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制度
『壹』 概括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有何异同
古代的三大地方行政制度
(1)西周分封制。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让他们建立起诸侯国,护卫王室。诸侯要服从命令,贡献财物,并随从作战。诸侯权力和地位可以世袭,分封制巩固了周朝的统治,扩大了疆域,春秋时期,随着诸侯争霸战争的进行,分封制逐渐崩溃。西汉初年,曾部分使用分封制,但很快形成王国问题,其消极作用远大于积极作用。
(2)郡县制。商鞅变法,在地方废除分封制,设立县制。秦朝推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县长官由皇帝亲自任免。郡县制几乎盛行于整个封建时代,对后世影响深远。
(3)行省制。元朝在地方设行省制。行省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其行政长官直接对中书省负责。行省制不仅在当时有效的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国家的统一,而且经过后世的调整与补充,其积极作用愈益明显。
相同点:都是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采用的地方政治制度.
不同点:分封制下的诸侯为王族、功臣等人,郡县制的长官为官僚,行省制的长官是蒙古贵族;分封制下的诸侯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而郡县制和行省制的长官只有行政权;分封制下的诸侯可以世袭,郡县制和行省制的长官由皇帝任命不可世袭;分封制下的诸侯有独立的武装,郡县制的长官没有军权,行省制的长官有一定军权;分封制和郡县制没有职能分化,而行省制有职能分化;分封制和行省制在初期加强中央集权而在后期削弱中央集权,郡县制至始至终加强中央集权.
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从分封制、郡县制到行省制,说明了中国古代社会地方行政制度的形成与演变,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郡县制在否定分封制的基础上得到确立和发展,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巩固,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对后世影响深远。行省制有利于各族人民交流和国家统一,促进了民族融合,使中华民族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加强,日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为我国明清以后的地方行政区划奠定了初步基础。
『贰』 隋唐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么
隋唐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以道州县制为主,隋炀帝时实行过郡县制。
从东汉至南北朝,不断沿用州制。虽然各个时期都有改动,州的划分、数目与名称不尽相同,但基本格局未变,均以州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构机,下辖郡、县等。到隋炀帝时,废除州制,恢复推行郡、县二级地方行政制度。至此,中国历史在八百多年后又回到秦初的统治方式。 唐、宋、辽、金几代朝廷改用道、府、路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制度。唐太宗分全国为十道,每道各辖几十个州。中唐又析置十五道,井与节度使制度逐渐融合。 在道制之外,又有府制。分别设在国内要地和边境地区。北 宋开始,改用路为最高地方行政机构,分全国为二十三路,下辖府与州。两宋和辽、金时期,路的设置、分合及所辖的府、州常有变动。
『叁』 明清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明朝
明代地方行政体系十分复杂。大体而言,明代分省府县三级,一级行政区为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与奴儿干、朵甘、乌斯藏三都司,北方瓦刺、鞑靼,西北哈密诸卫、亦力把里是一定时间内以藩部形式对明政府表示臣服的地区。大行政区之下,内地以府州县等,作为二、三级行政区机构,边地少数民族地区则以各种形式共存于全国统一体系当中。
一.省级行政区
明初沿袭元制,在各地设立行中书省,到洪武九年把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作为新的高层政区。但是民间和官方还习惯上称单个行政区为省。明代省为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可按京畿、内地与边地分为直隶省、普通省以及相当于省级之都司。
1.京畿省:南直隶和北直隶,就是南京和北京。
2.普通省:普通省为省级行政区中主要部分,分设十三布政使司,即山东、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广西、广东、福建、浙江等省。
3.都司:奴儿干、朵甘、乌斯藏三都司地位与两京十三省(布政使司)平行,因地位特殊,不设省,而以都司代管行政事务,三地均可看做边地特殊省行政区。乌思藏——辖区包括今西藏自治区除昌都地区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朵甘——辖区在今四川省西部、云南省西北部、西藏自治区东部和青海省西南部,包括今四川省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云南省的迪庆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的玉树藏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的昌都地区和那曲地区的一部分。奴儿干都司——管辖范围西起斡难河(今鄂嫩河),北至外兴安岭,东抵大海,南接图们江,东北越海而有库页岛。
