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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临时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17 18:25:01

1. 城乡规划法第44条中的临时建设的规定,请问有没有法定机关或法律法规解释过什么是临时建筑

什么是临建设施?
相关概念 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收取部门 施工企业
收取标准 招标及双方协商议定
概述 1 现场办公、生活、生产临时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生活临时建筑不应超过3层,生产临时建筑应为单层建筑;
2)临时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3)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使用面积超过30m2的房间,其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m;
4)室内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
5)房间门距楼梯口不应大于20m;
6)临时建筑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2 有动火作业的临时建筑、易燃易爆及可燃物库房和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启,且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3 房间分隔为可燃材料时,应每隔30m用不燃材料设防火分隔。
4 过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1m。
5 楼梯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宽度不小于过道宽度。

2.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3.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所有行政许可吗设定的是不是临时的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专以设定行政属许可;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注意: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所有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才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不是临时的许可

4. 临时用电国家规范

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和拆除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0.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1术语
2.1.1 低压 low v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
2.1.2 高压 high v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1KV以上的电压。
2.1.3 外电线路 external circuit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1.4 有静电的施工现场 construction site with electrostatic field
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2.1.5 强电磁波源 source of powerful electromagnetic wave
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2.1.6 接地 ground connection
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2.1.7 工作接地 working ground connection
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2.1.8 重复接地 iterative ground connection
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2.1.9 接地体 earth lead
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

5. 快递车辆临时停靠法规政策

暂时行车还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车内得留人。

6. 大巴车上下班班车是否可以临时停靠公交站点国家是否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

大巴车上下班班车是否可以临时停靠公交站点?
不可以
通勤车和公交车是2个概念
停罚部分,占用公交道还罚款
旅游大巴那里可停车接送
在不禁止停车的地方

7. 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如何处罚

根据旧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源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地方临时法规扩展阅读:

不按规定停车、临时停车包括以下行为: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8. 哪部法律有明确临时用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9. 如何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五、收费项目:

1、
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税由税务机关收取)。

10. 法律是正文,条例是临时需要……国外有条例之类的相关规定吗

不是这样的。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狭义的法律,条例,行政法规,规章,地内方性法规等的总和容。狭义的法律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例也是法律的一种,不是临时的。之所以区分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因为它们制定的单位不同。
国外的法律体系与我们不同,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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