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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法规讨论

发布时间: 2021-01-23 03:41:16

1. 机务除了专业是不是还要学习航空法规

航空法规,行业规范,人为因素这些机务专业按理说都是要学的
内容都不难,不用担心

2. 关于飞机的提问,机务人员或专业人员讨论!

我们也这样念,我是四川的,机务专业。。。其他地方不知道啊,估计都这样吧。民航这块很多东西都感觉是约定俗成了,没什么理由,

3. 求一篇2000字以上的航空机务业务小结 谢谢~

为了进一步搞好高职高专教育机电类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学习国内同等高职高专院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及课程体系改革等方面的经验,按照本项目研究的初步设想,一年来我院课题组成员利用出差、外出开会、实地考察以及网络查询等方法,先后调研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职学院、西北工业大学高职学院、中国民航学院高职学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电机高等专科学校、南京金陵职业大学等数十所学院。得到了很大的收获,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了解了国内部分院校机电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师资配备、专业教材、实验实训项目、产学合作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并与我院的机电类专业进行了初步对比。

在南方航空公司所属的南航河南公司、湖北公司、湖南公司、广西公司、海南公司、深圳公司、贵州公司和珠海航空公司、汕头航空公司等航空公司的航修厂或机务工程部,在广州飞机维修公司(GAMECO)、北京飞机维修公司(AMECO)、珠海摩天宇发动机维修公司(MTU)、深圳汉莎航空维修公司、厦门豪富航空维修公司等主机或附件维修公司,结合毕业生跟踪调查,调查了飞机机电维修专业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了解了民航企业对高职高专教育机电专业人才素质、知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初步掌握了近几届毕业生在民航企业的表现,以及毕业生对岗位变化的适应情况,调查了广州、深圳和沿海发达省份及城市等地的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了解了他们对通用高职高专机电类专业人才规格及职业岗位(群)的需求状况。

通过出国考察、与国外联合办学、联合培训等方式,调查了加拿大卡纳多文理学院航空维修学校、加拿大圣力嘉文理学院、美国斯埃罗航空学院、瑞典航空学院、新西兰梅西大学航空学院、香港专业教育学院青衣分校、香港理工大学工业中心等院校的机电类专业办学情况,了解了他们的办学思路和教育模式,调查了部分院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索取了部分专业教材,开阔了我们的眼界,掌握了国外部分机电类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通过对国内外机械类专业的调查研究,结合我们的课题研究内容和我院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初步的对比分析,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找出了我们的不足与差距,为本课题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社会调查和国内外状况比较分析”报告初稿已经形成,经广泛讨论后今年年底可以完成。
一年来我院飞机机电维修专业按我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引进了3名具有研究生学历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教师、引进了2名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实训指导教师,1人公派到法国攻读适航管理研究生学成归来,7人赴加拿大卡纳多文理学院进行专业培训,3人考取了在职研究生,4人考取了CAAC机械专业维修执照,所有教师通过了国家普通话二(乙)水平考试及参加了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培训和考试,2名教师参加了机型(波音777、空客320)培训或有关专业培训,9名教师利用暑假到民航生产单位进行了为期2到4周的专业实习。在校内进行了计算机和网络知识专业培训,教师积极参加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双师型”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教师参加教学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有很大的提高,全年机电专业在国内发表论文5篇,为本项目的顺利进行创造了一个良好而宽松的氛围。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本项目要求的“高职高专机电类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课题报告,提交第三次课题组会议讨论。

过去的两年,我院对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的重点放在创建全国示范性校内实验实训基地的工作上,对所有的实验实训项目、技术资料进行了全面的整理,随时迎接教育部专家组的验收和评估。与此同时,加强校内专业实验室、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的步伐并未放松,结合在新白云国际机场征地200亩建设新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的契机,进一步做好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将新白云国际机场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成为国内一流、与民航企业密切合作、符合民航企业实际并进行部分项目维修的大型实验实训基地。

在飞机机电维修专业实验室建设方面,对教育部专项资金投建的“飞行操纵模拟实验台”进行了整理和完善,新建了“飞机电子设备测试”实验室和“飞机电子设备展示室”,论证了“飞机电子模拟舱”方案,新建了“飞机结构修理”和“工程制图”专业教室。

在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方面,新购进了一架退役的小型飞机,新建了“飞机结构修理”数间实训间,完善和改造了“实训CBT”专业教室,新开发了多项实训项目。

