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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1-18 22:25:27

A. 哪种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审批

通常情况下,股权抄转让事宜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不涉及股权转让的审批问题。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比如,国有股权转让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复,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证券、保险、银行等特殊性质的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履行相应的监管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B. 如何处置保险公司股权违法违规行为

在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方面,《方案》特别指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违规出资和违规股权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保险公司股权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入股资金不实、关联关系不实、股权代持、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现场检查监管制度,保监会将修订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加大全系统现场检查统筹力度,整合现场检查力量,提升现场检查效率。进一步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强化现场检查的公平、公正。完善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规范举报处理流程。

C. 合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

一、如果是出让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条件及时间点,和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让方,需要关注的内容比较多,最主要的几点如下:
1、要确保收购的目的可以实现,就是为何要购买这个股权,什么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条款可以保证;
2、公司的或有债务问题,最后由老股东为公司的或有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考虑预留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或有债务的保证金;
3、公司的核心资产问题,要核实产权,有无权利负担;
4、公司的人员安排,防止收购之后公司的核心人员离职,导致收购落空;
5、收购的公司股权所有权有无争议,有没有隐名股东等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都是最核心的内容。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非常多,建议由专业的律师为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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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险经纪公司转让流程

关于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牌照转让相关事宜如下:
一、转让流程:
1、确认信息,确认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2、签订协议: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付意向金;
3、尽职调查:收购方进场对转让方公司做尽职调查;
4、正式协议:尽调没问题开始变更,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换标的;
5、股权变更:尽调没问题着手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变更;
6、保监变更:保监局股东,注册地,高管等变更;
7、 资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二、尽职调查主要查询内容:
1)目标公司无债权债务纠纷
2) 目标公司无不良银行贷款
3) 目标公司无法院讼诉
4) 目标公司未拖欠员工工资
5) 目标公司不欠税漏税
6)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及业务资质真实合法
7)目标公司在之前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集体挤兑现象
8)目标公司无监管处罚记录
9)其他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对新股东的要求:
1、自然人股东收购要求无行政处罚,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大于出资额;
2、法人股东收购要求优先选择实业公司收购,规避私募、P2P等理财类公司;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大于出资额;
四、保监报备新高管要求:
1、高管人数一人;
2、高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行业三年以上,无违法犯罪,无行政处罚等;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E. 14家保险公司股权转让

保险小编来帮您解答,更多疑自问可在线答疑。

一、如果是出让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条件及时间点,和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让方,需要关注的内容比较多,最主要的几点如下:
1、要确保收购的目的可以实现,就是为何要购买这个股权,什么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条款可以保证;
2、公司的或有债务问题,最后由老股东为公司的或有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考虑预留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或有债务的保证金;
3、公司的核心资产问题,要核实产权,有无权利负担;
4、公司的人员安排,防止收购之后公司的核心人员离职,导致收购落空;
5、收购的公司股权所有权有无争议,有没有隐名股东等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都是最核心的内容。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非常多,建议由专业的律师为您办理!

F.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转让流程,注意事项,要求

以下为保险经纪公司牌照转让流程:
签订协议:签订服务协议
见内面对接:安排容买卖双方见面洽谈对接,洽谈无问题,买卖双方签署收购意向协议;
尽职调查:收购方进场对转让方公司做尽职调查;
正式协议:新旧股东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变更:尽调没问题着手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变更;
保监变更:保监局股东,注册地,高管等变更;
资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目前市场价不稳定,一直在涨价