(一)各省行政长官的设置及其职权
①京畿省:设顺天府与应天府。
②普通省:省的长官设置比较复杂。明朝初年,沿袭元代,设平章政事等 官。洪武九年(1376)改制后,十三行省陆续改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俗称都、布、按,三司联合组成。
三司的长官分别是都指挥使——正二品;布政使——从二品;提刑按察使——正三品。都指挥使下辖卫所;布政使掌民政、财政;按察使掌刑罚和监察。都、布、按三司在地方上三权分立,互不统属,同时又分别属于中央三个不同的机构。都司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布司和六部有关联,按司受命于刑部和督察院。这三司都是以中央官员的身份被派到地方,从严格意义上讲,可以说明代不存在省一级的政区,有的只是都、布、按三使的施政范围。从这可以看出,明代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空前加强了。
在三司互相牵制外,布政使也不是一个人专权,而是分设左右两使。其下属有参政(从三品);参议(从四品)。布政使的职责是通一省的民情、考察官吏、掌握田土户口、征收贡赋,并督理一省礼仪、祭祀、灾情等事。有重要政务需要与都、按二使共同商议。布政使的作用其实就是承上启下,上承六部的政令,下转知府知州执行。但是明前期布政使的地位很高,根据《明史-职官志》的记载“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使每出为布政使,宣德、正统间犹然,自后无之”。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总督、和巡抚的设置,布、按二使受他们节制。布政使就只管经理钱粮的事,布政使甚至被戏称为“钱粮衙门”。这反映出来明代的地方权利结构发生了变化。
布政使下辖的参政、参议,职掌是分守各道以及派管粮储、屯田、驿传、水利、抚民等事。分守道是设立在布政使司和府州之间的一个中间联系机构,其实就是布政使司的派出机构,明代在前后设过60道。
都司设置较为复杂,是地方军事首脑机关,“掌一方的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属于五府,而听命于兵部”。另有行都指挥使司(简称行都司),品秩与都指挥使司相同,正四品。都司除十三行省都有设置并与布司同驻省会外,又设有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与陕西(驻河州)、山西(驻大同)、福建(驻建宁)、四川(驻建昌)、湖广(驻郧阳)五行都司,此类都司、行都司管区均具有军政合一行政区性质。
提刑按察使俗称按台,这是从元代的肃政廉访使转化而来的。其属官有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另外,按司还设有分巡道,明代前后共设过69道。
二、府州县组织
1、府:明代废路置府,作为主要的统县政区,下边统辖属州和县,府又分直隶府、普通府。直隶府就是京畿府。明代因为有南北二京,故有两个京畿府:顺天府、应天府。直隶府虽然名义上是府,但权力大于普通府。直隶府长官叫府尹,官秩正三品,其职“掌京府之政令”,有单独奏事权,所以地位特殊,不宜归于二级行政区长官当中。北京顺天府即旧北平府,系永乐初年改名。南京应天府为明代初期的首都,永乐后虽京都北迁,但其建制与顺天府一样。
普通府长官叫知府,官秩正四品,其职“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牧养百姓”,并“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宣德三年以后,两京13布政使司下辖159个府。明朝前期,知府的任期很长,一任就是一二十年,有利于统治的稳定和创造良好的政绩。知府下辖有同知,是知府的副官,俗称司马,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推官,正七品。同知和通判分管一府的钱粮、水利、屯田。推官负责处理刑名案件。明朝中后期,知府及其下属官员调动频繁,杂流并进,腐败现象是日益严重。
2、州:分直隶州和属州两种。直隶州和属州的长官全是从五品。区别就是直隶州直隶于布政司,而且下边可以辖县;属州直隶于府,下边不能辖县。知州的属官有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同知和判官没有定员。
3、县:县是明代第三级地方政府,明代共设1171个县。明代县的长官叫知县,正七品,主持全县一切政务。知县的职掌比府州长官更为实际,多为赋役民政之事。知县的属官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分掌一县粮马等事。还有典史,不是流官,负责文档工作。县级佐官还有司狱、驿丞、仓官、巡检。巡检是从九品官,负责治安。明朝初年根据税粮的多寡将县分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以后凡知县均秩正七品。
4、县以下的行政机构
古代县以下行政机构的建制稳定度比较差,明代也一样。根据文献记载,坊、乡行政机构是直接与县连接的。乡之下设里甲或保甲。里甲是明朝前期基层行政与徭役相结合的组织。里甲严密控制乡民,“编成里社使就约束,如鸟之在笼,兽之在柙”。,虽然里甲制一定程度上对稳定生产力起过积极作用,但消极因素也非常显著,到后来更是弊端百出。明中叶后,里甲制度渐趋混乱。“一条鞭法”实行后,里甲制作为基层行政组织所依赖的徭役职能消失,逐渐为保甲制所取代。
保甲原来是地方治安组织,明初实行里甲制的同时,部分地区“立保甲之法,一甲五户,一户若干丁,联为乡兵。”保甲作为基层行政组织,是在里甲制废止相当长时间后形成的,所以明后期所修地方志中各地县下行政机构很不一致。
三、总督、巡抚制度——地方省级行政权力结构的演变
