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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三定

发布时间: 2021-01-24 04:27:27

❶ 地级市的编制办主任什么级别

地级市的编制办主任多是正处级,也可能是副处级。

地级市的编制办属于地级市党委和政府序列正县级单位,共编制办主任是该单位的主要领导,行政级别为县处级正职。

地级市按层次分属于厅局级,地级市下设政府部门编制委则属于县处级,编制办为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编制办主任有时由编委主任兼任,是部门一把手,因此也多为正处级。也存在副处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1)行政管理三定扩展阅读:

机构编制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报批市、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核定局级机关的内设机构。

2、负责研究拟订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协调并组织机构编制委员会实施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3、负责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之间的职责分工。

4、负责研究起草本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一管理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政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5、负责研究拟订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局、处级领导职数的配置标准;审核报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局级领导职数;核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

6、统一管理本市行政编制总额;核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区县的行政编制。

7、负责研究拟订本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定编标准;审核报批相当正副局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相当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8、统一管理本市市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核报批市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项。

9、负责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1、负责机构编制系统的业务培训工作。

12、负责监督检查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的落实情况。

❷ 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文件指什么

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文件就是指当地党委、政府或编委、编办对某一个部门的“三定”规定,该文件的标题一般为:《××市××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定”规定就是各级编委或编办对本级党委、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三定”规定对某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或委办、府办、编委、编办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三定”规定是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三定”主要指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
“三定”规定第一段是引言,即“三定”规定正文的引文部分。主要包括部门设置依据、部门全称、部门类别等内容。一般性表述为: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发〔2015〕×号),设立××市××局(全称),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文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四)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六)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等事宜。
编办的全称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党委机构序列,相当于本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的机构级别。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一般是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政府常务副职担任副主任,党委纪委、组织部门,以及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编办主任一般同时担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编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本辖区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拟订本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党委、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协调党委各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党委各部门和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市、区)级各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党委、政府各部门及部门管理(挂靠)机构、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审核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乡镇(街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审核辖区各级行政编制总额;负责对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给本级的专项编制的审核分配。
(七)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设在本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拟订本辖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实施和推进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审核本级以及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承担事业单位划分类别改革工作;审核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别和编制;参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监督指导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审核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十)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负责本辖区机构编制统计分析和机构编制数据库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编制审核。
(十一)监督检查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二)指导协调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范围和总量控制;审核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数额。
(十三)审核本辖区机关公务用车改革的范围和人员职级。
(十四)承办党委、政府和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❸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今天下午为什么打不开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格而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❹ 怎样编制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文件

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文件就是指当地党委、政府或编委、编办对某一个部门的“三定”规定,该文件的标题一般为:《××市××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定”规定就是各级编委或编办对本级党委、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三定”规定对某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或委办、府办、编委、编办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三定”规定是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三定”主要指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
“三定”规定第一段是引言,即“三定”规定正文的引文部分。主要包括部门设置依据、部门全称、部门类别等内容。一般性表述为: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发〔2015〕×号),设立××市××局(全称),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文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四)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六)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等事宜。
编办的全称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党委机构序列,相当于本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的机构级别。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一般是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政府常务副职担任副主任,党委纪委、组织部门,以及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编办主任一般同时担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编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本辖区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拟订本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党委、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协调党委各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党委各部门和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市、区)级各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党委、政府各部门及部门管理(挂靠)机构、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审核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乡镇(街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审核辖区各级行政编制总额;负责对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给本级的专项编制的审核分配。
(七)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设在本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拟订本辖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实施和推进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审核本级以及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承担事业单位划分类别改革工作;审核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别和编制;参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监督指导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审核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十)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负责本辖区机构编制统计分析和机构编制数据库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编制审核。
(十一)监督检查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二)指导协调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范围和总量控制;审核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数额。
(十三)审核本辖区机关公务用车改革的范围和人员职级。
(十四)承办党委、政府和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❺ 什么是机构编制统计行政机构统计的指标有哪些

