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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审批权

发布时间: 2021-01-17 15:27:26

1. 如何办理因公护照

一、申办因公护照应提供如下文件和材料:

1.参团人员填写《出国人员登记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盖章后即传真到组团单位(原件随后寄至组团单位),寄至组团单位),同时交纳出国报名费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组团单位
2. 国内审批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无误后,下达《征求意见函》
3. 团员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即征求外办意见
4. 国内审批单位在收到外办同意函后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团员凭此件即办理《出国政审批件》(正处级以上干部可免政审批件,只需填写《出国人员备案表》),然后在当地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
5. 将填写好的《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及上述材料提交外办申请护照。

二、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 在任务批件、《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护照(护照卡)、签证表、政审及邀请函中,凡涉及到出国人员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性别、工作单位、出生地、职务、职称等问题的,均须做到准确一致
2. 关于填写护照卡和护照像的要求: 照片必须是正面、免缓让指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无边小二寸软光纸近照; 照片人头过大或过小,歪头侧面像,蓄胡须,围围巾、中山装不系领钩,西服不系领带,翻拍等照片均不得使用
3. 表内各项需逐项准确、详细填写; 字迹要工整并遵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汉字及汉语拼音,不得使用铅笔或红色笔填写; 填写内容必须与《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任务批件、政审批件相符,而且应与身份证进行认真的核对; 副局级以上人员(含副局级)请填写级别

2. 望高人指点因公出差护照的办理程序和需要材料

办理护照所需共同材料及办理步骤
1. 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邮局申请护照 。
2. 申请时提交户口本 , 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 。
3.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照片要求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证件照片标准》 ) 。
4.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5. 提交字迹端正内容完整的出国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由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详细的说明已印在出国申请表上)。
6. 本人为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近期纳税证明或企业近期交税单(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7. 如有因私护照需上交;办理过因公出国护照的,须提交省外办出具的因公护照已收回的证明。
8. 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参加团队出国旅游所需另外材料
1 . 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盖有 " 自费旅游、不准报销 " 印章的个人全鹅旅游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经省旅游局盖章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
2 . 本人若系中共党员须提交单位党委一级出具的出国期间保留党籍证明。
出国劳务、就业所需要另外材料
1.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经济合作资格的证明(复印件),以及经营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说明。
2 .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出国探亲访友、个人旅游、商务培训、文化交流、定居等所需另外材料
属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办理护照补发(换发)所需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
2.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3 张 ( 照片要求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证件照片标准》 ) 。
3. 提交字迹端正内容完整的护照补发(换发)申请表。
4. 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护照在国外遗失的,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
5. 护照遗失声明作废的登报证明(市级以上报纸)。
6. 换发护照须提交本人护照及护照复印件(包括护照内资料页)
说明:
1. 申请人护照遗失申请补办时需改变原出境事由或前往国的,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 遗失的护照已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申请。
3. 护照遗失自报失之日起三个月后,方予补发。
4. 护照被涂改、损坏,在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终结三个月后,可申请换发。

补充:一般办理需十个工作日,也就是两周
如果需要,可以加急,一般三个工作日

3. 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3)因公出国审批权扩展阅读

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区管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一般干部按区供销社的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

同时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共产党员须按照区直机关党工委的相关规定,另行报备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4. 出国随任,分不分因公和因私有没有什么依据

因公出国与因私出国在审查工作上的区别: 因公出国(境)须先向本单位有出国(境)任务审回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申答请,并经审核、批准。在外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公务活动等事项,须严格遵守外事规定。因私出国(境)属个人行为,本人需到公安机关和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在境外,自主决定活动内容,一切经费由个人承担。 简介:因公出国(境)是由本单位派出,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国(境)。因私出国(境)是以前往外固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为目的出国(境)。

5. 大幅压缩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实行什么制度

实行了以下制度:

一、压缩出国人数和出国用汇计划指标。1989年全国出国总人数和出国用汇计划指标要在年下达的计划的基础上分别压缩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对边远地区和对外交往起步晚的地区可适当照顾。各地区、各部门要据此编制1989年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用汇计划,报财政部统筹安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给各地财政厅局和中央各部门的出国用汇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突破。凡擅自突破本年度用汇计划的,财政部不予追加,并从下年度计划指标中予以扣除。各地财政厅局和中央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用汇计划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各项出国用汇。各级供汇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出国用汇计划供汇,对无计划或者超计划的一律不供汇。各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各行其是,铺张浪费。

