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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检特治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21 21:38:47

① 淮南矿务局医保办大病医保文件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你可以看看下面的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试行)》的通知2001-6-22发文单位:淮南市医改办发布日期:2001-6-22执行日期:2001-6-22各参保单位、定点医院、定点药店: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具体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淮南市医改办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抄报:省医改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关于贯彻《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执行《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购药管理暂行办法》淮府[2001)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患有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门诊就医购药和结算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如下:—、适用范围和原则(一)《实施意见》适用于已参加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经本人申报,市医疗专家小组鉴定合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病门诊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证》)的参保职工。(二)大病、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就医实行“三定”原则,即定病种、定药品、定医院。定病种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个病种:定药品是指适用本病种在国家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定医院是指一个病种只能选择一所定点医院门诊,二个病种可以选择一,所定点医院也可以分病种各选一所定点医院就诊就医购药。“三定”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二、门诊就医购药办法(三)各定点医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本着简化程序、方便就医、提供优质服务、便于结算管理的原则,制定大病、特病患者就医、购药、登记、结算—套程序,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导医流程图,认真做好医保政策、管理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四)参保职工在门诊定点医院就诊时,须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证历)和〈门诊医疗》到医保专用窗口挂号,领取专用复式处方和《大病、特病门诊病历》(以下简称门诊病历)方可就医。(五)医生在接诊时,应认真核实患者身份,严格执行大病、特病“三定”规定,对符合本病种疾病的参保职工,其定点门诊医院方可开具与其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单据,否则应按自费处理。(六)参保职工如持定点医院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其外配处方须经医院医保办加盖“医保专用章”方司购药,否则费用自理。(七)《门诊医疗证》限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如发现违规行为,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将证收回,停止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补领手续。三、医务审核(八)大病特病的医务审核,以国家制定的《三个目录》及《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依据,严格执行“定病种、定药品、定医院”规定,认真复核,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九)每月初第一周内,定点医院应将相关结算材料报送医保中心审核。结算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收据、专用处方、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特检特治申请单、费用汇总表、费用情况登记表。以上大病、特病就医资料都需加盖大病、特病专用章,数据须另行汇总制表。(十)《门诊病历》上必须有详实、规范的病史记录:《证历》上必须如实记录每次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十一)医院提供的费用明细清单、药品处方等单据,各项收费项目要有明细记录,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十二)医院的诊疗行为应根据患者病情,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检查、滥用药,严格控制用药剂量。(十三)医保中心在审核中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医院,医院医保办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与医保中心医务科联四、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标准及结算办法(十四)大病、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就医购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必须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规定的用药、诊疗和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规定,超过规定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十五)—个参保年度内,单病种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设定单病种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1、冠心病(有心肌梗塞史),年度本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3000元。(含自付比例,不含个人起付标准:下同)2、高血压病Ⅲ期3000元。3、糖尿病3000元。4、精神疾病恢复期<有过住院史)1500元5、系统性红斑狼疮3500元。6、帕金森氏综合症2500元。7、再生障碍性贫血4000元。8、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的抗排异三个病种,单病种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2001年大病、特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按《暂行办法》规定,从3月份实施,个人起付标准和单病种最高限额按7个月标准计算。(十六)患大病、特病的参保职工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2001年度内累计超过个人起付标准后,再按最高限额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20%部分个人自付。结算时,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含个人自费部分)由定点医院收取,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后退还给个人。(十七)享受门诊待遇的参保职工在同一参保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累加计算,按规定结算。(十八)大病、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一个月结算一次。1、在一个月内,大病、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含3000元)即可以结算。3000元以内需累计到3000元以上再由其定点医院结帐报送。2、单病种限额不到3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达到该病种最高限额后,也予以结算。3、一个人申报两种大特病待遇并获批准的,其起付标准和单病种最高限额分别计算。4、一个参保年度终结了后,不论是否达到最高限额,都应该及时结帐。(十九)享受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职工在大病、特病门诊治疗期间,因病情况恶化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规定执行。参保年度内门诊及住院费用合并计算,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享受大额医疗保险。五、档案管理(二十)定点医院必须建:立大病、特病档案管理制度,要逐人建档,专项管理,妥善保管各种相关资料,不得遗失,否则责任由医院承担。(二十一)定点医院应主动配合医保中心做好大病、特病档案抽查、复核等工作。六、其它(二十二)本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在一个参保年度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调整。淮南市医改办

