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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1-23 03:31:49

Ⅰ 新建化工企业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营业执照,危险品生产许可,危险品销售许可,仓储证等,还有车辆运输许可,场地要达到消防要求。

化工是“化学工艺”、“化学工业”、“化学工程”等的简称。凡运用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结构或合成新物质的技术,都属于化学生产技术,也就是化学工艺,所得产品被称为化学品或化工产品。

(1)项目审批条件扩展阅读:

发展趋势: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部分石油和化工产品仍有较大增长空间,民营企业应找好切入点,充分参与到石化产业的发展中来。烯烃、部分有机原料等缺口仍较大的产品、天然气、轻烃等低碳新材料、新型专用种化学品等高端产品,将是“十二五”期间具有较大增长空间的领域。

在石化下游行业,“十二五”期间应发展高端有机原料、合成橡胶、煤制天然气等,加快淘汰传统煤化工落后产能。

“十二五”期间,石油和化学工业规模将继续稳步壮大,总产值年均增长率将达到10%以上。到2015年,全行业总产值增长到16万亿元左右。

目前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城市化处于高速发展期,住房、交通的发展对能源、原材料形成大规模需求,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石油和化学工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石化、化工是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

具体来看,“十二五”期间石化重点开发渣油沸腾床加氢、悬浮床加氢、灵活焦化、重油催化裂化等技术,符合国Ⅴ标准的清洁燃料技术,催化裂化烟气脱硫脱硝技术,乙烯装置的裂解、分离、深冷、精馏等先进控制和优化技术及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合成树脂、合成橡胶高性能化技术,特种合成纤维生产技术,新型分子筛材料、催化剂载体和制备新技术等。

Ⅱ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目进行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项目招标所应具备的条件也不一样。《招标投标法》第9条对于项目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比较简要的规定。该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发改委等7部委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原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8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项目招标至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如果招标人是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公司等企业形式就必须已经依法成立。因为招标人属于合同的一方,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企业尚在筹备中,或者仅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一个部门并且没有获得单位授权,则一般不能进行项目招标。
2、项目已经审批通过
项目已经审批通过,包括项目本身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同时,如果国家规定该招标项目的招标需要审批,还必须经过招标审批。《实施条例》第7条进一步细化了审批的内容,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项目资金或其来源已经落实
项目资金或其来源已经落实,即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当然,对于以BOT、PPP等融资项目的招标,则不需要具备该条件。如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8条规定,对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呈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还必须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应当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工程项目可以进行EPC即交钥匙总承包人招标,也可以就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分别招标。《建筑法》第 24条第 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必须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否则,投标人无法据以报价、编制工期,即使中标,也无法按图施工。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应当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否则,无法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有效地比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招标项目需要其他条件的,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具体规定,但是,规定条件时,应当坚持平等与公平原则,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部分投标人投标,实施歧视待遇。
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进行招标,可能导致招标无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纠纷。

Ⅲ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

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项目审批条件扩展阅读: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

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包括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以及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等。

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包括: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为避免因简单对比统计数据产生误解,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四是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Ⅳ 工程招标条件

建设工程招标前的一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 实行招标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2. 概算已经批准,资格已落实;
3.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障碍物全部拆除清理,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或已经落实给施工单位施工;
4.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5. 主要建筑材料(包括特殊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能够保证连续施工;
6. 已经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具备以上条件,即可申请招标。
(二) 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1. 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审查登记。
2. 建设工程报建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
3.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4. 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资金证明。
5. 工程报建程序:建设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连同应交验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 建设单位招标的资格审查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3. 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4.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5. 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 有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
4.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具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 选择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以是一次性发包,也可以把工程内容分解成几个独立的阶段或独立的项目分别招标,如单位工程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和安装工程招标、设备麻风招标和材料供应招标,以及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

Ⅳ 哪些行业项目环评的审批需要该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作为前置条件

这个一般来是看当地的规划,如果上自位规划已经确定了园区和进入园区的行业,那么相关企业都要进入园区,也就需要园区的环评。这个可以去发改委咨询,看你的项目是不是需要进入当地园区,他们会依照各种规划明确的回答你的。

Ⅵ 审批制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立项前置条件有哪些

▲办理条件
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提交的项目相关文件资料规范齐全,实行审批制立项。
▲资料清单
项目单位向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立项申请,申请书正文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年限、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来源等,并附以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评审批文件
5. 节能评估报告(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或登记表及审查请示
6.县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
7.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8.资金信用证明或银行融资意向书(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
9.工程图纸及预算书(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10.招标基本情况表(按《招标投标法》需招投标的项目)
11.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项目)
1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项目)
13.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Ⅶ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办理范围、程序、基本条件是什么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审批条件: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和现场踏查,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业务处审查提出意见后(其中,涉及市直管工业由污控二处进行审查、非工业由污控一处进行审查和核定,生态方面由自然处进行审查和核定,其他由所在区、县(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5、“三同时”监管。审批后的项目分别交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区、县(市)环保局进行“三同时”监管。即:市环保局直接监管单位的建设项目及污染较重的项目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其他项目委托当地区、县(市)环保局监管。 信息反馈

Ⅷ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内容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5份。

1、备案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机关应对备案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齐的资料。待资料更正补齐后正式受理。

3、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

4、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5、《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要求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3、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8)项目审批条件扩展阅读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Ⅸ 项目中规划条件审批人是什么

编制人比较灵活,一般可以是项目上的技术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
审核人通常是编写人写技术员,审核人写项目技术负责人。
审批人应该是企业一级的技术负责人,也就是企业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副经理一类的
只看到过对审批人有要求的,就是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方案等,须经企业一级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对前两者没有要求

其中,临时用电方案,如果要求比较细的话,应该由电气专业的技术员和技术负责人编制和审批
如果要求不太严格的话,也有的工程是写项目经理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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