明代地方行政组织体系是由上边讲到的都、布、按三司与府、州、县组成,但是在明代中期以后,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渐在三司这个体系外形成了一套总督、巡抚体制,成了新的地方行政组织。
明代都、布、按三司分立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但是对于处理地方事务却有不太方便。由于权力分散,不能很好处理地方上较大规模的突发事件——对内不能绥靖农民起义;对外无法抵御强敌的入侵。鉴于这种情况,宣德以后,中央经常向各地派出总督、巡抚,这类官员带有中央政府一、二品大员的职衔,在所督或所抚地区拥有处巡抚:洪武和永乐年间都向地方派出过巡抚,但这时候的巡抚既没有明确的职权规定也没有形成规模。就是临时的钦差大臣。到宣德五年,派遣巡抚到全国各地,督察税粮的征收。巡抚的职权才逐渐明确,而且有了分片巡抚的趋势。景泰四年起,规定巡抚一律属于督察院系统。以便于在统属地方上的按察使和巡按御史;成化二十二年,基本上取消了巡抚回京议事的规定,而且还允许巡抚带家属上任,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巡抚已经地方化了。从嘉靖、万历以后,巡抚已经成为实际上的地方官员,而且职权更加扩展。首先是巡抚的派遣已经制度化,到任、离任需要交换手续;其次从嘉靖中期起,大多数巡抚都加有提督军务的职衔,明确了其职掌军务的权限。还有一个明显标志就是:自万历元年开始,巡抚的名称有“巡抚##地方”改为“##地方巡抚”,觉得这正式表明巡抚由中央官员演变为地方官。
总督:明代总督的设立不如巡抚普遍,同时特遣性质较为明显,地方性与稳定性都不如巡抚。成化十年逐渐明确了总督节制巡抚的体制。总督和巡抚一样编制也在督察院。所以总督的全称是“兵部侍郎兼督察院副(佥)都御使总督##方军务。表面上看,都抚是监察官,实际上在明代后期已经演化成凌驾于地方三司的封疆大吏了。相应的地方三司的权利和地位随着都、抚职权的上升逐渐下降了。明末的十多个总督、巡抚辖区也有了代替两京十三布政使司,成为高层行政区划的趋势。
置军务、监察官吏、治理民事的综合权力。这样一来,克服了原来军事、行政、监察三权分立的缺陷。总督、巡抚的派遣起初只是临时性质的。但是到了明朝后期,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激化,地方上的事务越来越复杂,都、抚也由原来的临时派遣变为长期设置,由派往个别省份发展到全国各地。都、抚贰职也成了地方最高一级官员,总督、巡抚辖区也就成为除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之外的行政区。
总督、巡抚虽然凌驾于三司之上,但是他们不能直接指挥三司来行事。他们对地方统辖权是通过所抚地区的道来实现的。比如:延绥巡抚下设靖边兵备道、神木兵备道、榆林兵备道、河南兵备道。
巡抚和总督是明代中央联系地方的纽带,它是在行省制度改革后,一种调节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新形式。废行中书省后,他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三司体制的不足。在地方的条件下,督抚相对集中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地方行政效率和应变能力,同时作为一种差遣官,又便于中央的控制。但督抚在清代终于完成了地方官化,没有摆脱监察官转化为行政官的历史轮回。
清朝
先从政区的布局和相应的行政机构来看
一、高层地方行政组织
清代沿袭明朝的旧制,以省作为高层政区,以总督、巡抚作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把督抚辖区逐渐调整到和明代省区相一致。后来在康熙初年,把明代遗留的两京十三司行政区调整成十八个地方行政单位,清政府开始没有给这些新诞生的行政区起名字,后来按俗称也就叫“省“。每一个省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的标准配备是:二个长官(总督和巡抚)、两个行政机构(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以及多个省级专业官员(盐捕等专业道员)和派出官员(分守分巡道员)
清代的总督可以说是位高权重,品秩是从一品,一般是两个或三个省共设一个总督。按清代定制共有八个总督:直隶、两江、闽浙、陕甘、湖广、两广、四川、云贵。可以看出这八个总督并不能涵盖全国十八省,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只有巡抚,不受总督节制。清代巡抚是从二品官,一般是一省一个,但也有例外,如—甘肃不设巡抚,由陕甘总督兼管。直隶、四川只有总督没有巡抚,这样一来全国总共有十五个巡抚。
督抚间的制度性矛盾。因为八个总督有六个是兼管两到三省的,除了陕甘总督,其他五个总督肯定和巡抚同时在一个省会开府,像两广总督和广东巡抚都在广州,经常产生摩擦,后来清政府用了个消极办法,把广东巡抚撤销了。
光绪十年(1884年)十一年相继设立了新疆、台湾两巡抚,分别隶属于陕甘总督和闽浙总督。光绪三十二年又增设了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巡抚,同时设立了东三省总督统辖这三个巡抚。
清朝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接受了历史上鲜卑等民族被同化的教训,重要官员都有满族人担任。中央如此,地方大员也一样。据统计,从顺治四年到雍正九年,近九十年间,满、蒙、汉八旗任总督的有307人,任巡抚有463人,这在整个官员结构中占很大比重(90%以上)。这种局面直到咸丰年间,湘军兴起后才有了转变。以湘军集团为代表的汉族地主阶层势力兴起后,不仅仅是改变了督抚民族的比例,而且增大了地方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清代省级政府其他方面的变化,省政府中裁去了都指挥使一职,只剩下布政使(从二品)、按察使(正三品),名义上布、按两司是省级政府,实际上完全变成督抚的僚属了。明代三司还定期回朝奏事,到清代这一制度废除。