二、减少党政干部及其他人员的出访活动。省、部级以上的在职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的与身份相称的公务,完成公务后应立即回国。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对此要继续严格把关。

对司、厅、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出访,各地区、各部门也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具体规定严加控制。这些规定要报国务院、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为加强出国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便于上下监督,要将这些规定和人员出国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地区、本部门的机关、事业、企业、团体公布。

三、停止一切不必要的出国考察和培训。今后不再派一般性考察团组出访。凡无特殊需要和与完成经贸、科技项目无关的考察团组,一律不得派出。要切实避免重复考察。各驻外使领馆和港澳工委如发现不必要的或重复考察的事项,应提出异议,并将情况报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

出国培训一般应限于与引进项目和科技交流有关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原则上应在境内进行,如确需派出,应从严掌握。审批出国培训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执行。

四、坚决制止出国展览、演出(尤其是商业性演出)以及出席非政府性的国际会议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各地区、各部门在境外举办经贸、科技、文化展览会和展销会以及文艺演出,要注意政治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展团和演出团组人数要尽量减少,时间和地点不要过分集中,避免互相“撞车”,影响效果。经贸部、贸促会、国家科委、文化部要归口分别对上述活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下达执行,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出席非政府性的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不论参加者的级别高低,均须事先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的同意。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应切实把关,答复时应同时告知国内归口部门。如发现同一会议国内多头应邀、人数过多时,有关使领馆或港澳工委要及时提出意见,由各归口部门对出席单位、出席人数负责协调或统一组团。属社会科学方面的会议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协调。

要减少友好团组和友好城市间的一般性访问,不要有来必往,有请必去。这类来往,由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统筹协调安排,从严掌握。

上述部门的协调意见,各派遣单位须予尊重,不得利用出国审批权各行其是。

五、严格控制赴港澳团组和人次。港澳工委下达给沿海十二省、区、市因公赴港澳人次控制指标不得突破。1989年沿海十二省、区、市赴港澳人次控制指标,由港澳工委在1988年实际赴港澳人次的基数上压缩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保证港澳工委下达的赴港澳人次指标得到执行和其他地区、部门因公赴港澳人员得到有效控制,由外交部及其指定机构统一办理赴港澳签证。除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者外,不再办理多次有效赴港澳签证。禁止通过“港澳游”到港澳地区进行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港澳地区执行公务。

六、切实加强对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工作。团组和人员出国,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讲情或批条子,干扰正常的审批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作出访的具体承诺,不得“先斩后奏”。对违反者要从严处理。

严禁擅自下放出国审批权限,乱开出国审批口子。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擅自下放审批权限的要立即收回,扩大审批范围的应予纠正。未经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审核,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规定“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

中央和地方有出国审批权的单位要切实负起审批责任。各驻外使领馆和港澳工委及各地外事部门要认真协助出国审批把关。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外事办公室要对审批单位的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滥用审批权的情况,要通报批评,或提请处分主要责任者,直至取消该单位的出国审批权。

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各级领导同志要认真领会邓小平同志指示精神,以身作则,并严格要求下属人员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事,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明年一月底前对今年临时因公出国和赴港澳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并提出控制今后出国、赴港澳人数和用汇指标的具体措施,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抄送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6. 因公护照公司怎么办理

一、因公出国申办范围
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

二、申办因公出国所需资料:
(一)出访单位的申办公函原件1份
申办公函需用单位函头纸打印,内容必须包括出访人员名单、出访内容、出访目的、具体任务、邀请单位、出访国家、出发时间、停留天数及费用来源等要素。公函须有本单位的领导意见、签名和公章, 及上级部门领导的意见、签名和公章; 如有市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还须有主管部门领导的意见、签名和公章。公函内须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公函内容必须真实、详细;理由要充分、具体,单位名称的填写须与单位公章一致,出访任务必须明确具体,并与申办人员的职务身份相符。出访人员名单要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地、工作单位、职务和级别或职称。出访人如只有党内职务,还需提供对外身份称谓。
组团单位须对邀请函来源做出担保,并在公函内标注“报批所用邀请函非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联系或购买;所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已同时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公函还需标明是否属于计划内出访,如是,组团单位需具体列出本次出访使用的是上一年度所报何批计划,与原计划相比是否在出访时间、国家、人数有调整之处。

