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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法车辆

发布时间: 2021-01-20 00:43:27

㈠ 如何判断法院执法人员的身份

看他来制度的真伪,以及工作证件
(源1)打电话到法院办公室确认。
(2)可以看其工作证及执法证。此外,法院工作人员一般外出都是两人共同进行相关工作,如果只有一名工作人员,那么就比较可疑了。如果实在不放心,你也可以要求到法院去配合相关工作,这样就不会有问题了。
望采纳,万分感谢

㈡ 因为法院执法人手不够可以委托司机和当事人执法吗

1、民事案件需要委复托代理制人的,代理人凭委托书确定代理资格。可以由当事人亲自交到法院,也可以由代理人交至法院,法律都是认可的。
2、民事案件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在法院立案后,作出判决前,甚至在法院执行程序中都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法律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时间没有特别限制。当然,如果希望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的,需要在法庭开庭前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㈢ 人民法院对老赖的执法标准是什么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问题,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称,《规定》出台的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规定》的颁布,为惩治“老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定》指明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凡是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规定》列举了八类禁止的高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1]
2012年7月20日,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的协助执行义务,并通过金融手段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银行业、证券等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加强执行工作。[2]

㈣ 人民法院、检察院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监督机关,都没有行政执法权。但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有权监督、撤销行政执法权产生的行为。说白了就是法院、检察院的权利大于行政执法权。

㈤ 怎么去起诉法院的执法人员

如果是警察的执法行为,对其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所在地基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写好起诉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是警察的个人行为,此构成侵权,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㈥ 交警是否和法院联合执法,没收抵押车

交警和法院是不会联合执法的,

㈦ 法院办案发挥车辆功能及作用

兵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保障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办案用车需要,完成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切实为兵团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职工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结合兵团法院实际和当前车辆改革工作,特申请保留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办案用车编制。

一、兵团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情况

兵团法院现有各种号牌车辆18辆。2013年3月,兵团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核定法院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实行公务用车“一刀切”式的治理,不区分一般公务用车与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车辆编制数小于等于实有数”的原则,重新核定了兵团分院公车编制数。当时按照兵团法院实有车辆情况,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10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8辆。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12〕2号)规定:“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基层法院的核定标准为1辆/5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坚持保障工作需要、实事求实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核定。”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兵团法院人员编制96名,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核定为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当配备5辆,其中囚车1辆、执行车2辆、巡回审判车1辆、申诉、信访车1辆。据此,兵团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核定编制应为24辆。目前,实际核定的兵团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与国家政策文件确定的编制存在较大差距,且无法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

二、目前兵团法院车辆配备和使用的基本情况

目前,兵团法院正在使用的车辆共有18辆,其中:警车7辆、公安“O”牌号车4辆、地方号牌车7辆。所有车辆全部用于日常审判执行工作保障,但仍无法满足持续增长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一般公务基本没有车辆保障。

三、建议保留兵团法院审判执勤用车编制

兵团法院每年审理执行各类案件达1300余件,并且对全系统35000件案件进行监督指导,审判执行任务非常繁重,执法车辆保障尤其重要。如果执法车辆保障不到位,将无法完成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大量矛盾纠纷难以化解,严惩危安暴恐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职能作用难以最大限度地得以发挥。

(一)完成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兵团社会稳定的刑事审判工作,发挥好维稳戍边的特殊作用,需要足够的执法执勤车辆予以保障。兵团法院每年刑事案件近100件,每一起案件的审理,合议庭都要携带所有卷宗到被告人所在地监狱或看守所进行提审。每年减刑假释案件达300余件,每一起案件都要到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这些审判工作,合议庭要携带大量涉密卷宗,为保证安全,不能乘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有执法车辆予以保障。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兵团法院要对各中级法院审理的所有死刑案件、危安案件、暴恐案件进行现场全程指挥督导,要到被告人羁押地、住所地、案发地了解情况,以确保案件的质量。这三类案件不仅需要执法车辆保障,而且长途用车时间较长。

(二)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发挥好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和保障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有力的车辆保障。兵团法院每年民商事案件达600余件,每一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都要履行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案件调解等法定程序,这些法定工作都需要执法车辆保障。2014年,由于兵团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做到了实地取证、加强调解,许多涉及兵团经济发展和支柱企业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为兵团挽回了经济损失达14亿元。

(三)落实中央要求,解决好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进而推进法治兵团建设,需要配备执行指挥专用车辆。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兵团法院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系统43家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系统每年执行案件达5000余件,兵团法院要对这5000余件执行案件统一调度指挥,必须配备足够的执行指挥车辆,往返各师督导指挥。此外,兵团法院本级每年执行案件达100余件,这些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当事人财物的处置,经常受到当事人的百般纠缠和阻挠。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案件时必须配备司法警察和执行指挥车辆,以保证依法执行,防止和果断处置暴力抗法等事件。因此,兵团法院只有配备足够的执行指挥车辆,才能保障完成全系统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才能解决好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

(四)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妥善化解涉诉信访案件,需要足够的申诉、信访专用车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均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兵团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占到全兵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80%,仅2014年就达到148件,任务尤其繁重。中央政法委要求,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做到“四接触一落实”,即接触原案件承办人,接触涉诉信访案件包案人,接触案卷材料,接触信访人,落实稳控措施。据此,兵团法院化解每一起涉诉信访案件,都需要到当地协调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多是历史老案,历经一审、二审等多次诉讼程序,案件卷宗材料多,不宜乘公共交通工具携带。且涉诉信访案件中不稳定因素相对较多,信访人情绪激动、缠访闹访、群体围访等事件时有发生,故最高人民法院反复要求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必须配备申诉、信访专用车辆,既保证依法执法,果断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又保障审判执法人员安全。

(五)巡回审判需要专用车辆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要设立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法院加强巡回审判,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解决立案难、诉讼难问题。兵团法院受理的许多民事案件,当事人因生活困难无法来兵团法院参加案件审理,只能由合议庭带着卷宗赴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审判,才能依法审结案件、化解纠纷。据统计,2014年,兵团法院共有131件案件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结。兵团法院没有专业巡回审判车,只能挤用执法执勤车辆,虽然完成了审判工作,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亦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

据了解,此次公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共核定执法执勤车辆100辆,此外另核定申诉信访专用车19辆,执行指挥专用车核定5辆,死刑复核用车30辆,民事审判专用车辆10辆,囚车10辆,共计达到174辆。内地的其他省份,江苏高院共核定车辆编制132辆,青海高院共核定车辆编制56辆。兵团法院地域管辖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且具有特殊的危安、暴恐案件审判任务,具有维稳戍边的特殊使命。因此,兵团法院车辆编制应当更加符合兵团的特殊性和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特殊性,符合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综上,为保障兵团法院完成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为兵团更好地发挥特殊作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恳请保留兵团法院现有的18辆车辆编制。

妥否,请批示。

2015年4月1日

㈧ 法院法警有执法证是否就代表有执法权

在法院的工作范围内,有。离开法院的范围,就没有。那个执法证,也不是包罗万象的,也不是什么都可以管、什么都可以处理或处罚。

㈨ 车子被法院强行执法拖走以后托坏了怎么办

谁拖坏了谁赔偿。

㈩ 法院执行庭执法流程

苏义飞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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