含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的材料,而正卷作为公众可查阅内容公开。

『叁』 如何写一份高质量的执法案卷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哦!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案卷是反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书和证据的组合的具体体现。是对安监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做的直观记录,不仅直接反映安监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可以作为公众监督安监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客观书面凭证,还可以体现出安监部门行政执法的执法水平。可见其作用十分重要。本文,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干部彭松林,与大家分享他对案卷存在问题的思考和提升案卷质量的探索。
一、案卷质量存在的问题
1.处罚证据不完整。
安监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获取大量的人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等证据。但是,有的案卷只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未制作对其他证人的调查笔录,缺乏旁证支持,证据链不完整。有的案件主办人员提取的证据关联度差,无法充分证明当事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还有的案件甚至出现所提取证据证明的违法主体与处罚主体不一致现象。
2.案卷程序粗略。
首先是有的案卷行政处罚各环节程序时间不对应,询问和调查笔录的时间甚至在立案之前。其次是有的案件的现场检查笔录上缺乏执法人员亮明身份的描述,询问笔录上未记录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等。再是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有误。
3.说理理由不熟练。
有的基层执法人员语言逻辑性差,在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件文书时不能做到简洁、准确讲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情况等。有的基层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文书时,严重依赖案卷模板,导致若干同类案件的语言表述、文字段落、自由裁量情况等大致相同,影响案卷文书的说理效果。
4.事项记录不细致。
首先是未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部分案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罗列了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未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其次是未记录对违法物品作出处理。基层安监部门大多数案卷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对当事人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相关财物的处理结果。特别是非法违法经营类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缺少对当事人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的处理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结果的严谨性。
5.案卷档案不齐整。
有的案卷错别字较多。有的案卷适用法律条款书写混乱,对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三者的理解有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引用顺序颠倒、书写混乱。有的案卷援引法条不规范,未按要求完全援引法条全文。还有的案卷的法律文书装订顺序不正确,案卷甚至将本应装订在主案卷里的相关文书装订在副案卷里。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造成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制度因素。
缺少法律层面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执法责任制、评卷制、考评制。
2.监督因素。
现有的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分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人员少、力量薄弱,针对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尚缺乏新的监督措施。
3.执法环境因素。
执法人员在“法治”意识与“人治”观念、法律规定与人情诱惑等方面发生冲突时,产生摇摆,发生偏差。
三、提高安监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的途径
1.抓好执法教育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养。
首先是增强执法人员责任意识。结合在安管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组织执法人员按照《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模拟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并现场点评。
其次是转变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其认识到完善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的目的是实践依法行政、减少自身执法风险。
再是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结合基层执法实际,邀请公检法司机关和律师等执法人员定期讲解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定期组织案件探讨和交流活动,规范证据采集、笔录制作等环节。
2.推行联动评审制度,严格把住文书质量关。
上级安监部门对基层安监部门要加大案件评审力度,建立联动的联合评审机制,实现案件评审的长效监督。
首先是交叉评议,组织不同办案人员交叉评审其的执法案卷,以横向、纵向相互对比的方式对案卷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其次是由法制人员逐条审核书面评议材料,对整个案卷进行严格复审,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案件主办人整改、补充材料。
再是邀请司法机关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现场点评,针对案卷制作流程和规范性提出意见。
3.落实案卷质量考核,发挥奖惩机制作用。
在基层安监机关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在日常案件核审工作中,加强对安监处罚文书的核审,要求对案件的定性、情节、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等详尽说明。将安监案件评议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系统,对办案机构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进行相互评析,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组织开展优秀案件文书评选工作,作为评选优秀办案能手和优秀案件的重要依据。定期回访行政处罚相对人,就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客观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单位和个人。
4.树立优秀案卷标杆,实行规范典型带动。
一是把评审结果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通过开展优秀案卷、优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优秀案件主办人及优秀法制员等评选活动,营造创先争优氛围。
二是把评审结果与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把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执法单位的案件主办人、立卷人、法制员和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全员负责的执法案卷管理责任机制。
三是把评审结果与优秀案卷展示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
5.健全程序监控流程,倒逼程序细节严谨。
一是及时送达行政文书,在送行政处罚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传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以及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
二是适时提醒督促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主办人要督促当事人及时自觉履行,提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金额、加处罚款的计算方法和日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果等。


『肆』 行政处罚案卷立卷人是在现场人员吗

谁调查,谁立案,现场办案人员负责

『伍』 行政处罚案件立卷人一栏,是谁写的档案谁签名吗

应当是案件的承办人,通常也是案件卷宗的整理人;他人协助整理的,仍然应当以承办人作为立卷人。


法条链接:《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陆』 行政处罚一案多个案案由,怎么立卷

行政处罚一案多个案案由,按一个案号立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规定:
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柒』 行政处罚案卷的立卷、归档时间如何界定

案卷的立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终结3日内,仲裁员应当将案卷材料交书记员,书记员在收到案卷的后30日内,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 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亥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7)执法案卷立卷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立卷保存期间,应维护案卷的完整和安全,任何人 不得在案卷上勾划、涂改,不得折叠、扯毁、拆散、抽取案 卷材料。

2、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

3、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而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

4、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

5、装订要规范。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线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立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归档

『捌』 档案法中有没有规定执法档案需要经办人整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问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问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
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己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宗中立卷时间如何填写是填写立案时间还是归档时间

归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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