明代布、按二司的属官也在省会办公,守道只是临时性的派遣。而且明代的道没有品级。清代从乾隆以后,道员成为地方实官,正四品。可是道在实际上不被认为是单独一级行政区划。所以从行政区划上看清代有省、府、县三级;但是从官员设置上看有督抚、布按、道员、知府、知县五级。(比如要想奏报个事:州、县报府;府报道;道报布按;布按报督抚)。官僚机构重叠到这种程度,行政效率肯定很低,但是达到了中央集权的效果。日本学者真水康树对这一制度的评价是“当时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行政效率的合理性,选择了督抚牵制。
清代还有许多没有地方区划的专职官员:粮道、河道、盐法道、海关道.
二.统县政区和县级政区的行政组织
清代的统县政区有府、直隶州、直隶厅。
1、府:府的长官叫知府,首都所在地的长官叫府尹,这和明代一样。知府的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推官后来裁了。府设知府一人,清初定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从四品,掌一府的政务。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分别掌握粮、盐、都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这类事务。同知和通判经常被派到府的境内分防地方,后来逐渐形成了府下设的新的行政单位,叫厅。另外,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不设州县也设厅。厅有散厅和直隶厅的区别。散厅等同于县,直隶厅与直隶州一样,直属于省,一般直隶厅也不能辖县。
2、州:和明代一样,清州也有直隶州和散州两种。直隶州等同于府,下有属县。散州等同于县,所以也不能辖县,不同于明代的属州可以领县。一州设知州一人,先是从五品,后来改为正五品,掌管一州的政务。清代全国共设直隶州76个,散州48个。
3、县:一县设知县一人,清初沿袭明代旧制,知县任期满了,“行取“到京城,补授科道或部职乾隆以后取消了这一做法。知县,正七品,掌一县政务。副官有县丞(正八品),典吏(不入流)各一名。分管粮马、征税、户籍等事。
县以下还有保甲制度,负责清查户口,编定牌甲,维持地方治安。
清代地方政府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各级地方官,从知县到督抚,一般都要聘请一个幕宾,协助办理一切事务。这种现象其实也是由体制弊端造成的,明清两代中央政府一直处理不好地方官职权分合、大小、轻重的关系。
『肆』 什么是地方行政体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管县”体制已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其各种弊端,与此同时,“省管县”模式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在不少地方开始试行。本文在对“市管县”体制的由来与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目前所进行的“扩权强县”、“县财省管”的尝试,探寻其理论支撑和可能衍生的问题,从而为我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理清思路。
『伍』 地方行政制度的中国古代
夏商时期实行的是封国建藩的地方行政体制,诸侯虽然具有地方长官的属性,但仍保留着相对的独立性。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不仅表现为中央政权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还表现在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由中央对地方的统属关系所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称为郡县制。西汉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同时又兼有封国制。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中央集权受到严重威胁。东汉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在漫长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层次曾出现过:郡县或州县两级制;州、郡、县,或路、府、县,或道、府(州)、县三级制;省、路、府、县,或省、道、府、县四级制。
由于县一级的行政权力机构有千余个,中央难于一一控制,因此,在县以上再设一级政权,以监督县的工作,对中央负责。这样,就形成了犹如一张大网,逐层布下,遍布全国每一个角落的三级或四级政权形式,而提控网纲的是皇帝。
在地方权力的分配上,历代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都是:分割地方权力,使之各有其主,并且使地方官吏之间互相制约。比如,秦代在郡中设有守、尉、监,把行政、军事、监察诸权分立;省设正、副两名长官相互制约。在正、副长官之下还按中央政府组织部门的分工,分别设置相应的官署机构,在长官指挥下分工办理各项事务。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长官要由中央任命,有规定的任期和籍贯回避。
在明、清两代,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相同,府、州县以下的建制无多大变动,但在省一级则有几次较大的变动,这反映出,朝廷既要紧密控制各省的一应行政权力,将财权、军权、司法审判权尽可能集中于中央,但在实际统治中,又深感地区分散辽阔,不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力,实难充分并较好地履行统治职能。为此,在500多年中,随形势的变异,一再对省级行政制度作了实际上的重大调整。
