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专项
1、本质区别:行政事业单位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如部门所属的执法监督,监管机构等。事业人员主要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
2、编制区别:公务员编制是行政编制,是政府机关的正式人员。事业编制按照财政来源又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
3、工作区别:公务员是国家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权力。事业单位是服务性质的单位,通常情况下不具备行政权力,这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之间比较大的差别所在。
(1)行政专项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公务员队伍界定:我国的干部身份很复杂。公务员队伍的确和一些网友所说,其实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对并不是十分庞大的队伍。很多人都把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职能企业的工作人员收入作为公务员收入比较高的论据。
在我国真正具备公务员身份也并不是所有党政机关。党政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干部身份里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而公务员就是党政机关里具有干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编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务员。
② 设定行政强制专项说明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专民人身自由属的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设立)。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③ 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有什么区别
区别:
政法编是行政编的一种。政法专项(公检法司)编制是从中央一级一级向下拨的。例如安徽省公安民警总编制就是公安部拨下来的。
行政编制:
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定额、职务名称、工作量、工资标准、经费额度等的总称。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
政法专项编制:
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④ 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到底是什么身份
属于行政编制人员。
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4)行政专项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组织的相关要求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3、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⑤ 行政专项编制到底是什么编制和行政编制有什么区别
区别:
政法编行政编的一种。政法专项(公检法司)编制是从中央一级一级向下拨的。例如安徽省公安民警总编制就是公安部拨下来的。
行政编制:
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人员定额、职务名称、工作量、工资标准、经费额度等的总称。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
政法专项编制:
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至此,公安、检察、法院、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管理机关报经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⑥ 地方行政编如何转政法专项编制
1、通过公务员考试。
2、调任。
1982年11月10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6)行政专项扩展阅读
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关于印发〈关于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8号)要求,将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尽可能向司法所倾斜,优先为没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司法所配备政法专项编制。
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实行专编专用,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挤占、挪用或截留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问题,要通过清查、整顿及置换等方式收回。
要用足用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通过省级统一招录等方式,积极做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招录工作,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因工作需要从司法行政系统以外调入的,应报经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⑦ 行政编和政法专项编有什么区别
行政编的一种!!政法专项(公检法司)编制是从中央一级一级向下拨的!!例如安徽省公安民警总编制就是公安部拨下来的!!
⑧ 什么是专项雇员,什么是行政雇员区别
政府雇员不是公务员,但像公务员一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后不占政府部门编制。
1、合同期限不同:政府雇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有的甚至不到1年,时间比公务员聘任期限更短。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有些临时性的工作,也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2、工资、保险、福利不同:聘任制公务员在工资经费限额规定内实行职级工资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是一种刚性的薪酬体系。政府雇员在受雇期间由雇佣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般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3、管理方式不同。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其管理主体主要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行政部门,而政府雇员主要按照与劳动或合同相关的法律以及签订的雇佣合同来管理,与雇佣单位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也只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8)行政专项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政府雇员制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包括政治文化、行政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条件,推行政府雇员制的地方对此应予注意。而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实行政府雇员制的深层原因,可归结于行政民主化潮流和运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结果。
政府雇员制正在不断发展,例如在上述西方国家,政府雇员的内涵、外延也不断发生着变化,故需要注意其新的发展变化和趋势,用户需要认真借鉴其经验教训。
实行政府雇员制将会在许多方面对公务员制度带来直接影响,但应注意不要因为推行这项制度而影响正在完善中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稳定性。由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任务、项目是现有公务员难以完成的,雇用专业人才为政府管理工作提供一定阶段和专门的服务。
⑨ 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有什么区别
区别:
政法编行政编的一种。政法专项(公检法司)编制是从中央一级一级向下拨的。例如安徽省公安民警总编制就是公安部拨下来的。
行政编制:
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定额、职务名称、工作量、工资标准、经费额度等的总称。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
政法专项编制:
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⑩ 政法专项编制和地方行政编制的区别
法专项编制属于公务员,因为这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公务员编制现在比较明确的是:专1、行政编制。属2、政法专项编制。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