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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立法

发布时间: 2021-01-25 00:08:27

行政立法的作用

行政立法是我国的主要立法活动。它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既要依法保护公版民、法人的民主权权利和合法权益,又要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合法权力,对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行政立法是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标志(二)行政立法是实现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法与权的统一,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的要求(三)行政立法是进一步加强政权建设、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需要——中华法律学习网 www.1000fl.com

⑵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行政立法与特别授权行政立法。
(2)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⑶ 试论述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的划分
1、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活动是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的,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立法权限: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无权规定,否则构成违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项的立法权: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中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以下三个方面:(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2)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⑷ 请简要阐述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1.“积极行政”的需要
现代社会发展的两个重要趋势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复杂化和人际关系的复杂化。行政对象的复杂化要求行政管理日益走向专业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又导致行政对象的变动性加大,要求行政管理必须及时、准确和高效。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通过专门的立法机关来创制规范,行政机关只是执行规范的“消极行政”已经很难满足专业和效率的要求,迫使行政机关由“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通过积极主动地创制规范来弥,补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不足,快速高效地处理复杂多变的行政问题,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立法正是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逐渐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中演化出来的。行政立法的出现是现代社会发展对行政机关的必然要求。
2.依法行政的需要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行政立法虽然不是一种立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但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质,其表现形式属法的范畴。它介于立法机关的立法与行政机关的纯粹执法活动之间,常常起着一种中介作用,实际上是为执行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在这一点上,行政立法具有行政性质,但采用的是制定规范的形式,是行政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完善民主的需要
民主与法制是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对民主成果的巩固和民主行为的规范等从各方面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也就是要把体现广大人民共同利益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制度和法律,以保证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行政立法在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要性也越发明显。加强行政立法,完善行政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大课题。
4.提高效率的需要
在目前我国行政法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即使有了一些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但现实中往往涌现出新的或仅为某些地区、某些领域所独有的技术性、专业性或区域性较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或者虽有宪法、法律原则的规定但缺乏更详细的办法。此时就需要行政机关及时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以使宪法、法律的原则规定得以具体落实,或弥补行政管理领域中因缺少法律而造成的立法“真空”。同时,行政立法的存在还可以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地制宜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行政立法经验和规律的积累还可以使行政立法的成果在条件成熟时上升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广的空间内指导行政管理的实践,从总体上实现行政效率的提高。

⑸ 简述我国的行政立法系统

一.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活动是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的,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权限: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无权规定,否则构成违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项立法权: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中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以下三个方面: 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2.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级人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

⑹ 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什么是行政立法
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
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
行政部门法。基于这种认识,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
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
其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
法,可谓广义之说。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
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另一种见解
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
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
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
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属于法的

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法
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其适用的程
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
能。在近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
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我们这里是从后一种理解而论。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
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
其他行政行为。
补充说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

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
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
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
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
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

(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
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
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
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
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
为严格的特别限制。

(3)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
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
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
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
事作出的处理。

(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
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
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
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
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
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
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
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
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
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或申请复议。

⑺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⑻ 简述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抄是指行袭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定缉翅垦俨旧愁驯传沫合乎程序法。其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⑼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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