在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面,除进一步完善原有的郑州、武汉、长沙、桂林、海口、珠海、深圳、汕头、GAMECO等九个实训基地的基础上,新建了贵阳(贵州航空公司)基地、珠海摩天宇发动机维修公司(MTU)实习基地。每个校外实训基地能够保证一次接受10—20名机电学生进行为期3—5个月的校外专业实习。

与课题有关的“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正在制定之中,计划下年度完成,目前各种准备工作进展顺利

4.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需要进行改革的地方

破解航班延误困局建设"和谐民航"
一、航班延误困局是当前社会中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激化的结果
航班延误的原因由于已经有了汗牛充栋的研究论述,本文不做展开论述。但毫无疑问的是,航空公司计划、流量控制、天气是影响航班正常的三大主要因素,导致的航班延误率居高不下,这三种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班占全民航的80%左右。由于航班延误以后,航班信息不畅通,旅客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使旅客长时间茫然地、无奈又无助地等待,导致旅客情绪焦躁加剧,旅客与民航服务单位之间的矛盾激化。航班延误以后,有关方面服务工作不到位,旅客最基本的需求都得不到满足,造成了旅客对民航服务的不满、抱怨,甚至是激烈的冲突和大面积后续航班延误。由于补偿或赔偿的标准不一,各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处理方面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唯求在旅客面前能过关就成。这样做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加剧了处理航班延误的失范状态,客观上严重制约了破解航班延误困局的力度,破坏了乘客和承运人之间的良好互信关系,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这些问题已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航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民航的服务窗口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从本质上来讲,航班延误困局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激化和对立的结果。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其它诸矛盾产生的物质经济根源,制约、影响其它诸矛盾的发展、变化,是制约其他各类矛盾发展的主导性矛盾。所谓利益是指人们的需要在一定经济关系中的表现,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利益的社会本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决定在人民内部存在着复杂多样的内部矛盾。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间,不仅存在着特殊、个别利益间的矛盾,还存在着个别、特殊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根源和发展变化的焦点。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非对抗性,所谓利益矛盾的非对抗性是指组成矛盾的利益双方均不以根本否定对方和完全排斥对方作为印证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矛盾具有非对抗性,这是从根本上和总的趋势上来说的,这并不排斥利益矛盾双方发生局部和暂时对抗冲突的可能性。据此从民航实际出发,我们对航班延误困局做出如下的基本判断:

一、在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存在着航空消费者利益群体和航空服务服务利益群体之间的内部矛盾。消费利益群体希望在按约支付了运费后能够充分享受到安全、优质、正点的航空运输服务,而服务利益群体则希望能够以最小的成本或代价履行航空运输合同,由于双方都有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而不同利益群体间在出现航班延误的情况下由于存在不同的甚至是相对立的利益诉求而产生矛盾。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在代表民航回应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次民航服务消费体察活动时曾公开承认"有些航空公司也的确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如信息传递不及时、补救措施不能有效满足旅客需要、对旅客的需求关注程度不够等等,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作为这一基本判断的注脚。

二、消费利益群体和服务利益群体间矛盾的激化和暂时的对抗,是由于双方在履行民航客运合同过程中的过错引起。出现航班延误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由于疏于履行自己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告知义务、补救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引起乘客的强烈不满的案例屡见不鲜。延误补偿缺乏保障性和安全感,也使旅客将罢机作为维权的重要利器。由于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乘客被迫"暴力+违法维权"也是情有可原但法不可恕的。北京律协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起淮就航班延误引发霸机等行为发表意见:"一方面,旅客的知情权被剥夺,对于航班延误的真实原因和补偿标准不清楚;另一方面,没有第三方为他们取证,主张权利。一旦旅客走下飞机回了家,航空公司很可能翻脸不认账。"这基本上可以反映出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这两个利益群体本身就是航空运输合同中不可分割的合同双方,双方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具有共同的利益需求。首先航班延误是这两个利益群体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航班延误困局实际上是一个"双输"的博弈结果,任何一方都无法从中最终获利。其次以解决航班延误问题为突破口,努力改善不正常航班服务既是维护和实现航空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和实现企业利益、行业利益的需要。从这个角度讲,民航与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第三减少航班延误,可以有效化解大量的由航班延误引发的空防安全隐患和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也符合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因此他们之间的利益矛盾本质上来讲是非对抗性的。