明朝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枢,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
使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
『陆』 列举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么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书省,改为十三布政使司区。简称为十三省,另设南北两直隶,犹如元朝的“腹里”。
皇帝
(中央政府)
北京顺天府
府、直隶州
县、属州
南京应天府
府、直隶州
十三布政使司
府、直隶州
县、属州
皇帝
(中央政府)
布政使司(省)
府、州(直隶州)
县、属州
布 政 使—民政兼司法,承宣布政使司
知府、知州
知县、知州
按 察 使—监察兼司法,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军事,都指挥使司
指挥使—卫
千户—所
1、南北两直隶
明朝的政治区划以南北两京的地方为两直隶。南直隶称南京,包括今之安徽、江苏,于南京城郊置“应天府”。北直隶称京师,包括今之河北辽宁两面三刀省的南部,于北京城郊置“顺天府”。顺天府、应天府都设有府尹为长官。与其他近畿诸府州皆直辖于中央南北两京政府,故称直隶,而不另设布政使。
2、省、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制
明初改元之路为府,府之下为县,在原则上是“府县两级制”。府县之外另有州,大州直辖于省,与府相同,谓之直隶州。小州则属于府,与县相同,谓之属州。所以在形式上,似乎成为府州县三级制。加“布政使司”区,成为“省”、“府”、“州”、“县”四级制。明代晚叶在“布政司”上又设“督”(总督)、“抚”(巡抚),原为中央御史之临时兼职,后成为常驻官,于是在形式上竟成为“督抚”、“布政司”(省)、府、州、县,五级制了。然而实质上仍以府(或州)、县两级地方行政为基础(如秦汉之郡县,隋唐之州县),上加省级,可称为“三级制”。
3、布政使、按察使和都指挥使
(1)布政使:“布政使”的全衔是“承宣布政使”,每省置左右“承宣布政使”二人,秩从二品。布政使原是一种承上启下的监司性质,放多事不公要陈报中央诸部,不要取得总督巡抚的许可。不过因其总揽一省(布政使司区)之大政,遂为一省之最高行政首长。
2)按察使:与“布政使”同列,掌管一省之监察与司法有“提刑按察使”一员,其品秩为正三品,比“布政使”低一级。在“布政使司”下分设若干不同性质的监察区划,名为“道”,有“督粮道”、“督册道”、“分守道”等,由布政使下的参政与参议兼任之。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分巡道”等,由按察使下的“副使”、“佥事”分任之,其区划名称颇为复杂。又京畿地方所设诸道,因直隶无布政使司,其道司则由附近诸布政使司分摄这(如北直隶之密云道、大名道、天津道、霸州道,由山东省兼管,易州道、口北道、昌平道……由山西省兼管)。
(3)都指使:都指挥使,亦称“都司”(正二品官),掌管地方军事,与“布政”、“按察”分掌“行政”、“监察”、“军事”统称为地方三司。
4、府、州、县
(1)府:“府”有京府与非京府之别,一般府之长官称知府,唯顺天、应天两“京府”之长官皆称府尹。为正四品官。府官掌一府之行政、教化、钱粮、治安。
(2)州:“州”之长官,称知州,品秩为从五品,州有大小,有直隶、属州之别。大的“直隶州”为直隶于省之州,地位与“府”相同;小的“属州”,属府管辖,地位与“县”相同。
(3)县:“县”之长官称知县,为七品官。府、州、县之行政体系与职务,大致与宋朝相同。 “府”、“州”、“县”虽在布政使司(省)之下,实系地方之基层行政组织,与“布政使司”介于监察行政之间者不同。
『柒』 地方行政制度的现代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二级制:直辖市--区;
三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省、直辖市的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捌』 地方行政体制 名词解释
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为国家地方行政制度在地域上的体现,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行政制度的管理类型、管理层次的确定,其合理性、科学性与否,影响着整个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文名
地方行政制度
含 义
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
解 释
国家地方行政制度在地域上的体现
性 质
行政制度
『玖』 西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制度各叫什么
一、中央制度:三公九卿制
西汉实行三公九卿制,始于秦,目的在于加强中央集权,其特点是确立皇权至高无上地位,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三公”与分掌国家朝廷各项行政事务 “九卿”职权分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起步的标志,对以后历代王朝的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武帝时改革了中央官制,把中央官员分为外朝官、内朝官。外朝官有丞相及丞相之下的各六百石官。而内朝官,或称中朝官,包括大司马和左、右、前、后将军,尚书,以及侍中、散骑、诸吏、诸郎、博士等。
所谓内朝官或中朝官就是由皇帝直接差遣,而不专任行政职务的,与行政性质的正规官称的外朝官相对而言的。
