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规
Ⅰ 中国警察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和条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的业务,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有:
刑事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4.1.1.施行,废止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轻微伤鉴定标准、重伤鉴定标准);
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出入境管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户口管理: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
车辆管理:机动车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Ⅱ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Ⅲ 警察需要学习哪些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代表着我国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绝不能出现知法犯法的现象,我国警察资格考试对警察具体法律法规的掌握要求也是很严格的,虽然不要求像专业律师一样把各种法律具体的法条都背会,最基本的要求是要知道一个大概的框架,以及常见的法律条款、内容。我认为人民警察最起码要了解和掌握以下法律法规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是民警用到的最多的法律了,尤其是派出所民警每天面对的大多是类似于治安案件的民事纠纷,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常用、基本条款是很有必要的。
总之,人民警察做为执法者一定是要比普通老百姓更有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的,所以多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就很有必要了。
Ⅳ 警察有哪些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这是比版较基本的。权各种条例条令还有很多呢,例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等。 如果你说经常用到的,那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Ⅳ 跟警察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等等,只要涉及警察的都是与警察有关的法律
Ⅵ 人民警察法律法规怎么写
《人民复警察法》、《公制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这是比较基本的。各种条例条令还有很多呢,例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等。 如果你说经常用到的,那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Ⅶ 公安机关需要学习哪些法律法规
从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与民众生活经常相关的角度出发,一般公安机关常用的实体法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程序法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是公安交管部门常用的法律法规。
其它也应遵守执行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
Ⅷ 人民警察八项规定
1、公安民警吸食、注射海洛因、冰毒、麻古、K粉、摇头丸等传统毒品或新型毒品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2、公安民警违规使用枪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用枪致人死亡的,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局长引咎辞职。
3、公安民警携带枪支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4、公安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饮酒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6、公安民警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机动车辆的,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免职;民警配偶子女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机动车辆的,对该民警给予纪律处分。
7、公安民警参与赌博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清除出公安队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公安民警为涉赌涉毒场所提供保护、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8)警察法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福建通报7起公安民警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Ⅸ 哪个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警察呵斥权
没有规定,但是经常有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言语警告,所以呵斥也属于正常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