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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二十二条

发布时间: 2021-01-18 23:53:36

1. 对违反反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2. 占道经营处罚的依据是经额多少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处罚金额:两万元以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执法二十二条扩展阅读:

占道经营,政府处罚对策:

首先,其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违章占道经营问题由来已久,但一直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以彻底解决。针对占道经营存在的原因,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对市民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让市民了解占道经营的危害,不贪小便宜,自觉抵制占道经营行为,使占道经营失去市场,无法生存。

二是树立执法威信,执法队伍要对占道经营做到“出现一摊罚没一摊”,不心慈手软,不搞“一阵风”,使违章占道经营者闻风丧胆、销声匿迹。

三是加强区、街及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在加大执法力度的过程中,应积极与工商、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大城管工作模式,开展综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定人、定岗、定时、定标准的“四定”制度,实行全方位、全天侯、错时无缝隙管理。

五是是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在疏导上做好市场疏导、弱势群体疏导、外来人员疏导,规划固定场所供流动摊贩经营。同时,坚决取缔屡教不改的违法违规占道经营行为,做到疏堵结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是: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执法二十二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释义】:

本条是对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的规定。

一、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本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检查。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法规授予其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采取检查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

4.登记保存证据。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证据,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在行使调查或者检查的职权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且,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其执法身份的证件;在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还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应当如实回答,不作虚伪陈述;不得阻挠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证据。

三、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请求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提出后,由该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该执法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4. 行政机关作出(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4)执法二十二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项如何理解

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我个人认为是法规执法标准有不一致时,产生的责任,执法人员不负责任。例如:
《矿山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即罚款上限不得超过4万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即罚款上限不得超过2万。

不过,以后这种可能性越来越小,因为制法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些。(可以从20号令、22号令看出)

6. 我是个城管执法人员大队长让我讲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的每一条解释帮我举个例子解释一下

城管范围大了,来就仅道路这一块就源包括道路、桥涵、雨污水、照明、防洪、电力、热力、自来水、通讯、燃气等一系列设施。要是不管理,你家门口的路三天两头被挖断,你家的电、水、气动不动就因野蛮施工被迫停供,人行道变成菜市场或小吃一条街你过不去,你觉得这样生活的舒服吗?由于道路违章现象如破路埋设管线,占道施工等多是在后半夜发生,道路城管一般都是白班+夜班连轴转,就是为了城市生活更舒适、更有秩序。我承认任何行业都有败类,现在记者也喜欢报道暴力执法的内容,但这不代表所有城管都是恶魔。说讨厌也好,说城管工作下三也好,总比偷、强、占国家便宜的好。

7. 如何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

1、 对“行政机关”和“查办案件”的解读
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具体包括税务、审计、工商、土地、环保、卫生、质监、人民银行等行政机关,以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修正后《刑诉法》第52条第2款在“行政执法”后加入“查办案件”一词,主要是针对我国监察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办理的情况,而此种查处行为并非“行政执法”,立法部门专门在此款中用“查办案件”来概括此种情况。此外,“查办案件”行政机关的实践工作中也经常使用,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中也使用了“查办案件”一词,“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
2、对“等”字的解读
对于此款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等”字的解读尤为重要,关系到哪些行政执法证据可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理解,有的理解为列举未完,为了文字简洁不作赘述;有的学者解读是列举后煞尾,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也就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种。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这两种观点似乎都有道理。但是,依照逻辑解释和系统解释,就会发现前者更合理。根据修正后《刑诉法》的逻辑思维和行文习惯,“等”字多是代表列举未完,而如果后面再没有内容,就不会再用“等”字。如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与相关行政规章的关系,为了保持内容的一致性,这里的“等”字更宜解释为列举未完。201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文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意见》规定了七项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考虑到法规规范之间的一致性,这里的“等”应解释为列举未完。
3、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解读
在法理上,证据和证据材料有联系但又不相同。其联系是指,证据往往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取得证据的基础和前提。区别是:证据材料是尚未审查、核实的事实,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不是证据;而证据,则是对证据材料经过去伪存真、查证核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1]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对“证据”和“证据材料”并没有作刻意区分,不同的法律条文中使用的“证据”一词时,含义并不相同,有时“证据”是指证据材料,即有待查证属实的证据的原始材料。第52条第2款的“证据材料”是指尚未查证核实的证据原始材料;这里的“证据”也是指证据材料,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非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物证、书证等各种类型的“证据”,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仅仅是“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能真实,也可能不真实,需要经过审查判断才能确定。经过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内容的,才是真正的证据。

8.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什么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8)执法二十二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9. 我的私家车被交通执法处扣押了,理由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涉嫌非法营运,应该如何处理

非法营运,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版没收违法所得权,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现在只有配合处罚,并承诺今后不再违法。

10. 公安查验身份证时没有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是否复合《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一款四项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根据事情严重程度,既可以认定其为违规行为,也可以认定其为违法行为,如果想提起行内政复议,无论怎容样认定都是足够的。如果公民和警察意见不同,法院得根据事实情况和证据决定采信一方的意见。具体的法律规定请恕不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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