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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审批权限

发布时间: 2021-01-18 16:12:56

A. 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限上收是什么意思

这个要先弄明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才行。
以全国性的大国有商业银行(比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为例,其机构设置以权利大小化分分别是:总行——总行下设省分行——省分行下设市分行(或地州一级分行),这一级分行又称“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下设县支行(或二级支行,二级支行一般直接受二级分行管辖,权限小于县支行)——县支行下设办事处(许多县支行并无办事处)。
一般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申请贷款都是先向县支行一级递交申请的,县支行接受申请后,会先展开贷款调查,如果调查认为可以贷款,就可以发放贷款了。
但是,由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转型期,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悬空”银行贷款的恶性案例,使银行贷款遭受惨重损失。此外,县支行一级的机构由于其特殊的环境,往往无法“拒绝”地方政府的一些超出贷款规定的要求,所以,各国有商业银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叶起,即逐渐收回了县支行一级直接审批贷款的权利,把贷款的审批权上收到二级分行,后来,又逐渐上收到了省分行。截至今日,差不多所有的县支行都没有权利直接审批贷款了,它们有的,只是贷前调查权利。不但是县级支行,甚至许多二级分行都没有审批贷款的权利了。
实际上,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有许多很复杂的规定,这个就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了。

B.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再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再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再回贷款限额实行指答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再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行和经分行授权的中心支行有权审批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再贷款。分行应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状况,规定对单个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C.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对奖励费用审批权限作了哪些规定

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审批;5000元至30000元的,由版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权审批;30000元至15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150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
第十四条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审批;5000元至3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批;30000元至15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150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对面额总计在500万元以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对面额总计在500万元以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接收假币实物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

D. 中,建,交,工,农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市行还是在省行各自的贷款利率上浮多少

各行根据系统内部省级分行、地市分行的风险控制情况实行差别管理,一般来说贷款的审批权限在地市级分行,不良贷款较高的地级分行会取消相应的贷款审批权。

E. 建设银行贷款初审通过了。复审通过的几率大么大概需要几天有结果

复审通过几率很大,一般需要15到20个工作日左右。

F. 银行是支行大还是分行大怎么区分

对于这个问题,这个其实没有分得特别清楚,大多数时候都是差不多的,只有在特别的情况才会有所不同。但是,如果不是银行这个体系里面,就没有什么必要去了解。
我恰好在支行和分行都干过,我来说说我在支行和分行的工作感受吧,通过我的感受来帮助题主了解分行和支行的区别。
刚入银行,我同大部分银行人一样,先从支行柜员开始干起。
支行地位最高的官是支行长,地位最低的岗位是柜员。中间不高不低的就是那群客户经理。他们当中又分为公司客户经理和零售客户经理。这群客户经理肩负着直接为银行创造效益的职责,多半都趾高气扬,公司客户经理更甚。在支行几乎每一个人的工资都与这家支行的业绩挂钩。没有业绩压力的柜员也是如此。柜员的工资都是在三五千元,如果他们想要将工资提高到七八千元,就只能不停的拉可以这么说:在支行,支行长就是所有支行员工最大的靠山。你的工资待遇与支行长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如果支行长能力比较弱,那就将熊熊一窝了,相反,如果支行长的能力比较强,整个支行从上到下都会散发着“金色”的光芒。
后来我实在是无法与支行长建立极亲密的工作关系。再加上,我认识到如果将自己的命运寄托到支行长身上,对我个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后来我通过行内竞聘来到了分行。进入分行,我像是换了一个单位一样,工作情况与之前大为不同。
在分行,我做的是产品经理的岗位。这个岗位是干什么的呢?用官方的话讲,分行产品经理的工作主要是营销推动。实际上,这个岗位就是条线领导众多秘书中的一个。
分行存在的意义就是管理支行。每个产品经理都对接几家支行。名义上是管理,其实就是转培训和数据统计,任务分配加激励方案。我们这些人员的工资与管理支行的业绩大体相关,但也不是强相关。
我们的考核机制是80%在日常工作,20%才在于管理支行的业绩。也就是说,这个月,我负责的产品,我管理的支行,业绩再差,我的大部分收入还是有的。旱涝保收说的就是我们这群人。
分行的工作氛围远比支行要压抑。在支行,没有事情就可以下班回家了,因为一切看业绩。在分行,没有事情也建议在行里待着,因为分行是弱业绩考核,重工时打分。领导会根据一名员工的工作时长来判断这名员工的努力程度。
所以,这个就是可以这样来区分。

G. 银行卡丢了不知道卡号可以补办吗

银行卡丢失要拿身份证到银行里去办理丢失。不记得卡号,要提供开户日期,开户姓名,挂失费用是10元,挂失后7天就可以补发新卡了,有密玛的凭证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在开户省内任何一家同类银行挂失,如果是无密码的,就在有在开户局挂失。

(7)支行审批权限扩展阅读: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H. 银行超过分行权限贷款审批流程可以简化吗

