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简答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应按照专法律、行政属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包括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国家行为不得申请复议,现在的《行政复议法》取消了这一规定,那么,在行政复议中,对于国家行为能否申请复议呢?应该说,在行政复议中是不存在所谓的国家行为的,因此,国家行为是可以申请复议的。这与行政诉讼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