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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6

发布时间: 2021-01-24 14:27:37

1. 花桥服务中心营业时间星期六,星期天上班吗

周末不上班,但是上班时间分为夏季时间和冬季时间。

工作时间为: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为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相关服务项目进行清理、审核,上报市政府确认;负责梳理审查市本级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确定办理具体内容,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示。

(二)负责对在中心运行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监督和考评;对经市政府批准,未进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的运行情况,会同监察机关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的改革等具体工作;组织对现有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项目的办理环节、流程进行精简、优化;依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进行组织协调和督办。

(四)负责牵头全市网上审批工作;协助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全市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工作。

(五)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状况的管理考核等具体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设立服务窗口,办理许可、非许可审批项目,以及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受理办事企业和群众对服务窗口工作的投诉

(六)负责对县、区、乡镇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审批意见6扩展阅读:

1、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 ,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服务中心(即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作用 。

在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大都产生于本世纪初,尤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后。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已有不同层级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3300多家,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县市。

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顺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和服务程序的一种新的探索。

2、官方回应网友建议行政服务窗口双休日上班

近日,一名安徽宣城网友给省委书记留言,称希望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双休日也上班,方便群众办事。

对此,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答复称,中心工作日已实行“朝九晚五”作息制度,部分城区内的办事者工作日可利用中午1:00-2:30间隙时间办事。

另外,本着急事急办原则,已开展延时、上门、提前预约(包括双休日、节假日)等便民服务,以满足办事需要。

3、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伏天作息时间的通知

各进驻部门,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伏天作息时间的通知》要求,今年伏天时间为7月17日(星期二)至8月25日(星期六)。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伏天作息时间为中午12:00-14:00休息,下午对外办公时间为14:00-17:00,其他时间不变,8月27日(星期一)恢复正常。

各进驻部门中午和其他休息时间要安排专人值守,做好服务接待和预约审批,做到“微笑服务,高效办事,不说不行,最多只跑一次”。

2. 请问购买地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买地皮,其实就是购买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获得可以通过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需要遵守法定的手续。

一、如果是通过土地出让,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果是提供国有土地转让,要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到国土资源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6.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7.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

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

9.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

10.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资源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

11.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

无效标书应当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13.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5.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

16.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

二、如果是在建工程转让,要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合同,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项目转让手续。程序如下:

1、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4、在建工程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部分或全部建设手续的更名审批程序;

5、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移转程序等。

三、如果是房屋连同国有土地一同转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产过户,然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审批意见6扩展阅读:

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他人的行为。在氏族土地所有制中,氏族或村社范围内的土地,均为该村社占有和使用,不存在土地买卖活动。

到了奴隶社会,虽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时间,往往有不同的形式,但土地一般也不得买卖、转让。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对地自由买卖、出租或自行经营。

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出现农场两极分化,有的农场在竞争破产,被迫出卖土地,在竞争中获胜的农场则通过购买土地而得到扩大;另一方面,土地投机者,非农业公司也在做土地生意。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已成为市场中的重要商品。