贷款在行里的流程只会更加严谨,但是审批速度各行也都在努力提高;
银行前期走的流程是审核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贷款用途的可行性,还款来源的清晰确定性;
然后才是核算放贷成本,风险系数,初步出放贷额度,利率,
分行确认后,根据额度大小,权限内的可以直接安排做手续,放款;权限外的上报总行,审核,上会,然后综合行里尚余的放贷的额度,给予放贷额度,利率的调整,再安排做手续,放款。

I. 农业银行县级行有贷款审批权限吗

供参考: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营战略的转移,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越来越窄,严重影响着县域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为探究其原因,人行元氏县支行对元氏县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企业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管理理念陈旧落后,家族式的管理现象严重,请专家、聘能人的思想意识极为薄弱,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和财务报表普遍失真使金融机构无法判断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个别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缺乏良好的信誉度,使得金融企业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贷款包袱,挫伤了金融企业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2、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限上收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形成矛盾。国有商业银行却普遍收缩在县域地区的经营阵地,机构大量撤并,并上收经营管理权限。 3、上存资金及邮政储蓄的分流造成县域资金的外流。随着商业银行经营体制的改革及农村小城镇建设、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对资金的刚性需求不断增强,资金外流的趋势有增无减。一是县域邮政储蓄成为县域资金外流的渠道之一。截至2008年底元氏县邮政储蓄银行存贷款比率为0.5%。这些资金除发放少量质押贷款及小额贷款,保留部分支付准备金外,其余全部上划其上级邮储银行管理;二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商业银行贷款实行集中管理,致使县级支行贷款功能逐渐萎缩,成为实际上的大储蓄,资金大部分上存,造成县域资金的外流。截止2008年末,元氏县资金外流占全县各项存款余额的44%。 4、县域经济担保体系不健全,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而分散,缺少区域性的再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完善;另一主面,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少,没有形成有效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资本金补充机制,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 5、银行信贷管理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准入企业的条件高,且贷款权限基本上收到其上级行。如中国银行除存单质押外县支行无审批权;尽管农业银行新开办县域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业务,借款人即使能够提供合法、足值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满足近两年银行信用等级分类无不良贷款等项硬性条件,仍要以上级行审批为准。信贷权限过度集中使得基层银行资金规模受限,贷款失去主动性,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6、服务中小企业的政策环境亟待改善。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起点低,应是鼓励和扶植的对象,但实际情况是,中小企业的名义税率虽然低,实际税负反而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多执行核定征收,有些亏损的中小企业本无应纳税所得额,按核定办法却征收所得税等等,不合理的税负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另外,行政审批收费过高也加重了中小企业负担。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1、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一是企业要加强“自律”,把诚实守信与产品质量作为最重要的生命线,打造良好的企业信誉;二是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注重信息的采集,实现企业的稳健发展,防止盲目投资造成的损失;三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真实反映经济运行结果,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坚决克服恶意逃废贷款短期行为。 2、地方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整治县域经济发展软环境。一是地方政府要下大力气整治社会信用环境,重塑社会信用基础,改变以往在处理银企关系时单纯从地方企业和局部利益出发的做法,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信心,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二是深入创建金融安全区,防止新增逃废债的发生,维护金融债权。三是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完善信贷中介服务,建立运转有效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解决其贷款难问题,为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四是对产业发展龙头企业、科技含量高的新兴企业贷款,地方财政给予贴息扶持,以帮助其发展壮大。 3、人民银行、监管局要引导、推动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管局应对不利于中小企业贷款的条款进行梳理,扩大融资供给,通过立法使民间融资走向合法化和规范化。人民银行要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引进外地金融机构,增加对本地机构竞争压力,使其加快支持中小企业步伐;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增设“中小企业贷款”科目,正确把握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情况,加强监测分析。 4、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树立县域金融业良好形象。上级金融部门应适当下放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权限,使县级金融机构把吸收的资金真正投入到地方经济发展中。同时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企业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减缓对银行资金运用的压力,化解县域经济发展资金紧张矛盾。 5、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担保和再担保规则等。同时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作、担保范围等进行监管,强化风险防范,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良性健康发展。

J.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对奖励费用审批权限作了哪些规定

1、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级支行审批;

2、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

3、超过30000元的,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第九条奖励费用审批权限如下: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货币发行部门和会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级支行审批;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超过30000元的,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条假币没收单位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假币没收单位提交的申请奖励事项,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见附表),并按上述审批权限,报请本行主管行长或上级行主管部门及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奖励费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当地人民银行在“管理费支出”科目的“人民币反假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四条对破案单位的奖励标准参照解缴中国人民银行的假币数量确定,半成品假币按其面额的一半折算收缴量。其标准如下:

(一)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

(二)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7万元;

(三)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四)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金额为4万元;

(五)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2万元;

(六)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

(七)5万元以下,按2%至10%奖励。

对破获或查缴新版假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奖励标准的15%。

抓获印制假币窝点主犯、技术人员或百万元以上贩运假币案主犯的,单项奖励1万元至3万元。

第五条对侦破假人民币案件提供有效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办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金额为8万元;

(二)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三)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3万元;

(四)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

(五)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面额10万元以下的,按面额的5%奖励。

第六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人民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10)支行审批权限扩展阅读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人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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