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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1-20 10:44:31

⑴ 国发[2014]30号文件哪里找急求!

是不是这个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2014〕30号
【发布日期】 2014-06-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⑵ 注册咨询工程师,2013年还开考吗 国务院9月发布的取消行政审批的第一个目录就是注册咨询工程师,

(1)注册咨询工程师,2013年仍然会开考。
(2)取消行政审批,只是管理模式有变化。

⑶ 2015年国务院出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优化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各地要结合审改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

随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大部分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的局面将被打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

对于绝大多数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三、从严设立政府定价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地方审改部门已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明确了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中介服务事项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转企改制后,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各级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四、科学合理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加强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和监管,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

一是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要保证定价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要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复杂程度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

二是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调查论证、成本审核、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和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目录清单管理要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目录清单外无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经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各级审改部门制定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明确行政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应根据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政府定价目录进行适时更新。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后评估制度。各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逐步建立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政策的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估相关收费政策的合理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根据后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二)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行政审批目录扩展阅读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就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⑷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共需花费多少钱

建筑企业资质核准

一、项目:
建筑企业资质核准。
二、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259号令)第三条。
三、条件
2、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2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2]82号)
四、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2、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
申请人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初审[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审查意见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要厅建筑管理处协助,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建筑管理处配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批准后,由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准予许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相关证书返厅建筑管理处转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
2、厅审批的升级企业资质
申请人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审查意见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要厅建筑管理处协助,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建筑管理处配合审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
3、资质变更及新设立企业资质审批
申请人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经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到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厅审批的升级及新设立企业资质或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初审)。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当日作出许可决定。
七、申报材料目录: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2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2)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2、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六)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上述第(三)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七)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省建设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八)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九)资料要求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2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2、申请补办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八、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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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路桥工程三级资质怎么申报

建筑企业资质核准

一、项目:

建筑企业资质核准。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三条。

三、条件

1、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四、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1、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

申请人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初审[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审查意见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要厅建筑管理处协助,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建筑管理处配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批准后,由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准予许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相关证书返厅建筑管理处转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

2、厅审批的升级企业资质

申请人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审查意见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要厅建筑管理处协助,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建筑管理处配合审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

3、资质变更及新设立企业资质审批

申请人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经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到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厅审批的升级及新设立企业资质或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初审)。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当日作出许可决定。

七、申报材料目录: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六)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上述第(三)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七)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省建设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八)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九)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八、费用:

不收费。

⑹ 怎样查询支付公司是否获得支付牌照

直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查询:网页链接

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截版止201818.10月。共238条牌照信权息。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6)行政审批目录扩展阅读

背景

人民银行通过《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综合评判非银行支付机构许可存续期间的整体经营稳健性和合规性,以及支付业务的运营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客户权益保障能力、发展可持续性等情况,充分考虑行业发展现状和监管政策导向,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如支付机构在许可持续期间一直未展业,或支付业务大幅萎缩甚至已停止一段时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其存续经营能力、合规经营意识、风控水平等均需引起重点关注。

人民银行将以续展工作为契机,对机构是否继续具备支付业务经营资质、所从事支付业务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进行审查,审慎作出续展决定,推进市场清理整顿,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参考资料

网络-支付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已获许可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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