二、地方制度:群国并行制
西汉,在地方上继承秦朝的郡县制,同时又分封同姓诸侯国,郡国两制并行。因为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是因为缺少没有同姓诸侯王的护驾,同时设置封国也有利于平衡各方势力,有利于社会稳定。
文景两代相继执行的“以亲制疏”和“众建诸侯”之策,使王国数目增多,领域缩小;景帝悉收王国支郡以属中央,又使汉郡数目激增,至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共有王国二十五(西汉一代王国最高数),汉郡四十三。
(9)地方行政制度扩展阅读
三公九卿制和郡国并行制的作用
一、三公九卿制
西汉的三公九卿制,从根本上加强了中央集权,突出了皇权,削弱了(丞)相权,把中央官员分为内外朝更加强了中央机构为皇帝服务的职能。并且对后世影响巨大,被一直沿用。
三公和九卿以及列卿等,都各有自己的府寺,以处理日常事务。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并且分工明确,行政效率高,有利于巩固大一统的封建王朝中央集权统治。
二、郡国并行制
汉初政权推行郡国并行制,扩大地方王国的自治权力,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不多加干涉,也是当时“无为而治”的表现形式。其时的郡国并行制,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起了较大作用。
汉朝的郡国并行制,导致后期诸侯王权力很大,其政权与中央基本相同,进而导致后来的“七国之乱”。
七国之乱平定后,景帝下令取消了诸侯王的治民权,又减缩诸侯王的统治机构,降低王国官职的等级,使之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基本上解决了刘邦实行诸侯王制度的弊病,到了汉武帝时期又实行推恩令,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拾』 中国古代四大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中国先秦社会、中央集权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中国古代地方制度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省五个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西周实行分封制,地方长官分为诸侯和大夫两级。春秋礼崩乐坏,各国诸侯在吞并邻国之后开始在其故地设置郡或县,至战国逐渐形成郡县两级行政区划制度。秦朝统一后,在天下推行郡县制,郡之长官称守,万户以上的县之长官称为令,万户以下的县则称长。汉代基本沿袭秦制,另外,汉武帝时设十三刺史部(因其中十二部以舜帝十二州为名故又称十三州),长官为刺史。
唐朝时每道设观察使,又有节度使为地方的军政长官。到了宋代,县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县,府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府。明朝省级官员称为承宣布政使司负责行政,都指挥使司管军事,提刑按察使司管监察。清朝与明朝大体相同。
先秦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个先秦王朝实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为当时各部落方国的盟主,只能以“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全面的层层分封。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西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但这个时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书所载也互有出入。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的宗法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
郡县制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最初出现于春秋战国之际(春秋战国时期称为县制)。最初的郡县互不统属。后因经济开发,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原腹地的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这样,除秦都咸阳设内史管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朝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中央设御史大夫,丞相,太尉。地方设郡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手。万户以 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设乡、亭、里。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构。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曹。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部门。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这样,形成宝塔式的严密统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