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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的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17 08:54:29

❶ 开展电子政务为什么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的建设

电子政务是实现改革的强力催化剂。新科技的力量让我们有机会重新设计能够真正满足人民需要的服务。这些,再加上政府改革项目的强大威力,使我们有巨大的潜力来改善政府服务的质量和针对性,提高政府本身的效率。

(1)提供选择机会。顾客除接受传统的政府服务外,还可选择电子化传送政府服务的新方式。

(2)获取公众信任。政府在收集和发布信息时,应遵守有关法律,保证信息收集过程的正当性,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获取公众的信任。

(3)可取得性。通过信息技术连接政府各部门,建立电子化的单一窗口,以全天候快速服务,尽可能给公众提供政府服务的通道。

(4)效率。强调政府必须通过信息技术提高行政效率并快速回应公众的需求。

(5)合理化。提供政府部门与机构间共享资源或组织功能重组的机会,以减少政府支出并简化系统。

(6)公开信息。制度化信息公开,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与政府的开放性。

(7)电子安全。采取相关的安全机制维护电子环境中的安全与可靠性。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促进全民上网是中国信息化建设的三大基本任务。在2000年上半年,英国政府修正了电子政务的目标--到2005年,政府所有服务项目都要实现在线提供,做到所有公共服务实现全天候24小时在线提供,实现全民使用互联网,金鹏信息电子政务软件。

❷ 自考大专有哪些专业

自考大专的专业有:

1、020203 会计(专科) ,030112 法律(基础段),080701 计算机及应用(专科),020103 财税(专科) ,020105 金融(专科), 050308 新闻学(专科),050207 英语语言文学(专科) ,030111 律师(基础段) 020109 国际贸易(专科) 。

2、050114 汉语言文学(专科) ,020201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020207 市场营销(专科) ,030301 行政管理(专科) ,020212 企业财务管理(专科), 020116 金融管理(中英合作)(专科) ,020228 物流管理(专科) ,100701 护理学(专科) ,040101 学前教育(专科) ,040103 小学教育(专科) 。

3、060201 档案管理(专科);01A0811 通信信息管理(专科) ;080801 房屋建筑工程(专科) 050102 秘书(专科) ;071501 心理学(专科) ;020215 电子商务(专科); 020111 证券投资与管理(专科) ;020107 保险(专科) ;082207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080306 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 020214 商务管理(中英合作)(专科) 。

(2)电子政务的法规扩展阅读

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学生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的答辩、学位英语的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参加研究生考试,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待遇与高考统招生相同。

自学考试的特点是:学费低、教考分离、毕业生质量高、宽进严出、课程的社会适应性强、单科结业、不限补考次数、各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是一种学习形式开放灵活的、毕业证含金量相对比较高的新型高等教育。

❸ 关于电子政务运维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关于专印发《全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专项属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4月29日修正版)

❹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有哪些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

1、相对于传统行政方式,电子政务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行政方式的电子化,即行政方式的无纸化、信息传递的网络化、行政法律关系的虚拟化等。

2、电子政务使政府工作更公开、更透明 电子政务使政务工作更有效、更精简 电子政务为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电子政务重构政府、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使之比以前更协调,便于企业和公民更好地参政议政。

(4)电子政务的法规扩展阅读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发展:

各个国家推动电子政务,都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的改革密切结合。在我国推动电子政务,不只是用电子手段履行政府的现存功能,它本质上是一次改革,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来推动这项建设,力争取得比较扎实的成效。

电子政务是政府机关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内网建设是政府电子政务的关键,各级政府信息中心不光要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也要承担起内网安全性的管理工作,要牵头组建一个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相关文件。

主要包含内网建设总体原则、实施办法、具体要求、安全性控制、相关设备采购与管理办法等,特别是对各接入网安全保密系统建设更要投入一定精力,要与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协调工作机制。

规定凡涉及到电子政务方面的产品采购,申报计划时应有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先期审核,主要是落实推荐目录要求,防止出现采购的产品有严重缺陷、过时与老化、缺乏兼容性等,从而保证主网安全有效运行。

❺ 美国电子政务发展迅速和规范的原因是什么

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完善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

(二)排除法律上的障碍,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三)坚持技术中方原则,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

(四)在信息化立法的过程中, 政府通过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的角色定位, 积极推进信息 化的发展。

美国是较早致力于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的国家,也是电子政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联邦政府一级机构已全部上网,州一级政府也全部上网,几乎所有县市都建有自己的站点。美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经验主要有:

  1. 坚持“以公民为中心”,进行电子政府建设。“以公民为中心、以成效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不仅是美国政府的改革原则,同时也是美国政府建设电子政府的指导原则,其核心是“以公民为中心”,主要目标有三个:一是公民能够方便地和政府进行交互并获得服务;二是提高政府效能;三是提高政府响应公民的能力。可以看出:三个目标中两个目标都和公民紧密相联。