G.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理结构完善;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H.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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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产险公司排名(按保费收入,2008)如下:人保财险、太保产险、平安产险、中华联合、大地保险、天安保险、安邦保险、永安财险、阳光财险、国寿财险。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是一家以保险为核心业务的综合性、多元化大型国有保险(金融)集团。公司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3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挂牌,控股公司的资本金为155亿人民币,股份公司的总资产为600亿人民币,注册资金80亿人民币,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人民币。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产、寿险分业经营的要求,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展产险业务的基础上,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于2001年11月9日注册成立,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26.88亿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近日(2006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股权由16亿股扩大为30亿股的增资扩股,募集资金14亿元。至此,平安产险总注册资本达人民币30亿元,在全国产险公司中位列前三。
据了解,今年4月底,平安产险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股票面值价格向所有老股东配股,增资规模为14亿股。随着资金募集工作及验资工作全部完成,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的变更于日前获保监会批准。平安产险董事长兼CEO曹实凡表示,未来平安产险将继续依托平安集团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优势,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及更快捷方便的服务,努力成为中国最好的财产保险公司之一。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增资成功也标志着平安产险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得到很大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将明显提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2002年10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公司”,这是国内唯一的以“中华”冠名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中国内地最后一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目前正在加快进行股份制改革进程,未来公司注册资本将在现有水平上大幅提高,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2亿元,但资质较高,险种结构合理,相对其他保险公司不乏竞争力,已成为很有后劲的保险市场主体。
大地保险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金17.2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2008年9月27日,中国大地保险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暨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票通过了中国大地保险第二次增资扩股方案,增资人民币30亿元。10月20日,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中国大地保险注册资本金变更。
天安保险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总部设在上海。现注册资金为人民币66778万元。主要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水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再保险、法定保险和资金运用保险等业务。
2006年,公司实现保费收入65亿元。公司现拥有900家机构和营业网点,机构遍布全国各地。
安邦保险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7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邦保险”)在北京举行了隆重的开业仪式。安邦保险是由以上汽集团为主的七家企业共同投资成立,上汽集团是最大的股东,上汽集团总裁胡茂元担任安邦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安邦保险于2004年6月9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注册地在浙江省宁波市。2004年9月获得了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安邦目前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已经开展业务。根据保监会的有关批文,安邦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车辆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托上汽集团,安邦保险把车险业务作为其核心业务。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是以国家电力、电子、石油、商贸、有色金属、航空航天等行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和骨干企业为主要股东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4年12月24日经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建,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2005年7月2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11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阳光财险在经营两年多的时间内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2006年保费收入17.5亿元,2007年保费收入41.53亿元,连续两年刷新了国内新设保险公司年度保费规模的历史纪录,连续两年创下了年度投资收益率第一的业绩;2007年实现利润2308.8万元。公司在成立后23个月开始实现盈利,创造了新设财产保险公司盈利时间最短历史纪录,也打破了财产险公司4至5年才能实现盈利的规律;到2007年年底,在全国43家产险公司中,市场排名升至前十位,从“第三集团”跨入“第二集团”行列。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股份制
所属行业保险
成立日期2007年9月
注册资金40亿元(总公司)
其他:
1.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1996年8月29日在北京开业,公司注册资本金13.33亿元人民币.公司60余家发起股东多为实力强,规模大,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覆盖了石油,电力,冶金,电子,化工,航空,建筑,轻工,船舶等24个行业,股东总资产超过1万亿人民币.华泰保险公司坚持效益为先的经营指导方针,明确专业化经营,质量效益型发展的市场战略定位,成立六年来保持健康和稳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公司遵循现代企业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速与国际标准接轨.
很抱歉,有些资料还搜集不全,但是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I. 保险经纪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报保监会批准

保险经纪公司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报保监会批准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回将自己的股东权答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3、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J.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如果是出让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条件及时间点,和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可靠性专;
二、如属果是受让方,需要关注的内容比较多,最主要的几点如下:
1、要确保收购的目的可以实现,就是为何要购买这个股权,什么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条款可以保证;
2、公司的或有债务问题,最后由老股东为公司的或有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考虑预留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或有债务的保证金;
3、公司的核心资产问题,要核实产权,有无权利负担;
4、公司的人员安排,防止收购之后公司的核心人员离职,导致收购落空;
5、收购的公司股权所有权有无争议,有没有隐名股东等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都是最核心的内容。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非常多,建议由专业的律师为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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