参考资料:网络-土地买卖

3. 名词解释:1.审计2.内部控制制度3.会计报表审计4.或有负债5.无保留意见6.验资

审计 有人认为审计是从会计中派生出来的,其本质还是与会计有关。
事实上,审计与会计是两种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社会活动。
审计与会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会计资料是审计的前提和基础。
会计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活动本身就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
我国古代的“听其会计”和西方国家的“听审”,都含有审查会计之意,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审计的一种手段和方法。
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和会计的区别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产生的前提不同。
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也即是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是两者性质不同。
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审计则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具有外在性和独立性。
三是两者对象不同。
会计的对象主要是资金运动过程,也即是经济活动价值方面;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四是方法程序不同,会计方法体系由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部分组成,包”括了记账、算账、报账、用账、查账等内容,其中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记账、算账和报账方法,其目的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必须的资料和信息;审计方法体系由规划方法、实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组成,而实施方法主要是为了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提出审计报告与决定,使用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调查法、审计分析法、审计抽样法等,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审计任务。
五是职能不同。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此外还包括评价和公证。
会计虽说也具有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是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通过会计检查来实现,会计检查或查账,只是检查账目的意思,主要针对会计业务活动本身,而审计,既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即含审核稽查计算之意;会计检查只是各个单位财会部门的附带职能,而审计是独立于财会部分之外的专职监督检查;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检查范围、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实现审计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惟一手段。
____任何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
审计主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执行者,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审计第一关系人;审计客体,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指被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为审计第二关系人;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第三关系人。
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责任关系。
第一关系人----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这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即财产所有者)提出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
为此,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其审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
____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这一表述既符合审计产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精神。
审计本质具有两方面涵义: 其一是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其二是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
审计与经济管理活动、非经济监督活动以及其他专业性经济监督活动相比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独立性特征 ____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____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
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审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中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
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
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责任。
因此,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并不同于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经济活动);行政监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过授权或委托进行监督,其执行主体本身就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其依据是法律。
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
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其监督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审计虽然也是依法监督,但除法律为其依据外,还有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标准、法规等,依法审计,并不等于就是法律监督。
审计监督虽说也是经济监督,但又不同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
审计监督是专设的部门所实行的监督,审计部门无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具有超脱性;审计监督内容取决于授权人或委托人的需要,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对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以及它们监督过的内容进行再监督。
如会计、财政、税务、银行等可以实行经济监督,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而主要是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是其经济管理的附带职能,监督是为其管理服务的,监督的内容总是与其管理的范围相一致。
(二)权威性特征 ____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
审计的权威性总是与独立性相关,它离不开审计组织的独立地位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执业。
各国国家法律对实行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审计组织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宪法中做了明文规定,审计法中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____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
审计机关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建议主管部门纠正其有关规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处理、处罚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权,给予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权等。
我国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权时受法律保护,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时,或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或建议,这更加体现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和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审计执业的独立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而且有利于提高审计报告与结论的权威性。
____根据我国审计法规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审计决定,如将非法所得及罚款按期缴入审计机关指定的专门账户。
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采取措施责令其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这也充分地显示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
____我国社会审计组织,也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承办审计查账验证和咨询服务业务,其审计报告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这也充分体现它们同样具有法定地位和权威性。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在单位内部具有较高的地位和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各国为了保障审计的权威性,分别通过《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破产法》等,从法律上赋予审计超脱的地位及监督、评价、鉴证职能。
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为了提高审计的权威性,也通过协调各国的审计制度、准则以及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审计成为一项世界性的权威的专业服务。
(三)公正性特征 ____与权威性密切相关的是审计的公正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权威性。
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审计人员理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
软件配置项的更改反映了用户提高、扩充软件系统功能和性能的要求以及软件开发人员对软件需求定义的认识的提高。
l如何保证变更需求和变更实施结果的一致性?如何保证任何一个变更能顺利正确地完成?这正是审计的作用。
为保证软件配置项变更的合理性和严肃性,必须实行严格的审计控制。
l一般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审计:–正式技术评审着重检查对软件配置项的变更的技术正确性。
综合考虑此软件配置项的变更对其它配置项乃至整个软件系统的潜在影响和作用。
–软件配置审核是审核变更的落实情况;变更修改是否完成?变更手续是否完备?变更修改有无违反标准?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实现企业的管理体制目标,促使各部门协调有序、有效地搞好各项工作,严格地执行管理方针,保证国有资产、资金的安全,确保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而建立起来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总称。
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验资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关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的规定与日俱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
因此,企业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4. 经房产中介公司6月14日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个人二手房贷款提交审核资料,审批意见大概多长时间能出来啊,

贷款审批一般是15个工作日,审批过户后要等到买家房产证办出来之后,将房产证拿到银行去就可以放款了,这段时间是20个工作日。 所以,一般从贷款递件到放款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不排除特殊情况。

