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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19 03:48:28

❶ 我国有哪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我国现行主要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1、《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2、《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❷ 近年来,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 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2. 防沙治沙法 2001.8.31

  3.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内例容 2009.8.17

  4. 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3.12.28

  5.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

  6. 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

    1.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7. 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9.8.27

    1.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9.30

  8. 森林法 2009.8.27

    1. 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1.1.8

    2.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2.27

    3.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7.6

  9. 草原法 2013.6.29

  10. 城乡规划法 2007.10.28

    1.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12.20

    2. 城市绿化条例 2011.1.8

    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1.8

    4. 城市供水条例 1994.7.19

    5.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10.2


仅供参考。

❸ 生态殡葬的法律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❹ 如何从立法方面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

要从立法方面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需着力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依法治理轨道。
一、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与法律体系,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依法治理轨道,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治理生态环境。贯彻十七大提出的“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的基本方略,积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法规体系,充分发挥环境和资源立法在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约束作用,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二、在法律制度上,应当逐步建立起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等构成的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抓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监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法机制。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实行重大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克服并纠正环境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遏制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打击权法交易、钱法交易行为,维护环境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❺ 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如下哪些部分 a.生态文明宪法规范 b.生态文明民法规

答案选择A、B

❻ 办农业生态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办农业生态园的法律规定有
1、土地手续
2、工程规内划、施工许可
3、项目备案容立项审批
4、环评批复
农业生态园,是采用生态园模式进行观光园内农业的布局和生产,将农业活动、自然风光、科技示范、休闲娱乐、环境保护等融为一体,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三者相统一。

❼ 办农业生态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办农业生态园的法律规定有
1、土地手续
2、工程规划版、施工许可
权3、项目备案立项审批
4、环评批复
农业生态园,是采用生态园模式进行观光园内农业的布局和生产,将农业活动、自然风光、科技示范、休闲娱乐、环境保护等融为一体,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三者相统一。

❽ 我国现有哪些法规 条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法规条例如下: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不知你要不要“法律”,我也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

差不多了

❾ 民法典在关于生态内容的规定

1、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4、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7、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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