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文书
A.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设有编号的执法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
如:(京朝)健行罚〔2011〕5号。京朝→代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健→代表执法类别为保健食品类案件(如化→代表化妆品类案件),行罚→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代表年份,5号→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序第5号。
第五条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不得遗漏或者涂改。有选择项的应当将非选择项用杠线划去。
当场填写的笔录文书当事人认为记录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第六条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标点正确。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七条文书设定的《( )副页》,是《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陈述申辩笔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文书的续页,( )处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调查笔录)副页》。
第八条文书设定的《( )物品/场所清单》,是《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没收物品凭证》等文书的附件,( )中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九条《举报登记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举报内容”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单位(人)、负责人、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及其影响。
“处理意见”是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的办理意见。
第十条《立案申请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是单位主管领导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调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
“监督检查类别”准确注明是保健食品或者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环节的检查。
“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记录必须准确。
《调查笔录》采用问答式。需对多人进行调查的,应当分别进行笔录。
《调查笔录》填写完毕后,应当将笔录交给被检查方核对或者当场宣读,被检查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写明日期。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终了处右下角签字、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关键环节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中的“监督检查类别”、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的填写,以及检查完毕将笔录交由被检查方核对、认可、签字等,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抽取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向标签标示的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委托标示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本告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人)名称或姓名、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地址、样品名称、商标、规格、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限、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检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时填写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六条《责令召回审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避免损害或防止损害扩大,决定对需要进行召回的产品实施责令召回处理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七条《责令召回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对其组织生产、代理销售的产品进行强制召回处理的文书。
《责令召回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召回的法律依据、召回报告的递交日期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产品信息”,应填写需要召回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生产者或进口代理单位名称、地址。
“实施召回的事实依据”,应填写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情况。
“召回要求”,应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召回相关产品的具体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围、召回的时限、召回进度的报告频率等。
《责令召回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记保存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或者作出延期决定的内部审批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要明确查封、扣押还是延期,由承办人提出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的产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生产场所等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与《()物品/场所清单》和《封条》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场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五条《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等,排除违法嫌疑后,向当事人发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书。同时填写《(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二十六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场所等时,对涉案场所、证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标识性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封条》参考尺寸:大封条长38cm、宽11cm;?
小封条长30cm、宽7cm。
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时,呈请主管领导批准移送的文书:
(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及其他部门须追究相关责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条《案件移送书》,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时填写的文书。
在表中“经初步调查”后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填写。
第三十条《行政处理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已决定立案,将依法进行查处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案件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文书。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的处罚建议,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将合议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核对无误后,分别签字。
第三十二条《撤案申请表》,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承办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撤案的内部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名称、违反的法律法规等条款、处罚依据、拟处罚种及罚没款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文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后,当事人可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为3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陈述申辩笔录》,是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文书。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准确记录陈述申辩原话原意。对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记录完整。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申辩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主管领导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于重大、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时所填写的文书。
重大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等。
复杂是指案情复杂、调查困难、认定困难等。
处罚较重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
讨论记录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也可以采用会议纪要形式。
填写要求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采用制作式。
“违法事实”应当详述违法时间、地点、情节、违法物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等内容。
“有关证据”必须是与违法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凭证、检验报告书、照片以及各种物证等。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写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次分项列明。
“处罚决定”应当以“依据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2.……;3.……”的表述方式制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向相关法院起诉;化妆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法院起诉。
有没收物品的应当注明“见《没收物品凭证》”。
第三十八条《没收物品凭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罚种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日期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第四十条《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