四、这两个利益群体间的利益矛盾存在着正常合理解决的基础。民航的发展有赖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反过来,民航发展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催化剂。航空运输业提供世界范围的运输网络,创造了就业和财富,促进了贸易交流,刺激了旅游产业发展,推动着经济生产力的增长。航空运输业还具有其他行业难以替代的社会效益。航空运输使消费者对产品、服务的选择更加多样化,增加了消费者福利。航空运输还可以在偏远地区,或在人类面临灾难的条件下,提供及时便利的交通途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这些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共识是被这两个利益群体广泛认同的,这正是民航解决航班延误问题的认识基础。

二、必须强化在法制轨道上用经济手段解决航班延误的观念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我们必须认识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着力解决,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和谐社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既然我们已经认同了航班延误困局的实质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那么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提出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答案非常简单:经济手段。

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就提出要用经济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邓小平同志也在1979年指出"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经济办法是解决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最主要的方法,以"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原则为基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是解决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两个最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肯定人们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即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协调解决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因此经济手段的实质就是在处理航班延误时坚持"以人为本",既要加强对人民内部不同利益群体的调查研究,把统筹调节群际利益矛盾的决策建立在对利益关系的科学分析上,充分掌握各个群体的形成条件、形成原因以及群体意识和群体利益要求,充分把握群际关系的特点、群际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制定群际矛盾调解对策,又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制、思想、道德的力量,加强教育,正确协调、合理地调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最终达到民航各个利益群体总体、综合利益的最大化和利益结构最优化的目标。

当然,任何形式的经济手段都离不开法制的轨道。把抓好航班正常作为建设和谐民航的切入点,正是从旅客和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以航班正常带动民航整体服务质量的提高,消除影响社会安定的不和谐因素,推进和谐民航建设。和谐民航唯有依法处置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才能使矛盾纠纷彻底化解,才能使社会处于和平、安宁之中。健全的法治设置了和谐的底线,即在严格的法律范围内规范行为,这是和谐民航的根本保障。我们知道,第一,依赖社会制度、体制、机制、规范和程序来保证和实现的和谐才是一种更加深层次的、持续的、稳定的和谐,因此长期有效地保障民航各个利益群体的基本权利,必须依靠制度的支撑,这就需要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相关的、不同位阶和效力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利用制度来约束经济手段的运用,这也是符合矛盾各方的基本利益要求的;第二,现代社会的和谐不可能仅仅依靠普遍的个人道德来实现,而只有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并保持基本的、稳定的、可持续的和谐。民航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应当是畅通、广泛和充分的,应把群众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只有充分了解了利益各方的利益需求,经济手段才能有的放矢;第三,法治的表现,不仅仅是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体制、规范、程序等等的确立,还在于对它们充分有效的贯彻体现,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地持续执行所产生的效果。要将我们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切良好愿望,逐步落实为制度化和程序化,即法治化的措施,健全法制并充分落实,在全社会形成真正依法办事的风气和习惯。只有利益各方都形成了良好的守法自觉,才能保证经济手段能够不被滥用或人为受限;第四,建立起新型的、法治文化基础上的民航行业文化,有助于提高建设和谐民航的"软实力",使得建设和谐民航能够"软硬兼施",获得强大的道德支持。民航全行业只有积极构建民航内部、民航与社会、民航与航空消费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实现内和外顺,才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因此,在法制轨道上用经济手段解决航班延误问题,应该是民航在目前现实条件下的主要选择。

