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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简称

发布时间: 2021-01-24 10:18:20

法规和法律有什么区别

“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是,“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也不能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

有的媒体在报道中,称某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的媒体在报道中称,某省人大通过了《预算审批监督办法》,是用“立法”形式规范政府预算。这两种说法都是不够准确的。按照法律规范,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应称为“行政规章”,而某省人大通过的法规应称“地方法规”。

② 百度知道的规定的简称是什么规

这个网络知道官方没有给它的规则起一个简称,所以您想怎么说都可以。比如道规(呃,感觉读起来有点别扭)。

③ 是所有法律法规都有GB标识么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带有GB标志。

GB代表的是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技术层面的。法律的版强制性是要求全民或者指定的权人群遵守。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④ 什么是法规

法规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版法规,实际上指法,包括宪法、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上的法规,仅指国务院依据职权或被授权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出现)和省市(地级市以上)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前者称行政法规,后者称地方法规。

法规象法律一样,一经颁布施行,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但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我国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相抵触的无效。全国人大可以依法撤销国务院或者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⑤ 法律规则与法规有区别吗还是仅仅是全称与简称的关系

首先要说明的抄是法律规则与法规不是全袭称与简称的关系,两个字之差,其意思就完全不同;
1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它类似与法律的原则,但又区别于法律原则,它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2 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是具体的法律条文。

⑥ 请问各种标准的简称,比方说,GB是国家标准,那么还有哪些标准,简写都是怎样的

GB 国家标准
AQ 安全行业标准
BB 包装行业标准
CB、CBM 船舶行业标准
CH 测绘行业标准
CJ、CJJ 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Y、CW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DA 档案行业标准
DB 地震行业标准
DL、DLJ 电力行业标准
DZ 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EJ 核工业行业标准
FZ、FJJ 纺织行业标准
GA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H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Y、GYJ 广播电影电视标准
HB、HBMm 航空行业标准
HG、HGJ 化工行业标准
HJ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B 海军标准
HJBZ 环境标志行业标准
HY 海洋行业标准
JB、JBJ 机械行业标准
JC 建材行业标准
JG、JGJ 建筑行业标准
JJF 国家计量检定规范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标
JR 金融行业标准
JT、JTJ、JTG 交通行业标准
JY 教育行业标准
LB 旅游行业标准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
LS 粮食行业标准
LY 林业行业标准
MH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T 煤炭行业标准
MZ 民政行业标准
NY 农业行业标准
QB、QBJ 轻工行业标准
QC 汽车行业标准
QJ 航天行业标准
QX 气象行业标准
SB、SBJ 商业行业标准
SC 水产行业标准
SD、SDJ 水利电力行业标准
SH、SHJ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J 电子行业标准
SL、SLJ 水利行业标准
SN 商检行业标准检
SY 海洋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SYJ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TB、TBJ 铁路运输行业标准
TD 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Y 体育行业标准
WB 物质管理行业标准
WH 文化行业标准
WJ 兵工民品行业标准
WM 外经贸行业标准
WS 卫生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YB、YBJ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BB 药品包装容器(材料)
YC 烟草行业标准
YD、YDC、YDJ、YDN 通信行业标准
YS、YSJ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YY 医药行业标准
YZ、YZN 邮政行业标准
ZY 中医药行业标准
CAS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
HBC 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CCEC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HAF 核安全法规
CECS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JJG(行业) 行业计量检定规程
CNCA 认证认可委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SZ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HCRJ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⑦ 国家公文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9704一1999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编
二000年十一月
1 范围
本范围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 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 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准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的胶纸印刷纸或复写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张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mm±1mm
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装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 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针脚平伏牢固;后脊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 眉首
8.1.1 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
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号。
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
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8.1.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
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 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
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见图三)。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 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8.1.5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
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O01),不加“第”字。
发文机关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1.6 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
支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
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
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8.2 主体
8.2.1 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2.2 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l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l行左空2字用3号仿字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 (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l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l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8.2.5 成文日期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成文日期的标识位置见8.2.6。
8.2.6 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公文生效标识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一发文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另一种是联合行文的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
8.2.6.1 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 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l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8.2.6.2 联合行文印章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8.2.6.3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2.7 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8.3 版记
8.3.1 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8.3.2 抄送机关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l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8.3.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l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l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8.3.4 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8.3.5 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9 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
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l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10 公文中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11 公文的特定格式
11.1 信函式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 (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 ,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示页码。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字号下空l行标识公文标题。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下l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两线之间其他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
11.2 命令格式
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
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
正文下空1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1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11.3 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
置同8.l.4,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12 式样
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见图1;公文首页版式见图2;
上报公文首页版式见图3;公文末页版式见图4;联合行文公文末
页版式1见图5;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6。

⑧ 国标GB是什么的缩写GB/T又是什么意思

国标GB是“国标”这两个字的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缩写,意为“中国国家标准”,简称“国标”。

GB/T是国标下的推荐标准。T是“推”字的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缩写,意为“推荐性国标”。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发布。

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8)法规标准简称扩展阅读: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⑨ 标准中的Eqv、Idt和Neq分别代表什么 详细

