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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 2021-01-19 05:23:05

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是行政还是事业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是行政单位。

安监局是政府恭职能部门,列入内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容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拓展资料: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1.内涵不同——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而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府某项公共服务的部门,是社会服务组织。

2.担负的职责不同——行政单位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指挥;而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

3.编制和工资待遇的来源不同——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

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的,有部分拨款的,还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行政单位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由国家负担,而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不同的待遇。

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根据工作性质,也有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非公务员的人就职,一般是从事后勤保障的工勤人员,他们的待遇除职权不同外,收入和公务员完全一致。

㈡ 行政主管部门怎样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执法机构和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装备,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四)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对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建立自我检查、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督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审查批复,督促实施。
(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缔关闭。
(八)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以及化工园区的规划和建设。抓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促煤矿和井下非煤矿山企业安装和使用“六大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一)抓好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基地和装备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抓好本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加事故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十三)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公告和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应淘汰未淘汰的落后产能,应关闭未关闭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应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迅速下达《重大隐患整改指令》,并督促整改。整改结束后,下达督办通知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论证和验收。确认督办事项完成后,应予销号。在督办限期内拖延不办,致使重大隐患依然存在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并继续督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必要的执法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发展规则,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要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跟踪督办。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委托,主持召开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生产安全工作会议。
(二)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三) 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组织召开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 ,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负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二)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承担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确保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安全工作目标和措施的落实。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负责承办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各类事故的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各级主要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投保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及时采取措施监控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立、推广和使用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确保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依法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和审批。对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撤销原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因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县(市、区)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以上、市(州)、林区年度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依照《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261号令)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㈢ 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有哪几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

(3)行政安全生产扩展阅读:

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1、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顶层设计,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并举的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2、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制度规范,确定执法的主体、方式、程序、频次和覆盖面。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健全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文书。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建立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制。

3.健全审批许可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和安全准入改革,简化程序,严格标准。编制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规范行政审批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推动安全生产同类审批事项合并审查。

4.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制定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标准,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工作条件,加快形成与监督检查、取证听证、调查处理全过程相配套的执法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数量、安全形势相适应的执法力量配备以及工作经费和条件保障机制。

㈣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一、职责划分明确是做好执法工作的保证。我国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大多数是隶属于安全监管局的内设机构,系参公(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注重强化内部分工与管理,对事故调、执法管辖、案件审理、市县两级执法机构职责划分等方面均要作出明确界定。一是做好业务处(室)与执法机构之间的事权划分,找准执法工作的定位,做好不越位、不错位、不扰民,让基层安监执法人员有位、有职、有权;二是理清各级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与执法范围,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提高业务素质能力是做好执法工作基础。切实制定执法人员年度业务学习和培训计划,采取个人学习、集体学习、集中培训和处出参观等方式开展业务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新进人员的业务培训,如每月安排1~2天时间进行集中业务学习,全年组织两次以上全地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各县(市)区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轮流在各县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活动和现场交流分析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切实提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与履职能力。
三、廉洁公正执法是执法工作用前提。积极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实际工作中,要求执法人员努力践行廉洁行政各项规定,妥善处理与被监察对象的工作关系,坚决不做违反原则的事情,不搞假公济私,不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在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行政处罚等具体工作时,坚持做到阳光透明,科学民主决策,集体讨论决定。
四、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是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办法。

㈤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5)行政安全生产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㈥ 安全生产的重要行政法规中的五项规定有哪些

具体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一、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三)企业单位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令、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上研究处理;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四)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小组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小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

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上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企业单位的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6)行政安全生产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企业单位应该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事故发生以后, 企业领导人应该立即负责组织职工进行调查和分析, 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且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应该根据情节的轻重和损失的大小,给以不同的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时刻警惕一切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发现有关政治性破坏活动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对于那些思想麻痹、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应得的处分。

(四)企业的领导人对本企业所发生的事故,应该定期进行全面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订出防范办法,认真贯彻执行,以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于在防范事故上表现好的职工,给以适当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各产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产业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各企业单位应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和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㈦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包含什么内容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三、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四、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专业生产企业审批。

六、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批。

七、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八、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

十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十五、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十六、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十七、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十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九、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

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使哪些职权

参见《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回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答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㈨ 《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民事责任

㈩ 如何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复制一份通知给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0〕100号),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重点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各单位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州直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是储粮安全、危险化学品储藏和使用、建筑施工、生产设备、消防管理等。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2010年4月上旬开始,至5月底结束。采取各单位自查、州粮食局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单位自查为主。4月份,各单位要对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5月份,巴州粮食局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面粉厂生产车间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装卸工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行政事业单位方面:
1.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办发〔2010〕15号文件精神,安排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3.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立即行动。各单位要把这次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紧、抓实、抓好。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进行督促检查。马兰粮食局要认真开展对局机关、马兰军供站的自查自纠工作。天山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不但要对本公司进行自查自纠,还要监督指导开发区面粉厂、天兴公司等分公司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督导,务求实效。马兰粮食局、天山公司要按照要求加强对直属单位督促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督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要坚持多查、多看、多问,注意从表面现象发现实质问题,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于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的,州粮食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四)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宣传板报、学习等形式,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这次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报告于5月8日前上报州粮食局办公室。

联系人:宁晓明 联系电话(传真):2033773

巴州粮食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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