② 唐山居民医保 甲类,乙类,特检特治,报销多钱在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报销多钱

医疗保险报销: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版合基本医疗保权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注: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③ 有谁知道广西南宁市有关医保的规定吗

区直医保

一、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帐户资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总额2%全部划入个人帐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8%(2002年为6%),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法是45岁及以下0.5%;46岁至上59岁1%;60岁及以上1.5%。
(二)统筹基金的来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支付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住院医疗费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 70 75 20 15
5000-10000元 75 80 15 10
1万元至最高限额 80 85 10 5
2、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4倍,超出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并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经解决。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及药品目录。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4、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
(二)门诊医疗补助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600元以上)不再补助。
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再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00元以上)不再补助。
(三)住院补助
1、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
2、一年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 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
3、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此补助方法为,由医生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部分门诊慢性病人医疗待遇
1、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有: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 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2、每位参保人员最多能申报3个病种。
3、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能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
4、进入慢性病补助前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特检特治项目的支付比例
1、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
2、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按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
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待遇
根据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文件精神:
1、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
2、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劳动厅医保处,并在15天内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
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须提供以下证明
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定点医院诊断书或职业病确诊证明,有关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4、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后,目前定点医院定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5、工(公)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抢救期间所需药品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但必须向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申报批准。
6、工伤治疗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
7、认定为工(公)伤职工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单位现金垫支,后凭工伤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报销。
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
1、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
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3、丢失或损坏IC卡时,凭个人身份证到区医保中心挂失,一时未能办理挂失者,可事先电话通知区医保中心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挂失电话为2853836。

市直医保

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
1、特定项目的范围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
2、符合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所发生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其余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
3、5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30日内门诊患有严重慢性病累计用医保药品费用超500元以上,凭门诊药品发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填报药品费用报销单后按规定报销。
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
1、经申请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在职人员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
2、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后凭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医疗互助支付待遇
1、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发生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达到最高限额时,超出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持票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报销。
2、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
3、住院发生费用在统筹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倍以下(含9倍)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平均工资9倍以上13倍以下(含13倍)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平均工资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分有以下几大类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护士特需医疗服务。
2.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各类健康体检、医疗鉴定费用。
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
2.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用器械。
三.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音乐疗法、频谱治疗、激光疗法、光量子疗法。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
四.生活服务项目类
1.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住院空调费、陪护费、护工费。
3.价格昂贵的特殊服务项目。
五.其他
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3.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女职工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另行按生育有关政策报销)。
5.因工(公)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另行按工伤有关规定报销)。
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洁牙、镶牙、装配假眼、假肢。
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9.未经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及区社保局批准使用的医院自制药品、自定项目、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

④ 医保是什么医保的种类有哪些

医保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的,正规内单位到社保部容门参保登记,这种属于职工医保。一般情况公司缴纳8%,个人缴纳2%;没有工作、自由职业或者失业之后的参保者,也可以进行缴纳职工医保,不过费用需要个人全部承担。
2、新农合医疗保险:没有工作,如果户口在农村,可以正常参加新农合,全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种保险,一般情况下每年个人只需要缴纳几十块钱,各级财政补助几百每年。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工作,户口所在地为城镇的,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全称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相似,这种保险个人缴纳几十块钱每年,各级财政会补贴几百元。
4、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这种保险是比较特殊的,是退休人员和革命伤残人员参加的医保,基本上都是全额报销的。

⑤ 我想请问医保程序问题!湖北武汉江夏!!!