5. 二级建造师现场审核需要哪些资料

二级建造师现场审核需要分为三类:

一、首次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

4.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如实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本人近期2寸同底(同上传电子照片)免冠证件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指定位置)。

二、报考“(增项)”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相应专业〈增项〉”考生)(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本人近期2寸同底(同上传电子照片)免冠证件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指定位置);

三、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参加“考评结合”考试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考评结合”考生)(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本人近期2寸同底(同上传电子照片)免冠证件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指定位置);

4.《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

拓展资料: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注册建造师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注册执业人士。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有三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制度。

6. 连队的土地是国家赋予兵团的重要资源,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

兵团土地征用标准和政策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第三条 依法应当由兵团、师及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适用本办法。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兵团、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承办报批业务。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一)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兵团批准。
(二)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兵团批准。
(三)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四)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有未利用地的,师或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师的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以上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20 公顷以下、其他土地 50 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新增建设用地中,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报批外,其他项目用地按分批次报批。
第六条 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一)兵团分批次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师批准。
(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除兵团批准以外的,由师批准。
(三)未经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的团场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道路、水利等设施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师批准。
临时用地由师批准。
第七条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团场连队职工建住宅用地,经团场审核后,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报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师(市)、团场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向土地所在地的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拟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有效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经确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八)自治区、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九)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批准意见。
(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环评批准材料,占用林地批准材料等)。
第九条 分批次用地由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向所在师提出用地申请。
第四章 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一书四方案),经同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载明申请用地单位的名称、建设用地项目的名称、申请用地面积及地类、权属性质、批准立项的机关、功能分区、现土地使用者的意见、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师(市)、团场的审查、审核意见等情况。批次用地还应当载明拟开发地块名称、地块编号、面积、拟开发用途等内容。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载明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数量、等级、性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内容。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载明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补充耕地的方式、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已补充耕地的备案资料等情况。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载明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权属状况、征用面积、补偿费用标准、安置资金落实、需要安置人员及劳动力的安置途径等情况。
供地方案:应当载明具体建设项目的面积、供地方式、功能分区、用途、有偿供地的土地价格等情况。
第十一条 批次报批的项目,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在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内,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还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应附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说明书应附:
1.经批准的团场、城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l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1:500、1:1000标准分幅地籍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以上图件均需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54或80坐标系的拐点坐标);
2.建设单位提交的经师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委托验收的,还应提供委托验收相关资料;
3.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为实施城市(镇)、团场部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镇)、团场部规划图。
(二)补充耕地方案应附标明补充耕地位置、拐点和中心点坐标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委托补充耕地的,应当提供委托补充协议、开发数量和质量等落实情况。跨团易地补充耕地的,应当经师批准;跨师易地补充耕地的,应当经兵团批准;并附易地占补平衡合同或协议、耕地开垦费资金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三)征用土地方案应附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被征地职工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材料,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需要师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四)供地方案中有偿供地的,应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等资料。
第十四条 呈报兵团审批的建设用地,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下列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批次用地项目,包括申请用地的依据、区块数量、拟开发用途、林地审核许可等情况;单独选址用地项目,包括项目符合行业或产业规划、用地预审、可研及初设批准、工程建设规模、投资、林地审核许可、动工用地等情况。
(二)申请用地现状:包括勘测定界、土地权属、拟用地总面积及三大类面积,农用地中的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需要单独说明。
(三)用地规划计划与落实预审意见情况:用地规划计划情况,包括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用地计划情况。用地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规划调整(修改)方案论证(听证)等情况;落实预审意见情况,包括用地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的一致性、预审中具体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四)土地利用与供应情况:包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拟采用供地方式的依据、用地控制指标、功能分区、缴纳新增费等有关情况。
(五)征用补偿安置情况:包括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数量、安置途径、社会保障落实、征地程序等情况;
(六)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情况:补充耕地情况,自行补充的,应对应备案的耕地储备库中耕地的地块编号等情况;委托补充的,说明补充耕地协议签订、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落实等情况;补划基本农田情况,说明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地块、位置等情况,需要论证的,说明论证情况。
(七)土地复垦和压矿审批、地灾评估情况:包括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情况,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等。
(八)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包括信访处理、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等。
(九)结论性意见: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审批规定,可否报请审查等情况。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报件材料,应当在通过会审后5日内报请师审核。师审核同意后,上报兵团,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章 建设用地的审查与报批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审查实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3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报件受理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件的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会审条件的报件,应当及时登记、编号,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受理凭证》、《建设项目用地会审表》;对不符合会审条件的报件,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后退件。
土地利用处、(科)室或业务岗位负责牵头会审工作。参与会审的处(科)室或业务岗位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牵头会审处、(科)室或岗位人员在会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会审意见,书面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查审核意见,审查通过后,报兵团、师批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的建设用地,也应当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工作。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兵团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有农用地(耕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可行,补充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兵团、师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劳动力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第二十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报兵团、师批准:
(一)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相关控制指标,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供地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四)有偿供地的,供地方式、年限、土地出让价款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明确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和期限,经批准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临时用地上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条件复垦的,应按同类土地复垦标准交纳复垦押金。使用期满后,应尽快恢复土地使用条件。建设单位无力恢复的,应向被占地单位支付恢复土地使用条件的一切费用。
临时用地的各项补偿费和管理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施行办文制度。经兵团、师批准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用地批准文件。
批复文件必须明确用地面积,地类和权属性质;单独选址用地批复文件必须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提出不得改变规划、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等合法使用土地及依法缴纳有关土地费用的要求。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费用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用方案、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补充耕地方案,由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占用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期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农户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的安置途径。
征用土地公告按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方式必须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备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备案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公示于施工现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涉秘项目外,建设项目用地受理、审批情况,应当在兵、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运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将依法批准的土地供应情况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由兵团批准的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式二份,兵团存查一份,抄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一份。
第六章 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的交地、开工、建设、竣工进行检查,实行跟踪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验收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载明的有关情况后,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制度。按月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本级机关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情况统计与分析制度。按季度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本级机关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与统计分析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的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兵国土资发〔2004〕3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06〕40号)同时废止。