“地点”仅指物品销毁地点。
“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不同的处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经办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四十一条《听证告知书》,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文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拟处罚种和罚没款幅度。
第四十二条《听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文书。
第四十三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听证全过程的记录。
“听证方式”注明公开或者不公开。
《听证笔录》应当按照所设定的格式填写。记录人要准确记录发言人的原意。
《听证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本机关负责人提交的关于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要求,并将《听证笔录》附在《听证意见书》后备查。
“听证意见”是听证主持人综合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以及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告知权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第四十六条《送达回执》,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方式”注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送达文件及文件编号”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
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四十七条《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填写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执行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填写的文书。
“执行结果”注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注明何种原因。
第五十条调查取证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可疑,需要抽取样品检验鉴定的,应当填写相关抽样记录凭证。
抽样人员应当用封签将所抽样品当场签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文书的印制、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预盖印章的文书,应由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发放,严防丢失。
第五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中所列《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封条》等文书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略)
1.举报登记表(略)
2.立案申请表(略)
3.调查笔录(略)
4.现场检查笔录(略)
5.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略)
6.检验结果告知书(略)
7.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8.责令召回审批表(略)
9.责令召回通知书(略)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略)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略)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略)
1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略)
14.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略)
15.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略)
16.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略)
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略)
18.()物品/场所清单(略)
19.()副页(略)
20.封条(略)
21.技术鉴定委托书(略)
22.案件移送审批表(略)
23.案件移送书(略)
24.行政处理通知书(略)
25.案件合议记录(略)
26.撤案申请表(略)
2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略)
28.陈述申辩笔录(略)
29.行政处罚审批表(略)
30.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略)
31.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32.没收物品凭证(略)
33.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略)
34.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略)
35.听证告知书(略)
36.听证通知书(略)
37.听证笔录(略)
38.听证意见书(略)
3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40.送达回执(略)
41.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略)
4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略)
43.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略)
B. 如何规范制作路政超限行政执法文书
多学行政处罚法、路政法规,你懂了才能做出基本合格的执法文书!
C. "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如何引用法律依据"
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如何引用法律的规定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D. 如何解决机构整合后执法文书,执法标识,执法流程和执法服装规范统一问题
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 (五)明确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中国运行效率。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应中国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中国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中国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中国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中国物资储备。建立应中国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中国、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中国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中国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三)构建智慧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中国,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中国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中国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二十五)推进中国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中国络,科学划分中国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中国格化管理。明确中国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二十七)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E.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有;1。工具作用,2。规范和准绳作用,3。依据作用,回4。宣传教育答作用,5。凭据作用。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有;1。内容真实。合法,2主题鲜明,3。语言庄重。准确,简洁,4。格式规范。
F.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什么字体
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5.2.2字体和字号 规定:字体和字号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3.1 标题规定: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G. 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特点有几个规范性要求
第一章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质监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察三大职能。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之外,要采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
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
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
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
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
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
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
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6.制作的合法性
表现为:
A、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
B、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
C、不仅做到制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
7.实施的强制性
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
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二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很多种不同的类型:
1.根据文书制作主体名义的不同
可以分为以个人名义制作的文书和以机关名义制作的文书。
所谓以个人名义制作,是指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名义制作,由制作人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正确性负责,如《调查笔录》;
以机关名义制作,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以机关的名义制作的文书,由该机关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2.根据制作主体级别的不同
可以分为上级机关制作的文书和基层机关制作的文书。
上级机关制作的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如《案件办理报批书》、《行政复议答辩书》等。
3.根据文书内容的不同
可以分为描述事实的文书和表示意思的文书。