(1)Idt 等同采用。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 根据ISO/IEC 导则21 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2)Eqv 等效采用。 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可见,等效采用就是技术内容上有小的差异、编辑上不完全相同。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1SO/IEC 导则21 中定义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小的技术差异是指,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如,奥地利标准ONORMS 5022 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SO 2922 中没有此内容。 (3)Neq 非等效采用。国家标准不等效于国际标准。这是ISO/1EC 导则21 中规定的第三种等效程度。 非等效采用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的重大差异?在ISO/IEC 导则21 的补充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等效程度的标记》中,都明确规定了重大技术差异或不等效于国际标准所包括的几种情况: ISO/1EC 导则21 中指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重大技术差异,指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导则中同时指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的情况下,虽然国家标准制定时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相适应,但不能使用"等效"这个术语。在1SO/1EC 导则21 的补充件中指出,包括以下3 种情况: ①"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少",国家标准较国际要求低或选国际标准中部分内容。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没有互相接受条款的"逆定理"情况。 ②"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多",国家标准增加了内容或类型,且具有较高要求等,也没有"逆定理"情况。 ⑧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重迭,部分内容是完全相同或技术上相同,但在其他内容上却互不包括对方的内容。 标准“备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作用: 1. 可以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国家标准,又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制定企业标准,就可以监督、帮助企业尽快制定企业标准。 2. 便于发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标准。 3. 对于企业的产品标准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易发生争议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仲裁和检验。这个企业标准,应该是已备案的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什么是采标,采标的原则是指什么: 采标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简称,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并贯彻实施。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三种。我国标准化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要采取措施,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要认真落实采标政策,力争"九五"末实现主要行业采标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 采标的原则是: 1. 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 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3. 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4.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和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标准编写的十二要素是指: 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 a)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 b) 主体要素(必备):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 c)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2.1 和附录D。 目 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设置目次。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 ——前言; ——引言; ——章; ——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附录,应在圆括号中标明其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 ——附录的章和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参考文献; ——索引; ——图(需要时列出); ——表(需要时列出)。 在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在目次中列出。 前 言 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在特定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对于系列标准或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 部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的每一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说明与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写出对应的国际文件的编号、文件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和所作的主要编辑性修改。具体方法按GB/T 20000.2 的规定;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 ——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在基本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批准(适用于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引 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在引言中给出编制该标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引言不编号。当需要对引言的内容分条时,条的编号为0.1、0.2 等。如果引言中有图、表、公式或脚注,则应从引言开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 编号。 范 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每项标准的起始位置。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范围的文字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一览表。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给出其年号以及完整的名称。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给出年号。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名称的相同部分,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 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编写)、国内有关文件、ISO 标准、IEC 标准、ISO 或IEC 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ISO 标准、IEC 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所列文件均空两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每个文件之后不加标点符号。所列标准的编号与名称之间空一个字的间隙。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2.3。 术语和定义 术语标准可用条文或表的形式编写。用条文形式编写的术语标准以及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的编排形式为:条目编号顶格排;术语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后空一个字接排英文对应词;术语的定义或说明另起一行空两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3.1。 规范性技术要素 除术语和定义外,规范性技术要素通常还包括: ——符号和缩略语; ——要求; ——抽样; ——试验方法; ——分类和标记; ——标志、标签和包装 ——规范性附录。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3。 图 如果用图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只允许对图进行一个层次的细分。例如,图1 可分成a)、b)、c)等。 每幅图均应有编号。图的编号由“图”和从1 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1”、“图2”等。图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表的编号无关。只有一幅图时,仍应标为“图1”。 图题即图的名称。每幅图宜有图题,并置于图的编号之后。标准中有无图题应统一。 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下方的居中位置。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6.4。 表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表。每个表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不允许表中有表,也不允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 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表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只有一个表时,仍应标为“表1”。 表题即表的名称。每个表宜有表题,并置于表的编号之后。标准中有无表题应统一。 表的编号和表题应置于表上方的居中位置。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6.5。 公 式 标准中的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较长的公式尽可能在等号处回行,或者在“+”、“-”等符号处回行。公式的编号右端对齐,公式与编号之间用“……”连接。 公式下面的“式中:”空两个字起排,单独占一行。公式中所要解释的符号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分行空两个字排,再用破折号与释文连接,回行时与上一行释文对齐。上下行的破折号对齐。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6.9。 终结线 在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之后,应有标准的终结线。 终结线为居中的粗实线,长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不能另起一面编排。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强制性标准 Compulsory Standard 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 规定产品质量特性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称为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是产品生产、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 产品质量特性一般以定量表示,例如强度、硬度、化学成发等;对于难以直接定量表示的,如舒适、灵敏、操作方便等,则通过产品和零部件的试验研究,确定若干技术参数,以间接定量反映产品质量特性。 产品管理标准是指: 以各种产品的管理事项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产品管理标准。产品管理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产吕分类、分级管理标准;产品开发程序管理规程;新产品试制管理规程;产品标准化管理规程;产品生产准备管理规程;产品生产过程管理规程;产品标准件、通用件、专用件管理办法;产品销售管理规程;产品财务管理办法等。 检测、试验方法标准是指: 以产品性能与质量方面的检测、试验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称为检测、试验方法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包括操作和精度要求等方面的统一规定。② 对所用仪器、设备、检测或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合格标准及复验规则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产品标准要素的编排一般按表1 规定。表1 系常用的编排示例,可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增减、合并或重新排序。 表1 产品标准要素的编排 要素的类型 要 素 概述要素 封面 目次 前言 引言 首页 标准要素 一般要素 标准名称 范围 引用标准 技术要素 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分类与命名 要求 抽样 实验方法 质量评定程序或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包装、运输、贮存 标准的附录 补充要素 提示的附录 脚注 采用说明的注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②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④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⑤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推荐性标准是指: 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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