(二)邀请函,外文副本3份(其中2份加盖申办单位公章)、中文译文2份
根据具体国家签证要求提交相应邀请函原件或复印件。邀请函需含代表团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对外身份)、前访时间、停留期限、访问内容(要与申报任务相符)和访问费用(国际旅费、食宿及人身保险)承担方式等情况。出访申根国须注明出访医疗保险由何方负责。如出访国对邀请函有特殊要求,需符合出访国的签证要求。
邀请函需从出访国本土发出,并用出访国文字或英文书写,需有邀请人亲笔签名或邀请方盖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联系或购买邀请函。

(三)团组出访活动的具体行程2份,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结合国际航班的客观因素,确定详细出访日程。在制定和安排出访行程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 线路要求顺畅合理,经济。必要时注明航空公司、机型以及起飞抵达时间。
2. 行程安排要主次分明,公务活动内容要丰富、翔实。
3.日程安排应具体说明每天上、下午活动内容、地点,公务活动需注明主要会谈人员和会谈内容;培训团组要注明培训地点和课程内容。

(四)经费审核表原件2份
具体数额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详见附件)执行,其中交通费需进行预估,其他按文件内所定标准列明,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财务部门先行审核。如由各单位各自承担的,每个单位都要出具,例如市一级单位由市财政审核,镇一级单位由镇财政审核。我市组的双跨团组中的非我市出访人由其所在单位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企业、学校以及其他非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的人员出访,经费预算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先行审核,盖本单位财务章。党政人员出访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出访。经费审核表的填写格式请具体咨询同级财政部门。

(五)《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一式3份
从2012年6月1日起,《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替代《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报送因公出国审批资料时,正确填写好申请人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一式3份,“出国任务审批单位”可留待确定后填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向外事审批部门申报前的7个工作日由申办单位向组织人事部门报送1份备案,另2份抄报市外事局。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市管干部的备案表时,还需附一份《关于办理因公出国(境)备案的报告》。
申办单位向组织人事部门报送1份备案,具体指厅级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报送备案,市管干部由各单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备案,其余非市管干部(含科级、科员、聘用人员)、企业、学校等等均向本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六)出访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
如果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处级以下党政或事业单位的人员,须提供任命书或调令;如果是非本市户籍企业人员,需提供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当年及上一年度居住证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还需担保函原件1份〔需要当地镇(街)或市直单位的分管领导意见、签名和公章〕、当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并携带营业执照、居住证和劳动合同正本供外事局核对。
(七)相片要求
2012年7月6日起,办理因公出国如需办理新护照,需提交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获取相片回执的途径是:申请人登陆外交部指定的因公电子护照数字相片检测平台上传相片检测,或前往照相馆拍照上传,以获取数字相片回执。详情请戳网站首页公告栏。签证所需相片仍按原要求根据前往国家要求提供,具体请咨询外事局签证科。

(八)双跨团组和培训团组。
双跨团组是指由中央具有出国审批权的部门、单位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组团邀请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参加,或由本地区、本单位组团,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及外省市人员参加的团组。
参加中央组团出访的团组须提供具有外事审批权的中央组团单位出具的“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原件、“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须附名单表)”复印件。参加省内同系统单位组团出访的团组须提供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出的“预审组团任务意见函”(附人员名单)和省组团单位的组团通知文件。此类团组出访在报批时,如只办理护照手续可不需提供邀请函。
参加项目培训时,组团单位须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立项通知,或“出国(境)培训审核件”以及出访人的学历证明。如有必要,还需提供项目培训合同。
(九)根据出访国家的签证要求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在职证明”、“保险单”、机票订单”、“酒店订单”“经济担保”、“健康证明”等。

7. 如何办理因公护照

一、申办因公护照应提供如下文件和材料:

1.参团人员填写《出国人员登记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盖章后即传真到组团单位(原件随后寄至组团单位),寄至组团单位),同时交纳出国报名费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组团单位
2. 国内审批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无误后,下达《征求意见函》
3. 团员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即征求外办意见
4. 国内审批单位在收到外办同意函后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团员凭此件即办理《出国政审批件》(正处级以上干部可免政审批件,只需填写《出国人员备案表》),然后在当地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
5. 将填写好的《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及上述材料提交外办申请护照。