三、航班延误困局很大程度上是理解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由于乘客和民航业界对航班延误的理解有着重大分歧,目前绝大多数旅客认为只要航班未按照航班时刻表上的到达时间到达目的地就算是延误,而且这一观点得到了国内绝大多数媒体和主流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同情。但是民航业界却认为,考虑到民航运输潜在的风险性和高度的协调性的要求,承运人无法保证、也不可能严格按照航班时刻表的起降时间执行航班任务。尽管承运人在航班时刻表上注明了到达时间,但这只是一种预期时间,并非合同约定的到达时间。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起草的、被各国航空公司普遍采纳的《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等文件中,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班期时刻表上或其他地方所显示的时间是不能被保证的,班期时刻表仅仅是作为预期的运输时间,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至今也没有把班期时刻表当作运输合同履行的组成部分。因此,以未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来界定延误是不准确的。旅客也不能以航班超过班期时刻表到达就认定为航班延误。因此延误是指不合理延误或不正常延误,也就是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运输。判断是否合理与是否正常,要看承运人完成该运输所花费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要看其所花费的时间是否超过一般情况下完成该项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即"如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华沙公约》第20条及《危地马拉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明确规定,承运人如能证明其本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根本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时,可以不承担责任。"正当理由"在此处的含义是: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承运人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从国际航空司法实践来看,航班撤销也作延误处理。构成延误责任的首要条件是承运人必须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未按时运到,同时延误还必须被证明是不合理的且直接造成了损失后承运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1929年《华沙公约》己对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做出给予赔偿的规定(该公约第19条),但公约对航班延误造成损失的赔偿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未具可操作性。时至今日,全球不仅没有形成处理航班延误的习惯性做法,而且何谓"延误"历时70多年仍未达成一致的认识。而于2005年7月31日起在我国生效的《蒙特利尔公约》(1999),虽然规定旅客因航班延误而产生的损失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并具体规定了4150SDR(约合5000美元)的旅客延误赔偿限额,旅客的实际损失如果小于该限额,则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大于该限额,则超出的部分不予赔偿。不过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延误的定义,而是将这一问题交由各国国内法去解决。目前仅有少数的国家或区域性组织对航班延误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和欧盟。我国民航界和理论界目前还没有对"航班延误"这一概念的内容达成一致,更不要说专门的航班延误补偿法律法规,仅有民航法的原则规定:"航空公司对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目前一般参照民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解决航班延误。在《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12章第2节有专门的航班延误后的服务规定,但没有关于赔偿方面的规定,即使民航总局在2004年6月26日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它属于指导性的意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没有强制力,旅客不能以它作为请求补偿或赔偿的标准。更有人认为这个"意见"完全是偏袒航空公司漠视乘客利益的。

四、依法治理航班延误问题
民航的地位和特性,决定了民航必须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于航空消费者。民航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保证安全第一、争取航班正常、改善服务工作,在法制基础上努力构建与航空消费者的和谐关系。建设和谐民航,就要站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度,从解决旅客最不满意的航班延误服务入手,提高民航整体服务质量,提高旅客满意程度。因此我们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统一认识:

一、在处理航班延误问题时,一定要从合同法的视角和基本原则出发,明确航班延误的实质是航空运输合同的迟延履行和取消履行,即合同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即我们通说的运输合同承运人的安全、及时运送义务,违反该义务则构成违约行为。因此,航班延误就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对航空客运、货运客户受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约定予以赔偿、补偿,即"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民航业界通常将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认定为由航空公司自己所造成的延误。而不管是国际民航运输还是国内民航界,都规定了仅对由航空公司自己所造成的延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而当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空中管制原因、机场部分原因及突发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承运人免除责任。

二、在处理航班延误问题时,一定要明确承运人的义务和乘客的权利。有调查显示,在发生航班延误时,信息不对称、旅客不知情是造成旅客与航空公司矛盾升级的最主要因素。虽然对大部分不正常航班的处理,航空公司都履行了民航法规的规定,但是由于服务做得简单生硬,缺乏细致周到、体贴入微,不能让旅客全面准确地了解事实情况,加剧了旅客的不满情绪。因此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告知义务,迅速及时将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二是补救义务,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三是损害赔偿义务。解决纠纷的依据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和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航班延误的乘客应该享有三项权利:知情权,即乘客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取尽可能详细的信息;选择权,即指乘客可以选择换乘其他航班或退票;索赔权,即指乘客可以要求航空公司的可控性延误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些权利和义务既是法律权利义务,也是合同权利义务,均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占优势地位的承运人应该主动履行相应义务,并采取一切相应措施保证乘客相应权利的实施。

三、在处理航班延误问题时,承运人一定要明确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立场,充分理解处于弱势的乘客群体的处境,主动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和预期损失。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已加入《华沙公约》,一旦发生国际航班延误问题,毫无疑问适用该公约的规定承担责任及免除责任,而对于国内航班延误则应适用我国国内法,具体是《民用航空法》、《民法》、《合同法》、《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民用航空法》作为规定民航运输的特殊法,优先于《民法》及《合同法》一般法的适用,当《民用航空法》未做特别规定时,适用一般法的一般规定。

四、在处理航班延误问题时,民航系统应该当仁不让地承担起宣传民航常识和民航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对民航业务采取正确的认识和态度,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行业内各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民航的改革和发展,宣传民航安全、正常、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同时民航还要严格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完善整体联动、快速反应的民航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介绍事件基本概况、采取的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把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五、创新解决航班延误机制促进"和谐民航"建设
民航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抓好行业自身的和谐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民航强国目标的重要保证。民航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自身特性,决定了和谐民航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民航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董念清教授认为,航空运输本身是个系统工程,对在系统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从整个系统着手,而非从某一局部或某一部门入手。我深以为然。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建设和谐民航,就要选择从解决民航工作中旅客和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促进内和外顺。而解决航班延误作为和谐民航建设的切入点,充分体现出民航已将这一行业普遍现象的处置纳入了制度化解决的视野。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将这一精神贯彻落实到解决航班延误问题、建设和谐民航方面,我们不妨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大胆的尝试:

