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行政级别
A. 直辖市各县是什么行政级别
县级行政区
1.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市、县、自治县。
2.县级行政区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
3.市辖区——是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划,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府,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县。区下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关。
4.例如北京:16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6个市辖区;
(1)直辖行政级别扩展阅读:
省级行政区
1.省级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种。
2.省——是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3.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4.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5.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B. 直辖市下辖区行政级别是厅级还是处级
直辖市的下辖区级单位通常是厅级行政级别,但国家级新区的行政级别通常为副省级(如浦东新区)。
直辖市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行政地位与省相同;直辖市与省辖市、地级市管辖区域相同,下辖:区,县,市(县级),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下辖的区级单位为厅级行政级别,但直辖市下辖的国家级新区为副省级行政级别。
1992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成立,2006年,天津滨海新区升格为国家级新区,此后重庆两江新区也成立,国家级新区的行政级别通常为副省级。
(2)直辖行政级别扩展阅读
成立直辖市主要要具备以下条件:
1、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政治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辐射,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例如原省属时期的重庆市为计划单列市,国内政治经济地位较为突出。
2、人口不少于200万人,且是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因为密度人口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3、非省会城市优先考虑,且城市和人口规模经济体量综合实力等超越所在省省会城市,长期居省内第一位置。
4、省会直辖后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负省会职责。
5、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至少达到自足水平,便于往后政府调控。
6、尽量不破坏所在省的行政版图。
C. 直辖市的县、副省级市的县、地级市的县都是什么行政级别啊
一、三、四楼的回答是错误的,大部分人也都是这样以为。二楼的回答比较正确一些。。
正解:
全国的县都是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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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都为县处级正职(干部高配情况不予讨论),但是需要详细说明一下:
1.
地级市代管的县、县级市为正处级,县四大班子正职为正处级。
2。
副省级市代管的县、县级市为正处级,县四大班子正职为正处级,使用等同副厅级。(另注:市政府工作机构、市辖各区四大班子正职为副厅。)
3.
直辖市的县、县级市为正处级,县四大班子正职为正处级,使用等同正厅级。(另注:市政府工作机构、市辖各区四大班子正职为正厅。)
由于那句“使用等同某某级”,使得无数人误解为副省级的县为副厅,正省级市的县为正厅,这是错误的。只是使用起来等同某某级。
什么意思呢,举个通俗的例子:
某副省级市(武汉除外)选拔一名市局局长(副厅级),其中一个要求在副局正处级的岗位上干过(注:副局正处级是副省级市特有的行政级别序列),那么,该副省级市的某区副区长(副局级)是当然有资格参选的,而某县副县长(副处级)也是有资格参选的,因为虽然为副处级,但是使用等同副局正处级!而某区的正处级干部是绝对没资格参选的。
就是说:在副省级市中,
1.
区政府--副厅级
县政府--正处级(但是使用等同副厅级)
2.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正处级
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正科级(但是使用等同正处级)
3.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正科级
县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正股级(但使用等同正科级)
直辖市类推。
总之,县,就是正处级(县处级)。
D. 直辖市的区和其他市的区有级别区别吗中国行政区划中的区一共分几种,几个级别请高手详解哈!
按照行政区划市辖区(不包含试验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非行政区划的功能区)来说,市辖区级别分为:
1:直辖市市辖区(正厅级)
2:副省级城市市辖区(副厅级)
3:设区的普通省会(首府)地级市市辖区、普通地级市市辖区(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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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城市级别分为:
1:直辖市(四个)
2: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15个)
3:地级市(包括设区的地级市和不设区的地级市
《其中不设区的地级市共3个: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中山市、海南省三亚市)
4:省直管市(所有的省直管市均不设市辖区)
5:县级市(所有的县级市均不设市辖区)
直辖市四个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即是计划单列市也是副省级城市。)
省会是副省级城市:10个(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
省会是地级市(正厅级)城市:17个(普通省会地级市、普通自治区首府地级市<非副省级城市>:石家庄,郑州,南昌,太原,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长沙,贵阳,昆明,西宁,兰州,银川,南宁,福州,拉萨,海口,合肥 )!