医保系统坏了,是必须由医保系统维护员来完成的,多数有一些特定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不是安装程序就可以了,必须和医保部门联系。不过现在有多可以实现远程维护。

⑥ 哪些疾病医疗保险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知道的朋友请回答一下,谢谢

区直医保

一、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帐户资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总额2%全部划入个人帐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8%(2002年为6%),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法是45岁及以下0.5%;46岁至上59岁1%;60岁及以上1.5%。
(二)统筹基金的来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支付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住院医疗费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 70 75 20 15
5000-10000元 75 80 15 10
1万元至最高限额 80 85 10 5
2、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4倍,超出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并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经解决。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及药品目录。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4、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
(二)门诊医疗补助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600元以上)不再补助。
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再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00元以上)不再补助。
(三)住院补助
1、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
2、一年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 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
3、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此补助方法为,由医生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部分门诊慢性病人医疗待遇
1、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有: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 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2、每位参保人员最多能申报3个病种。
3、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能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
4、进入慢性病补助前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特检特治项目的支付比例
1、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
2、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按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
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待遇
根据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文件精神:
1、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
2、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劳动厅医保处,并在15天内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
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须提供以下证明
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定点医院诊断书或职业病确诊证明,有关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4、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后,目前定点医院定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5、工(公)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抢救期间所需药品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但必须向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申报批准。
6、工伤治疗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
7、认定为工(公)伤职工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单位现金垫支,后凭工伤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报销。
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
1、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
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3、丢失或损坏IC卡时,凭个人身份证到区医保中心挂失,一时未能办理挂失者,可事先电话通知区医保中心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挂失电话为2853836。

市直医保

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
1、特定项目的范围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
2、符合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所发生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其余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
3、5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30日内门诊患有严重慢性病累计用医保药品费用超500元以上,凭门诊药品发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填报药品费用报销单后按规定报销。
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
1、经申请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在职人员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
2、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后凭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医疗互助支付待遇
1、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发生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达到最高限额时,超出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持票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报销。
2、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
3、住院发生费用在统筹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倍以下(含9倍)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平均工资9倍以上13倍以下(含13倍)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平均工资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分有以下几大类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护士特需医疗服务。
2.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各类健康体检、医疗鉴定费用。
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电

⑦ 个人社会保障卡特检特治如何使用

各地情况不同,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或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

⑧ 唐山农村合作医疗中 特检特治 甲类 乙类 怎么个报销比例,怎么算求大神帮忙 二次报销是什么意思

你好,
我是大神,大神为你解答,哈哈
甲类是报销100%,乙类是报销10%。
报销金额=(总费用-自费金额-自付金额-门槛费)X 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新农合)报销比例:乡镇医院90%,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二次报销”就是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去年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 一般情况下,二次报销由公民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二次报销有两种:
一、人寿二次报销如下:
1、准备若干材料:病历、诊断书、药品清单、患者身份证、农行卡和农合补偿单。(就去医院找医生和护士沟通,把药品清单和病历进行复印,并把诊断书重新开具,还去农行办理的患者姓名的银行卡。)
2、把准备好的材料送交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二次报销的计算公式,如下图就是锦州市农合二次报销的公式:(实际花销 - 12000)*50% = 报销金额。
3、提交材料后,就是漫长的等待审核的过程了,要有耐心,要经过半个多月的等待,等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说审核通过,到时钱就已经打到了银行卡上了。
4、祝你顺利!
二、大病补充
报销金额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⑨ 请问淮南市大病医保怎么办理呢