描述事实的文书,是指制作人只对看见的、了解的、掌握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记录,不掺杂任何个人意思,不做任何主观评价的文书,如《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表示意思的文书,是指制作人对事实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4.根据文书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表格类文书、填空类文书和笔录类文书。
表格类文书如《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填空类文书如《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笔录类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
5.根据文书使用范围的不同
可以分为内部使用的文书和外部使用的文书。
内部使用的文书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立案审批表》等;
外部使用的文书,是指对制作机关以外的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的文书,如《封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外部使用的文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
6、根据办案需要分为必用类文书和择用类文书两大类。其中:
立案的必用文书共12种,包括:(1)行政执法案卷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通知书;(7)案件审理记录;(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结案报告。
当场处罚案件的必用文书共5种,包括:(1)行政执法案卷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结案报告。
其余各种文书均为择用文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二、行政处罚用文书的种类(49)
行政处罚用文书共49种,包括11类:
1.受案、立案类
2.调查类
3.产品鉴定检验类
4.强制措施类
5.案件审理类
6.听证类文书
7.行政处罚类
8.罚没财物处理类
9.行政处罚执行类
10.立卷与归档类
11.其他行政执法文书
三、行政复议用文书简介
行政复议文书共13种:
四、行政赔偿用文书简介
行政赔偿用文书共2种:
第三节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
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规范性
(一)格式统一,结构固定
填空类、表格类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填写。
对于笔录类文书,行文结构一般分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等;正文是文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事实、理由、证据和结论等;尾部包括署名、日期和签字等。这样制作出来的文书眉目清楚,一目了然,便于执行。
(二)特定用语规范化
要求使用统一规范性用语。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使用的文书用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几句话就是统一规定的。
(三)事项特定化
不能随意更改或增删。
二、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的要求
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规范化,二是行政执法文书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对于行政执法文书就显得尤其重要。有时一个错别字、一个标点符号、一个歧义句都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要求分为“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两类。对“一般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1.文书的印刷规格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2.文书的填写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立的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3.文书中的印章
依法不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应当以其所属机关的名义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应当印制其所属机关的名称。(如市纤维检验所纺织执法)
5.文书中的附页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案件听证笔录》等文书首页内容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记录内容
记录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或者语言,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7.文书文号填写
行政执法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制作年份”、“文书的顺序号”等五个部分依次填写。
8.当事人签名
多联式文书中当事人签名栏,由当事人填写并注明具体日期,作为送达的依据,。
9.文书复写
在使用《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10.文书存根
在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
11.常用栏目的填写
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调查笔录内容的记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数量”栏填写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质地等特点。
表格填写完剩下的空格,应当用对角线的方式划去。
法律依据的填写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条、款、项的正确引用:一般来讲,一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章、节。
①“条”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②“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③“项”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
第四节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与表达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
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特点是以实用为基本出发点和最高准则。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庄重性
语言要严肃、慎重、不随意,做到庄严凝重。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语言要体现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坚定性和强制性
如在一份《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中有这么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7月5日生产的全部火腿肠标签上的生产日期由7月12日更正为7月5日”。
2.要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
所使用的词、句应该具有确切的含义,即一个词只能表达一个概念,一个句子只能表达一个判断。
3.要恰当使用专用语和具有行政执法文书语体风格的语言
语言简要、精练、庄重,被人们普遍接受,基本上定性化、规范化,具有特定涵义。如“责令”、“并处”、“本局”等。
(二)确切性
1.熟悉并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专业术语
如“抽样取证”、“行政处罚决定”等这些专业术语,一方面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地增强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2.注意行政执法专业术语的区别
有些专业术语,一字之差,内涵和外延就完全不同。如“终止”和“中止”就属于这种情况。
3.注意准确使用有关数字和概念,避免语义的不确定性
H. 执法文书只有一个问题标准是否加
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6.制作的合法性表现为:a、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b、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c、不仅做到制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7.实施的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8.法定的排他性,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I. 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一、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1、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在实现复议救济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复议的监督功能。
2、要充分发挥人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行政执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要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相关职能部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3、要借助新闻舆论监督的强大威力。把一些行为和问题直接暴露,孰是孰非,一目了然,处理者亦须尽快拿出公正的处理意见。诚恳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高度重视和解决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建立良好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体制。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的机制。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平时即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执法观。要文明执法、文明服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廉洁高效、文明执法,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
三、要改善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
1、转变政府职能,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紧紧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梳理执法依据和清理行政职权,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打下基础。
2、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3、加强法制宣传,执法过程本身就是宣传法律的过程,要使执法活动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必须提高管理相对人的法律素质。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配合,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J. 执法文书不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执法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是不是有权机关依据相关程序作出的,如果符合规定只是书写或者其它的一点不规范,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