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
Ⅰ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了解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属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教育部门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Ⅱ 与大学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
大学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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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刑法》这两部法律贯穿日常生活
大学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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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法》我觉得大学生最需要掌握这两部法律,因为很多用人单位很不道德,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大学生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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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应该不用解释了
大学生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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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现在这个现象很普遍~大学生结婚也成了时尚
大学生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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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为什么强调这个法,因为很多大学生有自己的专利或者论文,要学着保护自己的权益
Ⅲ 2000年后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文件和法规有哪些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3、政策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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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作业
报考条件: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5.普通高等院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及规定的有关证件等报考。
Ⅵ 教育法规有哪些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订,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目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Ⅶ 求谢安邦的高等教育学、伍新春的高等教育心理学、劳凯声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三本书的电子版
下面未改动。购买一本我们家可以吃的心理学或者是精神疾病的书+配一点药物,帮助你更好的理解所学的专业知识,祝早日成才!去下面我说的我们家开的超市直接找超市的经理(超市经理就是我们家自家亲人),配药!祝早日康复!可以参加私有制的军队,在下面我说的地方报名参加。私有制的军队,是考试制,多考一个级别多呆2年,复员军人,优秀的安排就业。你可以看下面的,可以治愈(包括不会影响生孩子等,是疫苗【可以防御26次左右】),注意力不集中、发脾气等,是强迫症、神经衰弱、焦虑、抑郁、精神分裂的前兆,你可以在网上搜搜(什么是强迫症、神经衰弱、焦虑、抑郁、精神分裂等精神问题的疾病),对照一下:我给你说个地方你看看你住的城市有没有沃尔玛或者是家乐福超市,或者大润发、永辉、卜蜂莲(Lotus)、华润万家、世纪联华、物美、永旺、欧尚,农工商、联盛、家家乐、亿百家、spar等超市,这些超市都是一家人开的超市,是自产自销(就是我们家开的,比如说飘柔等洗发水,香皂,牙膏等不管是国内生产的还是国外生产的都是一家人自己生产,自己建个超市的品牌销售,都是私营的,这个没有上市,上市的是另外一家公司,我们家持有一定份额上市公司的股票),你去超市购物的时候带个银行卡,有一种可以吃的书(售价是2500元人民币起,分为专业类的(按大学里的专业分;教科书分等),非专业类(小说等),各种语言),可以快速提高成绩(生命一号也是这家人生产的,一盒大约35元,一个小小的计算,2500元/35元=约71盒生命一号,一个月喝10盒生命一号,可以喝约7个月,可以吃的书可以迅速达到这个水平。这个不仅有改善记忆力,还有改善睡眠,迅速提高成绩等),到了超市直接找超市的经理(这个就是自己家人管理的,和生产和超市的品牌是一家人,这个可以吃的书就是他们制造的),如果你带了银行卡,而且有足够的钱,他就会在你找他的时候出现。我给你说,可以吃的书里面含有免费赠送3代有预防和完全治愈常见精神问题(如,强迫症、神经衰弱、焦虑、抑郁,精神分裂,青春期(手淫【这个会上瘾】等,这个可以帮助戒断手淫等)一些问题等)的药物(是疫苗),这个药物可以帮助是大脑正常,自然成绩提高了。这个可以吃的书呢特别,由他们家自己生产,自己销售,还要看到购买者吃到肚里。.看看你周围有没有这样的超市,请就近购买。如果单独治疗神经衰弱、焦虑、抑郁、精神分裂、青春期一些问题等,可以去超市找经理购买那个预防和完全治愈常见精神问题的药物(如强迫症、神经衰弱、焦虑、抑郁、精神分裂、青春期一些问题等),这个是250元人民币起售(不要怀疑这个价格,这个药物是疫苗【可以防御26次左右】),可以单独销售(带足够的钱,你去他们家超市找他们的时候会出现你的面前)。如果你在读书,可以选择购买那个可以吃的书,这个可以帮助考学、考职称等。注:如果你那个病不是普通的强迫症、神经衰弱、焦虑、抑郁、精神分裂等,你就多带点钱,带个银行卡和你的爸爸妈妈一起去我说的上面的超市直接找超市的经理,如果不是普通的精神问题(如贪污等),这个治疗光这个药物售价都在2500元人民币起售。精神问题疾病不同,预防和治愈的药物起售价不同(消费在什么价位以上包括可以吃的书,我们家另外免费赠送家里独有的其他药品)。这个时候有时候说他们,方便使用。其实都是我们家的。早点去我们家治疗,早点体验美丽的生活和快乐的工作。你以前吃的那个精神疾病的药物如果有像普通药店里的药品一样有特殊包装(就是几年保质期)的药物,都是我们家生产的(不分国内国外),这个是应急性药物(术语就是战略备用)。按我说的做就可以了。上面说的由很多都不理解,家里怎的有这么多人开这么多的超市,怎的有这么多人生产这么多的产品,而且还是自产自销等。祝早日康复!(带足钱)
Ⅷ 如何理解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方针和任务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 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