机构编制统计指对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的数据统计,一般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的截止时间。它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方法,也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具有规范性、系统性、定期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一)部门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5.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其他和不定级。
6.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
(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
(3)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组织协调跨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行政机构;
(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7)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
(8)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
(9)其他机构。
7.批准文号:指由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机构编制调整的文件编号。
8.组织机构代码:指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9.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10.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11.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12.在职人数:指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13.部门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 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14.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部门正(副)领导人数。
15.工勤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部门单独核定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编制数。
16.工勤人员数:指部门使用工勤编制的在职人员数。
17.借调人员数:指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且借调期为三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数。
18.年度接收军转干部人数: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数。
(二)内设/下设机构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机构类别:指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1)内设机构类别:指行政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
(2)下设机构类别:
派出机构:指党委和政府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处;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公安分局(派出所)、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司法所、统计所和其他机构;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
政法类事业机构:指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单位,如科研院所、学校(含各类培训机构、进修函授院校、幼儿园等)、医院(含医务室)、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类单位、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公证机构等。
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政法部门的下设机构。包括公安部门管理的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司法部门管理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队、场),法院法警大队/支队,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
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下设机构。
5.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编制数。
6.行政在职人数:指内设/下设机构中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7.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
8.内设/下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下设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❻ 文化局(文物局)三定规定2016

文化部是中国文化行政的最高机构。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
1987年6月,将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改为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仍由文化部领导,但独立行使职权,计划、财政、物资分配等计划单列。198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合并,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现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人事司、艺术司、教育科技司、文化市场司、文化产业司、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对外文化联络局 (港澳台文化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局等。
国家文物局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建等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承担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主要职责
(一)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文物认定、博物馆管理的标准和办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 法制工作会议
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国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 国家文物局文物
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外事联络司)。
(二)政策法规司。 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承担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 中国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
政应诉工作。
(三)督察司。 拟订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四)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相关审核报批工作。
(五)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 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国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承办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人事司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❼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现状与改革

(一)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涵义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地矿行政管理系统中纵向、横向机构的职能、领导关系和运行程序的总体配置的组织制度。

(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沿革

1982年,原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尤其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标致着地矿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质矿产部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随着“三定”方案的落实,地矿部不仅进一步强化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并逐步健全和完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与此同时,地方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也进行了相应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机构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以地矿部为主的领导体制。1988年,原国家编委支持、指导地矿部选择部分省地矿局进行了改变领导体制试点。经部、省商定,河南、浙江两省地矿局更名为地质矿产厅(简称“地矿厅”),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进入行政序列,改变了领导体制。海南省组建了环境资源厅。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地方政府授权的形式,由地矿局履行地矿行政职能。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地矿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的执行监督机构,配备精干的、懂业务的矿管干部,代表政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不懈努力,已经初步建成了包括省(区、市)、市(地)、县各级的地方地矿行政管理体系。但管理体制很不规范,多数省(区、市)地矿主管机构仍是事业管理机关,实行以部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市(地)、县两级地矿产管机构管理体制也未理顺。原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地矿主管机关为游离于政府机关之外的事业管理机关,在实践中难以代表政府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国有权益,协调和处理勘查、采矿权属纠纷。二是影响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视察组综合报告指出的:“多数地方地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与法律赋予矿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三是省(区、市)地矿局肩负矿产资源、矿业权、地质环境等社会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能,因政企(事)不分,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搞活地勘单位及进一步提高地质找矿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反复论证研究后,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从而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定行政主体。