一、借鉴近年来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的立法、修法过程,应以民航为主导,开门讨论航班延误的解决之道。航班延误既是民航系统的运行障碍,也是航空运输合同的迟延、取消履行,更是引发全社会乃至全球关注的普遍性问题。在前述中我们已经认识到,民航内外对航班延误截然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极大地阻碍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而讨论解决航班延误时将同是航班延误利益一方的乘客排除在外也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建议以民航总局为主体,向社会公众开门议航班延误,把什么是航班延误、何谓"自身原因"的延误、航班延误后应该怎么办、延误各方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航法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何修改等等问题敞开来谈,在听取社会各界关于航班延误的不同声音的同时,最大可能地正确引导舆论,掌握舆论的主导性,藉此统一认识,让社会公众最大限度接受民航业界公认的"航班延误"。同时也要集思广益,汲取社会公众不同声音里的合理成分,充实和完善对航班延误问题的学理、法律和实务研究,为制定相关标准和制度打下基础;

二、尽快制定统一的航班延误补偿机制和补偿标准。目前我国航班延误补偿机制和补偿标准散见于不同位阶和效力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里,由于这些关于航班延误补偿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具体化,因而就在具体实践引发了诸多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因为民航总局的"指导意见"没有强制力,各航空公司可以自定甚至不定补偿标准;而对于旅客来说,也有议价的空间。""意见至少应当上升到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条例。"因此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航班延误补偿机制,并将此项制度公开化、规章化,这样才能行之有效地依法解决航班延误问题。由于在开门立法过程中已经通过充分的交流,航班延误中的利益矛盾各方对于采取共同的补偿标准理应达成共识,最终保证了解决航班延误过程中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尽快统一落实解决航班延误的快速通道或机制,明确航班延误后的处置机构。让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旅客能得到快捷迅速的理赔是解决航班延误问题的关键,而我国目前现有的航班延误赔偿法则将赔偿负责对象锁定为各大航空公司,在解决航班延误时,一般都是航空公司驻扎在各地的分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往往需要请示总公司的意见,再通过一道道的流程手续才得以作出最后的结论,如此时间上的拖延和精力上的消耗很难让焦急等待的旅客满意。有人认为应该引进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机场应当设立仲裁机构,及时、快速地解决发生的纠纷;这个仲裁机构可以是国内法律仲裁机构的派出机构,比如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派出常驻机场,24小时值班。""机场要建立通报机制,由独立于承运人和旅客且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承担航班延误的通报工作。"这样的建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前瞻性,但未必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因为隐含了对富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民航总局及民航系统的不信任,而可能招致民航方面的反感。我认为,如果先行解决了统一的航班延误补偿机制和补偿标准这一重大问题之后,处置解决航班延误的机构或组织的设立则必须遵循便捷、灵活、低成本运作等原则,各大航空公司可建立一种快速处理的应急措施,在每个机场建立相应的快速处理通道,对各类赔偿事宜进行分类,设置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并迅速作出决策,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事件下的后续保障工作,安抚乘客情绪,并在公司制定的相应赔偿细则之下,把对乘客的影响程度减小到最低。如果考虑到民航业务的连续性、关联性和高度协同性特点,这一职能完全可以由机场地面服务保障部门承担,成为该部门的一项经常性业务工作。而处置解决航班延误这一行为的性质,也可以看成是承运人委托机场地面服务保障部门的代为部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的代理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更应该引起关注的是,由于是统一的补偿机制和补偿标准,而且这种统一是集合了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具有无形的约束力,使得利益矛盾双方均不能随意变动利益诉求,这就从根本上扭转了航班延误困局带来的被动和混乱。

到2020年,民航客运周转量在国家综合交通体系中所占比重将达到20%以上,旅客满意度将高于90%,航班正常率将保持在85%以上,平均延误时间将控制在0.5小时以内,航空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些目标都是以破解航班延误困局为基础方有可能达到的。面对未来,作为民航基层党员的我们并不缺乏想象力,也从不畏惧艰难险阻,我们相信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经过民航系统全体成员和全社会上下的共同努力,"和谐民航"的远大目标一定能够顺利实现。

