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刑法规定漏罪

刑法规定漏罪

发布时间: 2021-01-24 08:41:54

Ⅰ 关于漏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就是漏判的罪行
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
2、新罪应当先减版后并。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权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刑法》第七十条
【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Ⅱ 刑法总则中的数罪并罚 漏罪新罪 如何计算 请举例说明 谢谢

犯罪后发现有漏复罪的是先并后减。制

犯罪后有犯新罪的是先减后并。(证明他未好好改造,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

法规定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是针对第一种。

例如,李某犯抢劫罪被判15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之前有犯有诈骗罪应判9年,那么实际执行的计算是

15+9=24,24-3=21.由于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所以只执行20年。法官也可以根据他的改造情况弹性调整可能也不足20年(相关内容参见限制加重原则)

再例如
;李某犯抢劫罪被判15年,执行3年后在监管期间故意伤人应该判九年。那么如下计算;

15-3=12;12+9=21。实际执行21年,这就超过了20
的限度,更具惩罚性。

Ⅲ 漏罪如何并罚

在原判来决认定犯罪人犯有数罪且源予以合并处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漏罪如何与原判决之数罪合并处罚?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处罚方案:一种方案认为,应当将对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即在对前罪(A罪、B罪)予以并罚决定刑期的基础上,对漏罪(C罪)予以判决决定刑期,再对前后两个判决所确定的刑期进行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用数学公式表达为

Ⅳ 法律上漏罪是什么意思

就是漏判复的罪行
1、漏罪应当先制并后减;
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刑法》第七十条
【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Ⅳ 对刑法中关于假释与漏罪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内分子在判决容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是否成立并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撤销假释与批捕并不矛盾,对涉嫌的漏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才能给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上的公正,从而保障其基本的权利。
因此,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直接收监执行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司法机关在办理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案件时,应按照普通程序依法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以实现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Ⅵ 服刑罪犯有漏罪犯新罪如何处理

两种方法:

1、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然后再审查起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考核指标的压力,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认为在查实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有初步证据证实该犯罪事实是被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时,就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所以,对发现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下,有的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构成三要件的规定,此类罪犯已经被羁押在看管场所之内,已无社会危害性可言,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仍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直接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即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如果罪犯在监狱之外服刑的,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漏罪和新罪,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刑法规定漏罪扩展阅读

原判刑罚改变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针对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原判主刑刑种及刑期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作出的。对于事实上依照刑法规定在刑罚执行中被依法由死缓裁定为无期徒刑和被依法减刑的罪犯,又发现有漏罪或重新犯罪后应如何实行数罪并罚,刑法仅作出部分解释,没有详尽,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司法解释。

(1)刑种变更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况。包括死缓裁定为无期徒刑后又发现漏罪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又发现漏罪两种情况。应把裁定后的刑罚和新发现的罪所作出的判决,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刑种变更后又重新犯罪的情况。仅指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又重新犯罪的情况(不含死缓重新犯罪)。应当先减去原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减刑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况。应先将原判刑罚与后判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

(4)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减刑后又重新犯罪的情况。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Ⅶ 刑法第69条规定与第70条规定的区别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不同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就其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罪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一致,故不赘述。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不同

刑法典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合并处罚原则,被称为“先并后减”。

三、具体适用情况不同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未判决的罪。

2、对于新发现的漏罪,无论其罪数如何(数罪应为异种数罪),或者与前罪之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并罚。

此种合并处罚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原则不同的是,后者是将同一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合并,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前者是将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之内发现漏罪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5、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依法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0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7)刑法规定漏罪扩展阅读:

1、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参考资料:检查法律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Ⅷ 刑法总则中的数罪并罚 漏罪新罪 如何计算 请举例说明 谢谢

刑法总则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对这种情况的并罚采取的是先减后并的原则,即用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犯的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的判决确定的刑期之内。