  2. 自上而下高度重视电子政务工作:如布什政府把建设“电子政府”作为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并把加大使用因特网和计算机资源来提供政府服务(电子政府)作为政府改革五大目标之一。

  3. 高度重视电子政府安全体系建设:一是通过颁布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种文件,如联邦信息管理安全法、电子签名法、计算机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从法律上保护信息安全和隐私。二是建立完备的安全体系机构,从人员安全、物理安全、信息技术解决方案、安全管理规定和冗余等5个层次进行安全防范。三是从资金上予以保证。

  4. 社会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奠定应用基础:美国政府、慈善机构和部分企业通过在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提供免费上网服务,在边远乡村建设宽带网设施,推动残疾人上网工程等措施,为电子政务应用奠定了基础。在积极为企业、公民创造上网条件的同时,联邦政府还加强宣传,主动推销服务,积极引导公民利用政府网络服务。

  5. 制定政策健全法律,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据统计,美国共颁布了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32部,还包括总统令和备忘录27项,预算和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有关电子政务文件31个等,内容涵盖美国电子政务的战略、管理、资金、资源、安全、隐私保护、采购等诸多方面,为开展电子政务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制保障。

  6. 借鉴电子商务经验,采取市场运作模式:美国政府把电子政务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特殊形式进行建设,广泛采取了市场运作模式,市场化程度很高。如美国国家信息财团公司(NIC Inc.)和美国18州另9个地方政府合作,共同建设政府信息港,完全走的是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运作的模式,不仅未花费联邦政府一分钱,每年还有大量利润用于电子政府发展和股利分配。电子政务收益年年上升,走上了良性循环的道路,为如何建设、管理和经营政府网站找到了一条可行之路。

❻ 非涉密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有什么法律法规

非涉密的规定就比较少。

❼ 你对保密工作是怎样认识的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事关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事关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保密工作领域不断扩大,渠道不断拓宽,手段不断更新,任务不断加重。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做好基层保密工作应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保密与开放的关系。保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保安全、促发展。当前,既要保证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又要促进资本、人才、信息、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有序流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无密可保”和“有密难保”的错误思想,掌握好“保”与“放”的尺度,防止只讲保密不讲开放和只讲开放不讲保密的片面倾向。做到保而有序,放而不乱。使保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是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不竭动力。保密工作亦如此。我们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好保密工作多年来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另一方面要结合新的实践,不断探索、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牢固树立保密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借鉴新经验,制定新对策,不断创新保密工作思路;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要求,健全保密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密水平,不断创新管理方式。

三是正确处理好一般与重点的关系。保密工作任务繁重,并且点多面广线长。当前,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一般性保密工作,另一方面要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落实好重点人员、重点部门、重点秘密信息的保密防范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保密工作。重点人员主要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管理,不断增强保密意识;重点部门、部位要建立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涉密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重点秘密信息要确保不泄露;重点涉密载体要加强管理,严防失盗。

四是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保密工作正在由单一的管理职能向全方位的服务职能转变。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规范各项管理措施,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扩大服务领域,加大服务力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特别是保密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搞好服务;积极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关键技术、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为经济建设搞好服务;不断加强对各类大型活动的保密监督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为社会稳定搞好服务。

五是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实践的关系。保密工作者一方面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学习保密法律法规、现代科学技术和保密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所学知识,做好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等高新技术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不断提高基层保密工作水平。

❽ 如何建设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体系

电子政务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直接成果,技术到一定程度需要靠法制的建设来保障。我国电子政务当前的发展情况从技术层面看,与发达国家并没有太大的差距,而真正的差距在于软环境的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从观念上树立起技术是手段,法制是保障的理念,使我国的电子政务走上法制化道路。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现状及其评价

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伴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展开的,因此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化进程也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一样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电子政务的兴起到1999年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的电子政务正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且更多关注计算机网络本身的问题而非“政务”。当时陆续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电信行业管理法律体系、互联网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信息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当时的立法明显偏重于解决因互联网产生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且立法阶位较低。

第二个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至今的逐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随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组建及“十五”规划目标的提出,我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也开始出现了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较高阶位的相关立法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网络行政行为的可行性奠定了基础;《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等,都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的认可和推进。二是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立法活动很活跃。如新的婚姻登记方式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相关规定;《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也相继出台,其中后者比较系统地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换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地规范电子政务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上有相当的意义。

总体看,我国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比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

