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说
一般说来,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与“应当”是具有明显区别的。所谓“可以”,是授权性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怎样做;所谓“应当”,是义务性规定,是法定的必须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如果“不为”就是违法,因而具有“强制性”。
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在条文(1)中,对承运人没收违法所得后,是否处以罚款,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根据违法人员的违法情节自由裁量,可以罚也可以不罚。而在条文(2)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告知与不告知之间没有裁量权,只要作出的处罚符合听证标准,行政机关就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不告知当事人这一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就不成立。可见,“可以”与“应当”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Ⅱ 为什么说行政法规也是法律,我没有理解,有没有人可以
因为广义上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啊
Ⅲ 为什么说安检部门有行政法规执行权却无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Ⅳ 国务院制定的叫行政法规,有没有哪部法说不能违反行政法规我只看到了不能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法律的法律层级不一样。但违反行政法规和法律都有相应的处罚。
Ⅳ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法律的位阶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Ⅵ 为什么说安检部门有行政法规执行权却无处罚权
得先搞清楚行政处罚权的来源。只有三种。一是法定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版,三是依法受权委托执法的组织。安检是指的机场、车站的安检么?要是的话,他们不具备执法处罚主体资格,除非是上面的三种,才可以实施处罚。安检是指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话,一般是有处罚权的,如《安全生产法》就规定了安监局,现在是应急局,有处罚权,当然也的执法权。另外你说的这种执行权,也是模糊吧,行政法上执行权,主要是处罚和强制的执行权,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自己执行。没有依据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Ⅶ 行政法规的内容属于行政法部门,行政法内容都来源于行政法规~~~对吗
不是!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首先不是行政法规,而是行政法律。行政法律又分为普遍适用的“一般行政法”与针对一定领域的”部门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部门行政法有《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法》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及于全国,但是效力低于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下属的各个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叫做”部门规章“,效力也及于全国,但是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Ⅷ 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吗哪里有说到这个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怎么可能没有法律效力呢?当然是有的
Ⅸ 行政法规到底有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是列举处罚的类型,至于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做出列举类型的何种处罚,这要进行具体的分配。
第1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实质是指:行政法规不能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广义的行政法规则设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比如治安处罚法有设定,而治安处罚就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狭义的行政法规(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行政法规是不设立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但也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出现,但这不是行政法规自我承载的法律效力,主要靠效力转移来实现。
(9)行政法规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