副省级城市定义
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副省级>干部,副职<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为正厅级干部,市政府部门和市辖区是副厅级(如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长安区),市政府部门内设处室和市辖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厦门市商务局财务处<正处级>、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正处级>)。
根据1、 中编发[1995]5号文
中编委关于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普遍认为,将这些城市定为副省级市,不仅有利于加快这些城市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有利于更好的发挥这些中心城市的幅射作用。同时,各地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经研究,现予以明确。
二、关于市直机关、市辖区和县的级别问题。16市直属机关的级别,可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
计划单列市定义
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调拨、外贸进出口、地方定额外汇、劳动工资 、财政信贷、科学技术以及各项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
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
E. 重庆直辖市下属的区属于什么行政级别
重庆市辖区属于三级县级行政区
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
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公所。
对应行政机构: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地区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林区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乡人民政府、民族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人民政府、民族苏木人民政府、县辖区公所人民政府、县辖市政府(台湾省专设)。
在中国省、县、乡三级的政府机关构基本行政区政府机构
(5)直辖行政级别扩展阅读
行政区划分原则:
1、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2、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3、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F. 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一个行政级别的吗
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一个行政级别,请参考: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 一、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域的划分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三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地方政府的类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23个省。 省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省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政府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有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一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四、城市政府 (一)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直辖市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直辖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直辖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直辖市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区、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副省级城市政府 副省级城市政府是较大的、由计划单列城市发展而来的、行政单位低于省政府,但实际行政相对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三)地级市政府 地级市是除了直辖市、副省级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0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 地级市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向省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工作;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领导所属县、县级市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四)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 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就是在省与县、县级市之间建立一级正式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 这一体制要求地级市政府同时具有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职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并。 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的地级市政府合并,建立新的地级市政府管理县、县级市。 2、划县入市。 将地级市周围一定数量的县、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的地级市,由地级市政府管理。 3、建市领县。 将县级市、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地级市政府,并管理县、县级市。 (五)县级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2、在没有设立或不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级市,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区政府 区政府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区政府设立于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区政府受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政府的领导。 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分为城区政府和郊区政府。 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是城市地区的基层政府,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政府,郊区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地区政府 (一)县政府 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 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2、在没有设立或不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政府,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下辖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直接领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政府的领导。 六、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权 (一)地方政府的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直辖市政府领导人员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从副省长、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直辖市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进行补选。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直辖市政府的任期每届为5年。 2、地级市政府的组成 地级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市长、副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级市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如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应在市长、副市长产生后的2个月内根据市长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地级市政府的任期每届5年。 3、县、县级市、区政府的组成 县、县级市、区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县、县级市、区人大闭会期间,县、县级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县、县级市、区政府局(科)长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县、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县级市、区政府的每届任期为5年。 4、乡、民族乡、镇政府的组成 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镇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政府的任期为每届3年。 (二)地方政府的职权、行政地位和相互关系 1、地方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省、直辖市的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2、地方政府的行政地位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3、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G. 直辖市和省有什么区别哪个级别更高一点呢
直辖市和省是平级的,主要区别如下:
1、行政级别
理论上一样,都是正省部级,不版过一般直辖市书权记都兼任政治局委员,比一般的省。委书记要高的多。
2、地域
直辖市地理面积没省大。
3、经济结构
直辖市的工业、第三产业一般占的比例比农业要高,而许多省份的农业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4、生活水平
直辖市的人均GDP一般要高于其他省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直辖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省
H. 我国的行政区划一般分为几个级别每个级别包括什么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三个级别。
一级省级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分为地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管辖区域〕、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辖区域〕、直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
三级县级行政区: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特别行政区非政权性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分为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管辖区域〕、苏木、民族苏木、〔区公所管辖区域〕、县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
(8)直辖行政级别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4、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I. 直辖市的区与普通省份的市是不是一个行政级别
直辖市是直属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级行政单位。
有分类的
“市辖区”为行政区版划名称,权较大城市划定的行政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划定的行政区域通称为“市辖区”。一般各省的地级市划分的“市辖区”为县级行政区域,行政地位与县相同。四大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地级行政单位,地位相当于其他省份的地级市。上海市的浦东区为中国唯一的副省级“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为乡镇级行政区域,“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也包括镇与乡。
市辖区与其他县级行政区比较,显著的特点就是为城市主体的一部分;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集中;居民为非农业人口,或者非农业人口占有绝很大比例;文化发达,经济以贸易和工业为主体。
设置市辖区的市有直辖市和地级城市。
中国行政区划
省级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
地级
地区
地级市
副省级城市
自治州
盟(内蒙)
省辖市
县级市
地级市
省会城市
副省级城市
县级
县
自治县
县级市
市辖区
旗(内蒙)
自治旗
乡级
县辖区
乡
民族乡
镇
街道
苏木
民族苏木
村级自治组织
村
社区
村级以下编组
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