1.没有明确电子政务的法律地位。电子政务作为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延伸,其本身应具有与传统行政模式相同的效力,唯有此才能发挥电子政务真正的高效、快捷的优势。《行政许可法》虽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况且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其他一些单行法虽涉及到了与电子政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电子政务本身的效力、地位等重要问题却没有任何规定。由于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效力不确定,从政府方面讲,就很难通过网络开展一些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行为,由于没有或只有很弱的法律效力,政府部门间容易相互推卸责任,使电子政务最终流于形式。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因为通过网络进行的申请、确认等行为效力如何,出现错误责任如何承担等实际问题缺少依据,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2.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发展的核心,我国目前缺少信息公开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实现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基本品质。政务公开是政府民主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息社会对社会治理方式的必然要求。近两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也着力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2003年初,广州市政府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吉林、江苏、上海、深圳、杭州等省市先后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在中央部委也进行了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尝试,比如2003年底,商务部讨论《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5月,国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从全国的发展趋势看,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然而,这些法规、条例都是以部、委或地方政府的名义颁布的,一方面适用的范围有限,常限于某一行政区划或某一部门。另一方面,各部门各自制定制度,又没有统一的更高级别的法律存在,各法规之间的统一性较差,相互间容易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

3.电子政务仍要贯彻依法行政理念,须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其核心是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电子政务只是政府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行为的性质,因此通过电子化所进行的政府行为同样要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现行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使电子政务的监督机制缺乏。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危险的,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

4.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孤岛”的出现。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是现阶段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技术标准的不统一。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跨系统的信息沟通必然出现问题。因此应由法律规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使我国的信息化资源能最充分地利用起来。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议

电子政务改变了传统的政府组织形式,使行政程序简单化、统一化、政府业务电脑化、网络化,从而提高政府的效率。建设这样的一个政府,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笔者认为应以统一的电子政务法为核心,配合若干相关的单行法规来构建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律框架。

第一, 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法》作为规范电子政务的基本法。

世界各国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分散式立法,即没有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的网络安全、信息公开、隐私权、电子支付等各个单行法中。二是统一单行法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无法将电子政务的所有法律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但有一个专门规定电子政务的单行法,对电子政务的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不管何种立法模式,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的,而我国对此根本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宜采用统一单行法模式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务法》。这主要基于两点理由:(1)分散式立法的普遍缺陷是法律适用复杂;(2)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式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分散立法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不但法律阶位低,法律法规之间也极易出现冲突。而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的普及及公众认知程度都较低,用法律阶位相对较高的统一单行法模式显然能在更高程度上提升电子政务的影响力,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其次在内容上,《电子政务法》应包括电子政务组织法(主要规定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以及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对电子虚拟政府是否与传统有形政府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网络行政行为是否与传统行政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以及网络行政行为是否应履行特殊的程序等问题应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建立健全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与网络技术标准、电子政务监督为内容的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环境。

电子化政府要成为跨越时间、地点、部门的全天候的政府服务体,除基本法外,还需要有良好的相关法律环境作保障。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目前应特别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立法:一是建立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为核心的《信息法》。一个电子化政府,是一个管理透明,政务公开的政府。政府有责任与义务以更便利的方式,以更易理解的语言,让民众能够容易地获得政府的信息。在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中,其他国家也着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或《政务公开法》。在倡导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网络中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行政行为中公民个人信息尚且被丢失、泄露,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就更值得关注。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目前在这两方面的立法都是欠缺的。加快制定信息公开及隐私保护立法仍是当务之急。二是形成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同层次和上下级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地区、部门分割现象严重,各级政府及部门普遍成为“信息孤岛”。如果这个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善,将造成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政府效能的成倍降低的严重后果。各地政府各自为政,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也背离了电子政务追求高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价值目标。这一切都与电子政务未实现标准化建设有关。因此现阶段应尽快制定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验收、维护等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作业标准,使电子政务建设标准化,并加强与国际信息网络化的建设接轨。三是健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电子政务中的技术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立法的重点,我国也初步建立起了信息化网络安全规则体系,但偏重于计算机网络技术上的安全保护而忽视了制度上的安全保护。信息安全既涉及国家安全,也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认证问题,对电子政务的发展影响重大。当前应完善制度层面上的政府部门信息安全法规建设,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发布、数据保护、信息监管以及相关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等。四是建立电子政务的监督法律机制。电子政务的大量内容都涉及政府行政行为,为避免行政权的滥用,监督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要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回应机制。当民众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参政议事、申请办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通过网络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才有更通畅的途径。另一方面要制定网络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对于传统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而对于在网上从事行政行为出现错误或有侵权现象,以及各部门间网上办公如出现纰漏如何确定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立法。

❾ 为什么公开搞电子政务强调政府信息的相关法规的建设原因

政府部门做政府信息化需要红红头文件作支撑的,不然他们是不能做这个项目的,财务部门也不会批付钱的

❿ 电子化政府的法规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一是电子化政府组织法,主要包括电子化政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版权职责,以及电子化政府权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
二是信息
公开法,指政府在面向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是电子化政府安全法;
四是电子签名法;
五是电子化政府
财政法,主要调整电子化政府财政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
及其监督等事项;
六是电子化政府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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