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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20 16:21:27

1. 急求答案!关于一起跨区域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 1、违法行为发生地在B县,应当由B县工商部门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因此, 2、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AB县交界处,管辖不清,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部门指定管辖; 一般来说,同属工商部门,这种小事,还是以协商解决为好。

2. 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询问笔录是必须具备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内证;(二)物容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只要案件的调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行政处罚不一定要询问笔录。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一定需要询问笔录也是同样的道理,这种没有询问笔录的案件通常被称为“零口供”案件。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性质具体包括哪些

案件抄性质就是定性,就是当事人违反的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违法行为。从种类上来说是比较多的,比如:无照经营、逾期年检、虚假宣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抽逃出资、提交虚假年检材料等,估计从整个工商所涉的法律法规来看统计的话,应有好几百种。
主要是依据具体的案件所涉的法律规定来定。

4. 工商行政执法实务与技巧的目录

第一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一)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责任主体资格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行为范围.
(一)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中发生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人民法院
(三)其他部门——执法主体的除外规定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概念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四)关于绿色食品标志
(五)处理商标侵权案件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六)关于“傍名牌”
(七)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六、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一)几个基本概念
(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重要的知识产权
(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规则
(四)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这项工作中的一些具体做法
(五)几点体会
七、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一)概念
(二)企业名称的许可和转让问题
(三)法律适用问题
八、虚假表示行为
(一)虚假表示的概念
(二)虚假表示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建议
九、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一)公用企业
(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三)几个概念
(四)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
(五)关于依照规章或“红头文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业表现
(七)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项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解决方式
十一、商业贿赂行为
(一)几个基本概念
(二)几种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及其查处
(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四)现行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建议
(六)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十二、虚假宣传行为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二)虚假表示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主要区别
(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四)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十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三)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
(四)法律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
(六)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
(七)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建议
(八)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十四、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一)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概念
(二)对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行为的执法权问题
(三)倾销和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区别
(四)立法缺欠
十五、强制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
(一)强制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概念
(二)强制搭售行为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
(三)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立法缺欠
十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二)有奖销售行为的种类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四)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五)执法中应该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建议
十七、商业诋毁行为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
(二)商业诋毁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三)商业诋毁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存在竞合
(四)立法缺欠
(五)查处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适用
(六)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十八、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概念
(二)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四)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查处原则
(五)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第二部分 打击传销行为
一、传销在我国的发展
二、当前传销的特点及动向
(一)参加人员趋向年轻化、知识低层次化
(二)异地传销的普遍性
(三)更强的隐蔽性和反监管能力
(四)对工商执法部门的无所畏惧性
三、查禁传销的法律依据
四、《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传销的概念
(二)传销的种类
(三)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四)查处传销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六)法律责任种类
五、《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几个基本概念
(二)直销产品的范围
(三)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设立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的规定
(五)直销员及直销员培训制度
(六)关于直销培训员
(七)关于直销活动
(八)直销员报酬控制制度
(九)无条件换货和退货制度
(十)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十一)保证金制度
(十二)监督管理
(十三)法律责任种类
六、《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衔接问题
七、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
第三部分 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
二、执法主体
(一)主要执法主体
(二)其他执法部门
三、查处无照经营的原则
(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原则
(四)特殊适用的原则
四、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
(一)从事了经营活动
(二)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
五、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无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单纯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执照失效后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范围经营应办理行政许可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对《办法》除外规定的理解
(二)准确确定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
(三)审查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内容及主体类别,准确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有关的几个问题
(五)对无照经营行为作出了规定的法律法规
七、行政强制措施及其实施保障
(一)行政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
八、执法程序和期限
(一)查封、扣押的审批
(二)交付查封、扣押法律文书
(一)查封、扣押期限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二)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任
(三)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十、查处无照经营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行业的工商登记问题
第四部分 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违法行为
一、关于走私案件
(一)走私行为
(二)走私犯罪行为
二、关于贩私案件
(一)贩私行为
(二)查处贩私案件的法律依据
三、打击投机倒把违法行为
(一)适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可以适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理的案件
(三)《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的竞合及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 行政处罚及执法程序
一、关于级别管辖和执法主体的有关问题
(一)国家工商总局
(二)省以下工商局
(三)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分局
(四)工商所
(五)其他不属于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专业分局
二、特殊管辖
(一)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下案件实施特殊管辖
(二)省级或者设区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的案件运行时管辖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处罚,由国家工商局或国家工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局管辖
三、关于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一致的问题
四、行政处罚中确定行政处罚对象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非法设立的组织,应该以设立该组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处罚对象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查封(封存)、扣留(或扣押)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三)关于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
(四)关于“查封经营场所”的强制措施
(五)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关于暂停销售强制措施
六、执法环节中的几个告知问题
七、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的表述问题
八、行政处罚中的一事各罚、数事并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九、违法所得及有关行政处罚数值的计算(确定)标准及其法律依据
(一)投机倒把案件
(二)不正当竞争案件
(三)保险公司违法经营案件
(四)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五)广告违法案件
(六)商标违法案件
(七)无照经营案件
(八)委托加工违法案件
(九)企业登记违法案件
(十)贩私案件
(十一)非法出版物案件
第六部分 工商行政执法中涉罪案件移送问题
一、关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可能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犯罪追诉标准
(一)虚报注册资本案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四)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五)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六)假冒注册商标案
(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八)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九)侵犯商业秘密案
(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十一)虚假广告案
(十二)串通招投标案
(十三)商业贿赂案
(十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十五)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
(十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十七)生产、销售假、劣种子案
(十八)销售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案
(十九)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二十)销售伪劣化妆品案
(二十一)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方便条件案
(二十二)非法经营案
(二十三)合同诈骗案
(二十四)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案
(二十五)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船、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案
(二十六)重大事故案
(二十七)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案
(二十八)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案
(二十九)走私贩私案件
(三十)非法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书面移送意见
(二)移交相关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三)对公安机关退回案件的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改选职务中的涉罪问题
一、受贿罪
二、单位受贿罪
三、斡旋受贿罪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
五、私分罚没财物罪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七、玩忽职守罪
八、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九、公司监管方面徇私舞弊罪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八部分 工商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罚依据对照概览
一、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六)经营者以行贿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
(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
(八)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九)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十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十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十三)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十四)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五)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十六)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七)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十八)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十九)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第(十六)、(十七)、(十八)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二十一)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二十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十三)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二十四)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十五)经营者销售被责令暂停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处罚
(一)生产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四)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五)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七)对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八)销售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九)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十一)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下列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
三、投机倒把违法行为处罚
(一)倒卖国家指令性分配物资
(二)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
(三)倒卖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物资、物品
(四)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
(五)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六)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处罚
(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六)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厂名、厂址,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八)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九)产品标识没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十)产品标识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十一)限期使用的有包装的产品标识,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十二)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
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八)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六、传销违法行为处罚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
(五)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六)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七)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八)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七、直销违法行为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二)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企业或者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设定许可
(三)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五)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六)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
(七)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八)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
(九)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十)直销企业违反关于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的规定。直销员违反关于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规定
(十一)直销企业违反关于直销员报酬制度的有关规定,违反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规定
(十二)直销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十三)直销企业违反关于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
八、商标违法行为处罚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三)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1.冒充注册商标;2.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四)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
(五)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发布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发布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发布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发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443号公布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令第22号发布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令第24号发布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
第100号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号公告公布施行

