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管辖
❶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是什么
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在受案范围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类。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大、复杂程度,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之分。行政诉讼法对地域管辖所作的原则规定,为一般地域管辖;对地域管辖所作的特殊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特殊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❷ 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行政案件管辖扩展阅读
规定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❸ 行政诉讼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6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17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行政案件管辖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管辖权问题的规定;
1.级别管辖
划分行政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的程度和被告单位的行政级别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诉讼案件的被告单位级别、案件的社会影响和程序等具体情况选择向哪一级人民法院去起诉。例如:如果起诉某市公安局,原告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可;若要状告铁道部,就要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地域管辖
一般而言,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对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向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原告可以向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例如,浙江温州人刘利威常年在北京丰台区做服装生意,他因醉酒闹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5日,他对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还可以到其常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羁押地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的所在地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❹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三种。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凡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处,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特殊情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几类行政案件,如海关、发明专利确权案件,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所谓“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一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是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辖区内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只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才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以及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决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只有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才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它是以辖区为标准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来划分管辖法院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特殊地域管辖情况: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在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管辖方式,是对上述两种管辖的有效补充。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共同地域管辖的情形有: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裁定管辖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属于管辖的一种分类。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都属法定管辖,它们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诉讼管辖法院;而裁定管辖则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决定来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个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既可能因人民法院自己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引起,也可能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引起。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因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是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也称“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❺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具体是哪些案件
1、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指的就是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2、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并不区分具体行政案件的类型,适用异地管辖试点的法院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全部交由指定的异地法院集中管辖。
3、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可以有效避免涉诉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干预,使行政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都不再难。同时,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也在倒逼各级地方政府更加重视行政诉讼,进而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4、比如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履行劳动合同地不在同一地,如用人单位在郑州,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却在南京。若仅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这对当事人诉讼也是极不方便的。因此,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案件事实的查证,又规定了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❻ 行政诉讼的管辖
你肯定看不懂,题目本身有问题。
向市政府提起针对警方约束这一行为的行政复议,本身就不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实现。
❼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特别规定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应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❽ 行政诉讼案件应该由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复》第18制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19 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0 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