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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讼法

发布时间: 2021-01-23 06:04:30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程序。
对一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而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
这样规定既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保证了行政管理的及时、有效。规定这一简易程序,就是为适应行政机关日常大量的行政管理的需要,符合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良好的行政程序不仅需要效率,而且需要公平,必须同时兼顾行政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除了简易程序外,还需要规定一般程序。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和检查程序、决定程序以及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的规定执行,可以保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所以,二才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2)行政讼法扩展阅读: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

2、监督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

3、保护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

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⑶ 行政诉讼法的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的诉讼时效有两种,一是正常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从知道或内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容日起计算。二是在有中断的情况下,是二十年或者五年,属于最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⑷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和制度。根据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大类: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共有的原则和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诉讼法的共有原则】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共有的原则主要有: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④合议、回避、辩论、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除了与其他诉讼法共有的原则外,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主要有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只作合法性审查,不作适当性审查。但这一原则也有例外,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⑸ 行政诉讼法 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5)行政讼法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是一种最公正、最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

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依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而管理国家和社会,行政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力,它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行政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时,行政权力具有优先权,是指行政权力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又由于行政权力事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又具有自我扩张性,造成该权力极易滥用,导致腐败。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正确行使其职权,就有必要对之进行监督,以保证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反映和真正的实现。

在我国,监督行政的主体比较广泛,包括政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它们都对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的实现起到了监督保证作用,其中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以其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方式对行政的监督最为公正、有效。

防止权力滥用和防止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已成为一条公理。行政诉讼正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权的行使的。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和人民把审判权赋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可以保证法律得到统一和正确的实施。

正是由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地运用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的监督决定了行政诉讼是最公正、最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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