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㈠ 什么是特别行政法呢包括哪些
行政法
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1、一般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2、特别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教育法》等
㈡ 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 区别。定义
一般行政法即普通行政法,是行政法的总则或者通论部分,它的内容适内用于一切行政容法领域,如行政程序、行政组织、行政救济等。而特别(特殊)行政法是规范某一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比如工商、税收、公安、环境行政法等等。
一般而言,大学法学教育所教授的内容都是一般行政法。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包括哪几种法
主要分两种: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特别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教育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法。
㈣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是什么意思啊
一般渊源,是所有部门法都共有的渊源,,特殊渊源则是有的部门法有,有的没有。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分为: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
1、法律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说得通俗点:
一般渊源是,我有的你也有;特殊渊源是,我有的你不一定有,所以才特殊 。例如有些小的部门法,是没有司法解释。
扩展材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公众参与原则;第三,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一是行政效率原则,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㈤ 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有哪些
一般行政法又称为普通行政法是指适用于所有(或者大多数)行政机关行专政活动领域属的行政法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而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某一特定行政领域的行政法,如税务行政法、工商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海关行政法等,特别行政法只适用于特定领域,在其他领域不能适用。
㈥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属于一般行政法的是
A、行政组织法、B、民政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等。
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任务、地位、组成、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编制,以及有关行政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及其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范所组成。
(6)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扩展阅读:
组织可以划分为自然组织和社会组织两大类。但就社会组织而言,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分类方式。一些西方国家基本上把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政府及其他权力制衡机构、企业公司和社会团体。而在中国,一般把社会组织分为四类:即党政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组织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组织的构成也不同。西方国家一般没有中国称之为“事业单位”的概念,而是将类似于中国事业单位的组织归于政府机构或半政府机构;有的西方国家将政党组织也纳入社会团体的范畴,但在中国,一般不将政党组织视为社会团体。
㈦ 城乡规划 行政法
结合点: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听证制度
(2)讨论2:关于规划编制主体的资格
据了解,为政府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找到法律依据,将原部颁行政条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需要讨论的是:城乡规划编制属于什么性质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还是纯粹的技术工作?用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其思维仍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视为纯粹的技术工作。城乡规划中有技术工作,但不是全部。规划单位的资质要求只能限定在技术工作以内,不能扩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的工作。就技术工作本身而言,市场准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畴值得商榷。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资质认定一般由行业协会负责,市场准入则由法律来规范。这种政府包办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讨论3:城乡规划的修改
规划修改属于规划制定过程的一个环节,新法将规划修编调整为规划修改,把因城市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自然调整规划的过程和因主观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规划修改混为一谈是中国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环境造成的。新法将一个连续的、滚动的、整体的规划制定过程,分割为制定和修改两个法律过程,也是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就学理上分析,该内容应归入城乡规划制定的章节。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实行“申请——批准”制度,城乡规划修改的事由、要求和过程见表2。
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1)讨论1:城乡规划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和讨论
《城乡规划法》沿用《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章节名称,这深刻反映了对规划管理作用认识的不足。“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是对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经验的总结。“实施”二字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即城市建设规划。就城市建设活动过程来看,很自然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当前与此内容密切相关的称之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是依照“蓝图”建设和检查的行为,其作用类似施工队的技术员。而管理则包括规划方案的选择与决策,以及对规划的调整,是承担独立责任的领导人员。《城乡规划法》强调了规划编制的成果对规划实施的制约作用,压缩了规划管理的权力空间,降低了规划管理应对不确定因素的调节能力,与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城市规划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离。
(2)讨论2: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的实施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活动两个方面,而城乡建设主体分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其中,政府部门的建设活动对城市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城乡规划的违法现象也多出现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广场、宽马路以及各类脱离规划控制的开发区等,这些现象既是近几年城乡建设客观问题的反映,也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问题。因此,为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条文直接规定政府建设行为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原则。第二,强调近期建设规划是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定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实质是“行动规划”,是政府统筹各部门进行城乡建设的有效手段,这是切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制度
㈧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属于一般行政法的是
1.宪法
2.法律: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内委员会容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属于以上范畴就为一般行政法。
1.法律解释
2.国际条约、惯例
属于以上范畴为特殊行政法
这个应该是广义的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的区分。你按照这个来理解。就能把狭义的具体的行政法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搞清楚了。
㈨ 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有哪些内容有什么区别
一般行政法又称为普通行政法是指适用于所有(或者大多数)行政机关行政活动领域的行政法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而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某一特定行政领域的行政法,如税务行政法、工商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海关行政法等,特别行政法只适用于特定领域,在其他领域不能适用。
㈩ 行政法中的什么情况需要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
行政许可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行政法中的一下情况需要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10)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