5. 作为一名机务从业人员应该具备什么素质

所谓机务维修人员是指在地面上担任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通信电子维护工作的人员,民航法上称之为。机务维修是一项十分专业、高技术性的工作,其工作有内外勤之分。

外勤工作范围包括航空公司所飞航各航空站(外站),从事飞行线维护工作,线上工作指飞航前后检查、每日或过夜检查、过境维护及飞行前后检查等,也就是飞行前后要做妥善的检查起飞、落地、过境的检查以及加油、故障排除等。

一切检查符合飞安条件,飞机才能进行下一次飞行任务。另外外勤人员对每架飞机作过夜检查,要依过夜检查卡逐条逐项执行当天的总检查。有时亦需对其他航空公司飞机作过境检查、过境维护工作。外勤机务人员大部分都是在户外一机坪工作。

(5)机务法规讨论扩展阅读:

机务专业要求:

1、航空公司机务维修人员大部分招考大学机械、电机、电子、航空等类科毕业或高工以上毕业的学生。基本上中专学历即可参加工作,门槛不高,新进入员在公司服务二至四年后,会要求参加民航局所设的地面机械员考试,俾能从事适航签证工作,而通过考试。

2、取得执照也是机务维修人员升迁、考核、加薪的一个重要依据。机务维修是一项专业、高技术性的工作,它不仅需要懂得机械、电子方面的常识,更需要了解飞机构造、航空通信等更专业的知识,并且肩负整架飞机安全。

3、要求飞机达到“零事故”的状况,所以机务维修首重训练,不但新进人员要训练,现职人员也要每年接受在职训练或专业训练,培训安排是严格按照民航局相关法规执行的。

6. 机务工作上半年怎么看下半年怎么干大讨论

上半年盼十一下半年干五一

7. 为贯彻机务安全应落实那些基本制度和基本措施

机务管理制度
一、机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车辆配件设备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考核燃油、材料、工时等各项技术指标,强化对车辆底盘发动机等零部件的保养,实行以保代修,努力提高车辆技术等级,控制成本。
2、严格控制材料,备品的领用和外购,须换零部件必须由技术人员认定后方可领用,且交旧领新,零部件和总承件超过贰佰元以上的,必须由机务股长和主管经理签字方可领用,对特殊零部件须外购时,必须由技术员驾驶员两人以上方可外购,无两人以上签字,报销无效。
3、换下的总承件,零部件中能解体再利用的必须保存好,其它不能再利用的旧件在处理时,请示主要领导批准,且经手人必须在三人以上。
4、机务人员对驾驶员服务必须主动,热情必须深入一线,现场办公。对车辆出现各种故障的认真分析、判断,提出修理意见,争取少花钱、修好车。
5、做好车辆设备的档案记录,每天检查的完好,故障记录,大小修记录,
轮胎、电瓶等零部件总承件,备品领用记录月末做好统计。
6、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大检查,对爱车例保情况,进行检查总结,针对容易出故障的部位对驾驶员进行技术指导。
二、配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配件及材料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定期组织培训,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准外出做私活,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二、做好材料的计划工作,仓库的库存要合理,采购要有计划性,防止库存积压,凡是盲目采购,造成积压的要追究责任。
三、配件采购要有固定的进货网点,需要到其它点进货的,价格质量要保证。价格偏高的,需先请示,经同意后方可采购。
四、严把进货检验手续,所有采购回来的配件,进库时必须核对数量、价格、质量,特别是防止假货入库。发现假货和质量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五、修理工领料要有领料单,价值较高的要符合审批手续。
六、材料入库后,要帐、卡、物相符。月底要作好进、存销核算,半要核算一次
七、仓库保管员如有违反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的,要进行罚款处理,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配件、物资的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人员必须熟悉业务,掌握市场价格,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为保证供应、保证质量而努力工作。
二、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和保证生产急需,及时准确的进行采购。
三、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应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严格执行“四不购”(没有计划不购,厂

8. 法规是如何对机务维修工作进行约束和管理的

机务维修是一项十分专业和高技术的工作,
对于机务安全管理人员来说,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维修技术和理论,
而且还要拥有相应的管
理方面的知识

9. 机务改飞行是什么意思

这完全是职责不同 工作内容不同的两个运行岗,何谈转这个说法?还转机长?就因为都围绕着航空器运行就觉着可以换来换去了? 你想上天应该去看飞行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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