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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规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1-25 10:03:06

❶ 安全投入统计的明细是什么法律法规依据是哪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完善抢险救护装备和设施等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都属于安全投入的内容。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12]1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提取,专款专用。支出时按照行业不同,安全费用支出的范围和内容也不同,具体明细应包括:

1、 煤炭生产企业: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2)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10)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11)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交通运输企业: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6、冶金企业: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机械制造企业: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3)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4)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9、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8)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9)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10)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11)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12)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也就是说,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而使用的费用也作为明细的内容。
2、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3、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4、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5、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6、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❷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修订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是很必要的,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而且有利于保障国家核心秘密统计资料的安全。今后凡是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各报刊、杂志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一定要送统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2)统计法规标准扩展阅读

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2、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3、地方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4、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❸ 统计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你在网络搜索一下统计法,看大标题就知道了

❹ 规范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❺ 统计法是法规还是法律

统计法,是指调整国家统计机关行使统计职能而产生的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法是国家统计机关行使职能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进行社会经济监督的有力工具。它对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❻ 统计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含义,与统计法是什么关系,是对统计法的补充和细化吗

首先,从法律位阶上来讲,统计法是狭义的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制定,二者都是广义上的“法”,但在狭义上,统计法是法律,统计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因中央人民政府对全国人大负责,故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等级低于统计法,也即统计法为上位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为下位法。
其次,统计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对统计法的阐释和细化,因为统计法作为法律,具有高度抽象性,对一些问题规定的比较抽象和笼统,为了便于操作,国务院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来将统计法细化,对具体问题规定的较为详细。
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在对上位法细化的时候不得超过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即统计法实施条例只能在统计法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和细化,不允许超越统计法的范围另行规定其他问题。也就是说,统计法实施条例只能对统计法细化,而不能对统计法进行补充。

❼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4: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5: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❽ 统计法律,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区别

其实都是有关统计的法,不过效力高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区别:

  1.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

  2.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更低一些。

  3.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央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级和较大市政府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4. 如果规章之间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冲突,由国务院给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认为适用规章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❾ 8、什么是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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