二、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 在任务批件、《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护照(护照卡)、签证表、政审及邀请函中,凡涉及到出国人员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性别、工作单位、出生地、职务、职称等问题的,均须做到准确一致
2. 关于填写护照卡和护照像的要求: 照片必须是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无边小二寸软光纸近照; 照片人头过大或过小,歪头侧面像,蓄胡须,围围巾、中山装不系领钩,西服不系领带,翻拍等照片均不得使用
3. 表内各项需逐项准确、详细填写; 字迹要工整并遵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汉字及汉语拼音,不得使用铅笔或红色笔填写; 填写内容必须与《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任务批件、政审批件相符,而且应与身份证进行认真的核对; 副局级以上人员(含副局级)请填写级别

8. 因公与因私出国(境)有什么不同

一、性质不同。因公出国(境)是由本单位派出,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国(境内)。因私出国(境)是以前往外固定居、容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为目的出国(境)。 二、程序不同。因公出国(境)须先向本单位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在外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公务活动等事项,须严格遵守外事规定。因私出国(境)属个人行为,本人需到公安机关和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在境外,自主决定活动内容,一切经费由个人承担。 三、办理证照机关不同。因公出国(境)证照由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海事局及其授权机构签发。因私出国(境)证照,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 四、身份不同。因公出国(境)是以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的身份在境外执行政治、外交、科学、教育、经贸、文化、体育等公务。因私出国(境)只代表本人,其在境外行为不代表任何他人、集体或单位。

9. 如何办理因公护照

"一、申办因公护照应提供如下文件和材料:
1. 参团人员填写《出国人员登记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盖章后即传真到组团单位(原件随后寄至组团单位),寄至组团单位),同时交纳出国报名费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组团单位
2. 国内审批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无误后,下达《征求意见函》
3. 团员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即征求外办意见
4. 国内审批单位在收到外办同意函后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团员凭此件即办理《出国政审批件》(正处级以上干部可免政审批件,只需填写《出国人员备案表》),然后在当地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
5. 将填写好的《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及上述材料提交外办申请护照。
二、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 在任务批件、《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护照(护照卡)、签证表、政审及邀请函中,凡涉及到出国人员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性别、工作单位、出生地、职务、职称等问题的,均须做到准确一致
2. 关于填写护照卡和护照像的要求: 照片必须是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无边小二寸软光纸近照; 照片人头过大或过小,歪头侧面像,蓄胡须,围围巾、中山装不系领钩,西服不系领带,翻拍等照片均不得使用
3. 表内各项需逐项准确、详细填写; 字迹要工整并遵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汉字及汉语拼音,不得使用铅笔或红色笔填写; 填写内容必须与《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任务批件、政审批件相符,而且应与身份证进行认真的核对; 副局级以上人员(含副局级)请填写级别
三、关于填写<<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
1. <<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分市外办和外交部两种
2. 市外办的《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不得复印须用原表填写,外交部的表格可以复印
3. 上述责任中表格代替公函使用,因此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各项内容,并且表内各项应逐项准确、详细填写,不得涂改 4. 外办的《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其中第一、二项由局级外事部门填写(局级外事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及印章需在市外办备案);外交部表格中的第一项不用填写
5. 上述两表中的名单部分的对外身份一栏,一般不要填写党内或团内职务,应以相应的行政职务代替。但需其上级(或同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书面说明
6. 级别一栏为别局级(含副局级)以上填写
7. 护照延期一栏请不要填写
8. 名单顺序须与任务批件名单顺序相符
四、关于出国人员政审批件(有政审权的单位,需在市外办备案)
1. 签发人的签字须手签,使用印章无效; 出国任务、出访及途径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应与出国任务批件一致 2. 无论多少人均需附名单表
3. 须在政审的左下角注明出国人员是否持有护照,并加盖局级护照管理部门的印章
4. 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人员免政审,但需局级护照管理部门出具""是否持有护照""的证明
5. 再次出国人员(原政审在有效期内的)和处级干部,只需出具《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此备案表代替政审批件使用,但也必须由局级护照管理部门注明""是否持有护照""并加盖印章。"

10. 因公出国与因私出国在审查工作上有何区别

因公出国与因私出国在审查工作上的区别:

  1. 因公出国(境)须先向本单位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审核、批准。

  2. 在外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公务活动等事项,须严格遵守外事规定。

  3. 因私出国(境)属个人行为,本人需到公安机关和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4. 在境外,自主决定活动内容,一切经费由个人承担。

简介:

  1. 因公出国(境)是由本单位派出,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国(境)。

  2. 因私出国(境)是以前往外固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为目的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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