此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会超过20年,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比发现其漏罪更能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改造的难度。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而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8)刑法规定漏罪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Ⅸ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采用先减后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采用的是先并后减,先并后减是用于在刑罚执行之前的漏罪处理的情况。而先减后并是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9)刑法规定漏罪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Ⅹ 请问法律专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发现还有漏罪未判的,应该怎么办

第一、刑罚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是否应当追诉并与前罪数罪并罚之量刑制度。目前我国立法对此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有关司法解释。

第二、对于是否应该追诉的问题,目前法学界基本认为应当追诉,只要所发现的漏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应当对该犯罪行为追诉,这样才符合刑法目的并有利于打击犯罪。

但是发现的漏罪是否可与已经裁判确定并已执行完毕之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却存在很大的分歧,目前大多数学者赞同就该漏罪独立起诉,并单独定罪量刑与处罚。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与已经执行完毕的前罪按照刑法有关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0)刑法规定漏罪扩展阅读:

【案情】

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有人举报称,于此之前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其承包的山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松树。公安机关侦查属实,后经公诉机关诉至法院,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滥伐林木的定罪量刑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所犯的滥伐林木罪系漏罪,是否应当与之前所犯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进行并罚,而并罚与否直接关涉张某的实际执行刑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漏罪的处理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先并后减”的原则确定宣告刑,即假如要对张某所犯两罪进行并罚,那么宣告刑应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确定。

同时,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中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

概言之,本案中对张某最终确定的宣告刑不能定为二年或三年,理由在于要是总和刑期“以下”包括本数,那么对张某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而这一处刑结果等于适用并科原则;倘若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数,则对张某可能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从而与采用吸收原则无异。

根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主刑与附加刑以及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本案中,如果采用并科原则,就没有体现法定的“限制”精神;而采用吸收原则,又无法体现“加重”的立法原意。

综上,要是将被告人张某前后两罪实行并罚,那么宣告刑只能在二年以上(不包括本数)三年以下(不包括本数)范围内确定,设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减去已经执行的一年,则被告人张某只需再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即可;

而不采用数罪并罚,单独定罪量刑,则张某需再执行有期刑期二年,两者相比,显然前者对张某更有利。

一种观点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应当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实行数罪并罚,对张某决定执行的刑罚一般会短于两罪分别判处刑罚之和,更为有利。

虽然刑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利益应归属于被告人,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判决,据此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原则对张某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滥伐林木罪进行单独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不符合刑法规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由此可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发现漏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

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发现漏罪”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专指漏罪被“司法机关”发现……不取决于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主观认识,而应当是合理的、明确的法律标准,即应当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立案。

本案中,张某的滥伐林木罪是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执行完毕,遭人举报,公安机关侦查后才发现的,此时“发现”的时间并不是在张某的刑罚执行期间内,而是在其刑罚执行期间外。

2、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不能享有合并处罚所带来的诉讼利益

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起诉、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那么自然可以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相较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来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比前者更大。

在这种情况下,“亦得变更前之裁判,使犯人享有并合处罚之利益无异鼓励犯罪,将刑罚之作用尽失,且此种犯人其恶性实已深重,执行不能使其改恶从善,更有何保护其利益之可言。”

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逃避前罪刑罚,实际上其已经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对此,台湾著名刑法学家林山田教授也认为:“所发觉之未经裁判之余罪与业经裁判确定之罪,并非在同一刑事诉讼程序中并案审判;因而不属于实质竟合之并处罚。

因此,未经裁判之余罪不可与在前之裁判确定之罪,来确定应执行之刑,即不应施于犯罪人以合并处罚之利益,应单独宣判罪行,并个别来执行。

3、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

在服刑中依法对罪犯减刑是一种常态,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甚至更不利。

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本案被告人张某前罪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如在执行时减刑六个月,实际执行六个月,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酌情决定的刑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减去已经执行的六个月,那么还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此时与未实行数罪并罚的效果是一致的。

又设数罪并罚酌情决定的刑期为二年零八个月,减去已经执行的六个月,则还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此时实行数罪并罚比未实行数罪并罚的还要多执行二个月,对被告人更为不利。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