你可以看看下面的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试行)》的通知 2001-6-22 发文单位:淮南市医改办发布日期:2001-6-22执行日期:2001-6-22各参保单位、定点医院、定点药店: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具体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淮南市医改办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抄报:省医改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关于贯彻《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执行《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购药管理暂行办法》淮府[2001)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患有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门诊就医购药和结算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如下:—、适用范围和原则(一)《实施意见》适用于已参加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经本人申报,市医疗专家小组鉴定合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病门诊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证》)的参保职工。(二)大病、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就医实行“三定”原则,即定病种、定药品、定医院。定病种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个病种:定药品是指适用本病种在国家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定医院是指一个病种只能选择一所定点医院门诊,二个病种可以选择一,所定点医院也可以分病种各选一所定点医院就诊就医购药。“三定”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二、门诊就医购药办法(三)各定点医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本着简化程序、方便就医、提供优质服务、便于结算管理的原则,制定大病、特病患者就医、购药、登记、结算—套程序,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导医流程图,认真做好医保政策、管理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四)参保职工在门诊定点医院就诊时,须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证历)和〈门诊医疗》到医保专用窗口挂号,领取专用复式处方和《大病、特病门诊病历》(以下简称门诊病历)方可就医。(五)医生在接诊时,应认真核实患者身份,严格执行大病、特病“三定”规定,对符合本病种疾病的参保职工,其定点门诊医院方可开具与其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单据,否则应按自费处理。(六)参保职工如持定点医院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其外配处方须经医院医保办加盖“医保专用章”方司购药,否则费用自理。(七)《门诊医疗证》限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如发现违规行为,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将证收回,停止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补领手续。三、医务审核(八)大病特病的医务审核,以国家制定的《三个目录》及《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依据,严格执行“定病种、定药品、定医院”规定,认真复核,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九)每月初第一周内,定点医院应将相关结算材料报送医保中心审核。结算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收据、专用处方、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特检特治申请单、费用汇总表、费用情况登记表。以上大病、特病就医资料都需加盖大病、特病专用章,数据须另行汇总制表。(十)《门诊病历》上必须有详实、规范的病史记录:《证历》上必须如实记录每次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 的费用。(十一)医院提供的费用明细清单、药品处方等单据,各项收费项目要有明细记录,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十二)医院的诊疗行为应根据患者病情,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检查、滥用药,严格控制用药剂量。(十三)医保中心在审核中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医院,医院医保办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与医保中心医务科联四、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标准及结算办法(十四)大病、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就医购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必须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规定的用药、诊疗和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规定,超过规定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十五)—个参保年度内,单病种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设定单病种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1、冠心病(有心肌梗塞史),年度本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3000元。(含自付比例,不含个人起付标准:下同)2、高血压病Ⅲ期3000元。3、糖尿病3000元。4、精神疾病恢复期<有过住院史)1500元5、系统性红斑狼疮3500元。6、帕金森氏综合症2500元。7、再生障碍性贫血4000元。8、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的抗排异三个病种,单病种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2001年大病、特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按《暂行办法》规定,从3月份实施,个人起付标准和单病种最高限额按7个月标准计算。(十六)患大病、特病的参保职工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2001年度内累计超过个人起付标准后,再按最高限额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20%部分个人自付。结算时,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含个人自费部分)由定点医院收取,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后退还给个人。(十七)享受门诊待遇的参保职工在同一参保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累加计算,按规定结算。(十八)大病、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一个月结算一次。1、在一个月内,大病、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含3000元)即可以结算。3000元以内需累计到3000元以上再由其定点医院结帐报送。2、单病种限额不到3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达到该病种最高限额后,也予以结算。3、一个人申报两种大特病待遇并获批准的,其起付标准和单病种最高限额分别计算。4、一个参保年度终结了后,不论是否达到最高限额,都应该及时结帐。(十九)享受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职工在大病、特病门诊治疗期间,因病情况恶化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规定执行。参保年度内门诊及住院费用合并计算,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享受大额医疗保险。五、档案管理(二十)定点医院必须建:立大病、特病档案管理制度,要逐人建档,专项管理,妥善保管各种相关资料,不得遗失,否则责任由医院承担。(二十一)定点医院应主动配合医保中心做好大病、特病档案抽查、复核等工作。六、其它(二十二)本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在一个参保年度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调整。淮南市医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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