(三)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类型

1.从事权划分

现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管理相结合。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的需要和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要求出发,地矿行政必须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但是从我国多民族组成、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必须兼顾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利益,因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在实行中央集权的同时,必须辅以分级管理相结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中确定:中央、省(区、市)、市(地)、县四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需要指出: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想解决,却又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下,地方地矿行政机构纳入了同级政府行政序列,无疑是一个重大进展;但是,四级地矿行政机构如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还是不够的,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自治区、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的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在我国,现行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实际上有三种形式:一是垂直领导;二是双重领导;三是业务指导。实践证明:不论采取那种隶属形式,都必须注意把握具体执行时的程度和分寸,妥善处理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比较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国地矿行政体制仍是一项相当艰巨的战略任务。可喜的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研究和探索。河北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省地矿厅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市(地)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称“地质矿产局”,实行省地矿厅与市政府、地区行署双重领导,以省地矿厅为主的领导体制。该省的实践结果,政令畅通,精干高效,显示了其体制的生命力。为适应矿产资源法修改后的新形势的要求,应总结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改革和建立、健全地方地矿行政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2.从决策角度划分

地矿行政组织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及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首长拥有决策权和最终决断权。其特点是:职责明确,职权集中,决策迅速,指挥灵敏,行政效率高。一方面,上述特点符合地矿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本身就是同级政府的职能机构。因此,各级地矿行政组织均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于地矿行政具有政策性、社会性和专业复杂性的特点,而行政首长的政策水平、专业技能等局限性容易产生主观片面性、随意性,造成决策失误。因此,地矿行政组织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分工合作,做到民主科学决策。行政首长一定要听取和尊重多数同志意见,审慎决策。

(四)地矿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和主要职责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保留地质矿产部,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2)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4)在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

(5)在国家计委指导下,统一部署、协调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全国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对重要的骨干性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6)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审批下达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地质市场;承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8)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国地质科技、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科技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地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地质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地质教育质量评估;指导地质教育学科、专业建设。

(9)组织协调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参与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问题的国际讨论和谈判;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履行对外协议;参与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

199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地方地矿行政机构改革要根据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要求,按照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

《通知》并就省级地质矿产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1)负责矿产资源法执法监督。参与起草、制定地方性地矿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并监督检查市(地、州)、县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授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订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矿产资源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4)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和储量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5)在国家环境规划指导下,参与编制本行政区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工作;参与本行政区较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

(6)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发布地质勘查工作布局指南;依法负责地质勘查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地质勘查纠纷;负责本行政区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管理地方勘查基金。

(7)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评估及核算;审批并管理矿产储量;承担本行政区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矿产资源法第16条根据矿种、矿产储量规模,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地矿行政机构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和职责。

3.市(地)及县地矿行政组织机构

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后,原国家编委地方司根据地矿部的建议,就市(地)、县地矿主管机构的设置发出通知。1994年,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矿部和省地矿行政机构的“三定”方案,对市(地)、县地矿行政机构设置提出了原则要求,并对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市(地)、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设置了地矿行政机构,并明确了相应职责。

(五)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体制近年来虽有所变革,但就总体而言,仍未脱离传统模式,计划经济色彩很浓,难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国国土资源(含土地、水、矿产、海洋资源等)行政管理由多个行政部门主管,既不利于精简机构,也不利于统筹规划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综合治理

(2)资源的所有权管理与资源开发经营权管理尚未完全分离,资源、环境的开发产业部门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出多门,致使地矿行政管理难于统一和高效。

(3)部、省两级地矿主管部门肩负地矿行政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的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责。政企、政事尚未完全分开,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队伍的搞活。

(4)相当数量的市(地)、县地矿行政组织,未正式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行政编制和行政经费未落实,不符合行政主体法定条件。

(5)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有待于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地矿经济改革理论研究的突破和实践的积极探索。

2.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进机构改革的任务,强调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全国机构改革描绘了蓝图,也为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据此,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应体现如下原则:

(1)贯彻精简、统一、效能和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的原则。有必要把关系密切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合并成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2)贯彻资源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对全国专业经济部门改革的同时,原已分散的行政职能应予收回,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实行集中管理,强化国家所有权。

(3)贯彻政、企、事分开的原则,深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及地勘队伍体制改革,转换地勘工作运行机制。

(4)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划分事权;市(地)、县级地矿行政组织应该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为宜。

(5)组建精干的事业单位和矿业权评估等中介组织,为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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