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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点

发布时间: 2021-01-17 12:06:56

1. 简述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什么是行政立法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行政部门法。基于这种认识,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其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谓广义之说。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另一种见解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其适用的程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在近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我们这里是从后一种理解而论。(二)行政立法的特征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补充说明:(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格的特别限制。(3)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事作出的处理。(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2. 简述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定义

作秀。

执法是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行为;服务是成本型商业行为;
执法是严肃、严回谨、不带个体和主观答行为、对执法对象不分三六九等的,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执法客体不同选择执法或不执法;而服务是分对象进行的,回报多、收益多的就要加大服务成本,以期获得更大的收益,回报少的自然服务成本小,甚至拒绝服务,对服务对象可以选择。

服务型行政执法那是领导因为他叔他舅或他姨妈不久就要涉及某执法了,才提出这个理念,如果有心思想出政绩,也不会想出如此概念。

3. 行政执法的原则和特征是生什么

一、行政执法监察的特征
行政执法监察是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监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且有不可替换和选择性。相对人则处于服从地位。尤其是在有关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以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极易造成执法者的违法、越权,以至不正之风等弊端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执法监察。
行政执法监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行政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检验、考察判断其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纠正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其功能集中表现在:监察主体依法准确地判断与及时地控制执法机关的违法活动与不当行为,以保障执法活动沿着法定的轨道正常运行。
二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是依法进行的监察行为。这里所指的“依法”是指依据包括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等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统一的。即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监察权力的各级专门的监察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
四行政执法监察的客体是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察主要侧重对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和考察,更侧重追究执法者个人的违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五行政执法监察具有直接、及时、灵活、迅速的特点。
六行政执法监察具有权威性的特点。这种权威主要体现在专司行政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直接隶属于行政首长。同时还包括执法监察中的检查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执法监察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力(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法监察的建议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执法监察的处分决定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的程序必须严格合法。
二、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
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 简述行政执法的特征名词解释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5. 简述旅游行政执法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基本含义:旅游行政执法是指执法人员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征:强制性、单方性、行政性。

6. 法理学 简答题 行政执法的特点有哪些

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

7. 行政执法基本特点有

一、经常性。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也是整个国家机内关最频繁、最容主要的公务活动。可以说,国家机关的绝大部分公务活动,都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立法、司法和军事活动在整个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只占很少部分。
二、广泛性。不仅行政执法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个人;而且行政执法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也非常广泛,既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主体,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多样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又有将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既有单方命令实施的强制性行为,又有双方协商实施的合同行为;既有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又有根据申请被动实施的行为;既有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又有对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既有无偿实施的行为,又有有偿实施的行为等。
四、效率性。行政执法任务繁重,面对的情况复杂甚至紧急,迅速、简便、快捷是行政执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当今世界,行政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行政是否有效率,直接关系整个社会是否有效率。

8. 行政执法的特点有哪些

一、经常性。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也是整个国家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可以说,国家机关的绝大部分公务活动,都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立法、司法和军事活动在整个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只占很少部分。
二、广泛性。不仅行政执法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个人;而且行政执法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也非常广泛,既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主体,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多样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又有将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既有单方命令实施的强制性行为,又有双方协商实施的合同行为;既有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又有根据申请被动实施的行为;既有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又有对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既有无偿实施的行为,又有有偿实施的行为等。
四、效率性。行政执法任务繁重,面对的情况复杂甚至紧急,迅速、简便、快捷是行政执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当今世界,行政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行政是否有效率,直接关系整个社会是否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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