5. 本案中工商局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一审法院该怎样判决为什么案例如下。

应该不属于,因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的是公民和法人作出的,而本案中工商局是对公安局作出了建议,是行政机关之间的交流意见。
另外股东会参加人数和表决人数都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比例,作出的决议是有效的,而且看起来没有侵害未参会股东的合法权益。未参会的股东除非有很过硬的理由和证据,否则很难推翻股东会的决议。

6. 工商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查处走私贩私

您好,工商应该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走私贩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 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贩私违法活动,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获的走私贩私案件,一律不得罚款放行。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号)处理的走私贩私案件,一律从严掌握。
二、查处走私贩私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准确,不得采取变通的办法依据其他规定择轻处理。
三、查处走私贩私案件,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0号),上报上级工商管理机关审批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四、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走私贩私案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或处罚不到位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责令重新做出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走私贩私案件,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 工商行政管理-案例分析

本案,抛开已超过追溯时限不说,我帮你分析一下情况:如当事人回提供给报社的证明答文件均系伪造,那么前往报社办理具体事宜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也未必属实,找到当事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如能证明广告经营者(即报社)对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没有履行审查职责,可按《广告法》相关条款予以定性、处罚,消费者也可向广告经营者追偿(因明早有事,本人需马上睡觉,恕不给您找出具体条款了),但这个证据很难很难取得。。。
我所说的,是这个案子的办案思路,个人觉得这个案子已经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的管辖权限,因为当事人根本没以交易为目的,事实上也没有达成任何交易,其目的是诈骗钱财,可单就受害消费者个案而言,又远不够刑事立案,所以,事实上这个案子在现实中是很难结案的。。。呵呵。。。
...
补充:
也许我的回答非你本意(这可能是哪个考试或者练习中的案例分析题目,你要的是答案),我只是看着这个案例无奈而已。。。
如果这是考试题目,那我劝你别考了,出考题的都没有脑子还考他的试干什么呢???

8. 工商行政管理-案例分析

首先表明态度,不同意ls的观点,ls的回答2、3都是错误的。
1、虚假广告在现内实中主要表现有4种:1、夸大容失实的广告;2、令人误解的广告;3、不公正的广告;4、消息虚假的广告。本案属于第四种情况,故属于虚假广告。

2、消费者只能向虚假广告主申请赔偿,针对本案,发布该广告的人已经去向不明,所以可以说是没法请求赔偿。楼上同学说的向某市晚报要求赔偿,是不正确的。因为报社在审查有关证明文件的只是一种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所以报社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所以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无权向某市晚报要求赔偿。

3、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工商管理部门可在上述责任中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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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应当有管辖权,但应当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这条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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