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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1-23 08:17:18

⑴ 我在广东某县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属于住建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此次事业单位改革会划分为哪类

本次国家推出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将原本的事业单位 向 三个方向改革。专
一,原单位有行政执属法权力的,改成公务员。
二,原单位主要从事公益事业的,还是保留事业单位编制
三,原单位从事经营生产的,就直接改成企业了。

⑵ 湖南湘西州那些地方成立了行政执法

湘西自治州散办成立散装水泥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湘西自治自治州环保局湘西自治州渔业行政执法队湘西自治州电力行政执法支队湘西州水利局湘西自治州商务局湘西自治州广播电视局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湘西州人防办

⑶ 散装水泥办公室是行政单位吗

不是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内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容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与行政机关是有区别的,这里主要是财政上的概念。

⑷ 散装水泥由哪个部门管理

由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我们这里是在市行政审批大厅统一收费。

⑸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09年7月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施。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有关部门进行生产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意见;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不予核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其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省有关规定,其中,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主要评定依据。制作试块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承担工程任务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货合同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并在指定地点、区域停靠。 城市城区、县城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镇建成区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核实。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塑编袋、纸袋、复合袋等)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预收。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预收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 (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四)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
(五)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审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行驶记录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安装,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属于驾驶人责任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逾期未安装的,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核准或者批准决定的;
(二)不按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或者违反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不依法办理专用车辆通行手续的;
(五)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同时废止。

⑹ 攀枝花散办具体负责什么工作

散装水泥办公室是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机构,基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些地方是参公单位,极少部分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待遇看各地,属于事业单位的拿事业单位工作,属参公单位的拿公务员工资。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按规定征收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及信息交通、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工作;开展散装水泥行政执法,查处违反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落实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负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⑺ 散装水泥办公室是做什么的待遇怎么样

散装水泥办公室发展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基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些参公单位极专少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待遇看属各属于事业单位拿事业单位工作属参公单位拿公务员工资
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家关发展散装水泥律、规规章;负责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按规定征收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及信息交通、宣传教育、员培训等工作;展散装水泥行政执查处违反散装水泥产推广使用管理规定行落实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负责做预拌混凝土推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预拌砂浆推广、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现问题

⑻ 散装水泥办公室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全国散办又称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是1994年11月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散装水泥行业唯一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会员由全国从事散装水泥管理、生产、运输、储存、流通、使用、科研、设备制造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
其主要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关于我国发展散装水泥的理论和实践中主要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散装水泥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以及完善行业法规体系建设等提出建议。
三、履行政府部门委托的全国散装水泥行业统计分析职能,组织召开行业统计工作会议和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四、举办学术研讨会和报告会等行业交流活动,普及宣传有关专业知识,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经验。
五、组织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和交流,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进散装水泥设施、装备技术进步和开展标准化工作。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散装水泥技术和管理培训班,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为散装水泥工作者提供业务学习、培训、考察、知识更新的机会和条件。
七、服务于行业和企业诉求,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和统计信息,加强国际间散装水泥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指导行业媒体的宣传工作。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⑼ 谁知道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属什么部门管理是工信部门吗急。。。。。。。。。

各地情况不同,有的省市归口工信委,有的省市归口建设厅。请问你是在哪个省?

⑽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依据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的规定: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10)散装水泥行政执法扩展阅读:

规定制定背景:

现阶段,我国城市的大气污染正处于转型时期,大气污染从煤烟型向混合型转向,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污染的比重较大,其中水泥尘占很大比例。

水泥尘污染大气的主要途径有两方面:一是在袋装水泥运输过程中以及装卸和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破损,一般破损率在5%。仅此一项,以袋装水泥消费量20万吨为例,破损撒落水泥1万吨,而这些水泥中大约有20%(2000吨)以上最终进入大气,成为悬浮物污染环境。

二是袋装水泥在拆袋和施工现场搅拌时产生的粉尘,还有包装袋回收时产生的粉尘,都会产生空气和环境污染,成为危害人们身体健康、污染生态环境的源头。另外生产水泥袋也会增加能耗和产生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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