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规定》规定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规定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上报。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 第 2 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已于2010年7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③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的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版标。对考核结权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是优秀。
第二十四条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向执法考核中未达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与基层执法机构共同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的介绍
《评议考核规定》规定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版,部海事权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规定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上报。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