7. 农村村民宅基申请审批表怎么填写

一、申请人姓名、乡(镇)、村、现住址、联系电话由申请人填写。其中,乡(镇)、村填写户口所在地。


二、申请用地理由由申请人填写后,签字并盖人名章,无人名章可按手印。


三、申请户基本情况由申请人按户口簿填写,并附具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现有住房情况中的位置栏填写到所在自然村的位子,如:XX镇XX村XX自然村村东。


五、是否出卖过住房,如没有填“无”,如出卖过住房需填出卖住房时间及间数。


六、是否出租住房,如没有填“无”,如出租住房需填出租住房时间及间数。


七、村委会意见由村委会填写,并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加盖村委会公章。

必需包含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意见、张榜公布村民意见、村委会对申请人填报的上述情况的核实意见、是否同意申请宅基地。

并附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纪要、张榜公布证明材料。


六、拟批准占地情况由镇政府在实地勘核拟申报宅基地情况后填写。 如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乡(镇)政府意见需包括对申请人、村委会填报内容及材料的核实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是否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并附具规划意见和有关图件。

八、规划意见栏,如果本区县均没有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出具规划意见的可不填。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7)审批意见6扩展阅读;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8. 行政服务中心星期六日上班吗

银行网点周末的营业时间以及支持办理的业务可能不一样,建议您周末到银行办理业务前,先联系银行客服确认。
证券的三方银证业务办理时间一般为交易日9:00-16:00,银证转账时间为交易日9:00-16:00,广发证券银证转账时间为交易日8:30:16:00。

9. 淘宝小二正在审核凭证,大约在4~6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请耐心等待星期六星期日算吗

不算,工作日就是星期一到星期五,一般这种情况的话卖家90%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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