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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问题表

发布时间: 2021-01-17 01:32:01

『壹』 行政执法文书中案件处理呈批表什么时侯制作

行政处罚立案时要把握:
一、主体明确。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二、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一是指证一个违法事实时,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个证据都是定案的证据,使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为此,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也是证据,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时间要符合法定要求,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特定条件是“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程,造成危害的后果”。另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情节严重”是特殊条件,此类特殊条件在一定情况下才具备,达不到法定范围的就不能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农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以后,在农作物收获时,经验证是种子问题,仍然要依法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对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选择执行处罚程序的种类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情节以及单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照程序适用条款实施行政处罚。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超过对公民处以50元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超过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肥料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种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七条没有进行简易处罚程序的条件。除警告外执行行政处罚均应采用一般程序。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行使农业行政处罚大部分应使用一般处罚程序。
2、要符合行政处罚有关调查、听证的规定。主要包括调查人员两人以上,认真做好书证、物证等取证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行执法调查、听证,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骤。从报批、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步骤不能少,不能颠倒,必须做

『贰』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怎么使用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往往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妨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有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须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以上四项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委托执法的形式。应当认为,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自身作出的活动。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予以委托,委托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委托组织承担。通过委托,被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委托机关来行使的。由于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又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被委托组织执法权的行使要受到委托机关的某些限制,委托机关因要承担被委托机关的执法责任,故而有权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主要权利 (1)职务身份保障权。职务身份保障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经有关国家机关选举或任命担任某一职务后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一经合法选任后,非经选任机关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撤消其职务。 (2)履行职务权。行政执法人员经合法任命,获得一定的职务后,就享有该职务所附带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剥夺。履行职务权主要包括:①调查权。即为履行职务而询问相对人或其他人员以及查询、调阅有关材料和资料的权力。②取证权。即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证言、证据并予以查实的权力。③决定权或执行决定权。即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某种决定或根据本机关的决定将其付诸实施的权力。 (3)经济保障权。即行政执法人员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资、退休金、抚恤金等经济利益的权利。工资、退休金等都是国家依法提供给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增减或取消。如果因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犯罪而必须予以减少或撤消其享有的经济利益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 (4)申诉权。行政执法人员如遭不公正处理或诬陷、打击报复时,有权依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主要义务 (1)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执法活动,这是由其隶属行政执法机关所决定的。但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从事执法活动,决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就会影响其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服从命令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隶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服从行政首长或在行政首长主持下由领导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命令。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执法机关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3)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4)遵守社会公德和执行纪律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最主要的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受贿、不收礼,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作风,其次是要尊重相对人的人格,不施侮辱之言行,不耍特权,不张扬相对人的隐私,做到文明执法。此外,还要严格执行本机关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有事请假,不做本机关禁止行为,等等。

『叁』 执法改革中档案核查时没有招工表怎么办

执法改革中档案核查没有招工表,也没有什么问题,没有招工表,就补一个就行了

『肆』 2017年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工作表格 怎么填写

2016年度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执法检查自查表

『伍』 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 怎么填写 他要求的东西太多了回复我找表格得找死 有没有人全部回复完了呢

给你几部法律法规去里面找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28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352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03]3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1987]105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586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安总监总局令[2012]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安总监总局令[2012]49号)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5]01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011]132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17号)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198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200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2007)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204-2007)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2009)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别嫌麻烦。你去执法去,根据你的侧重选择不同的法律吗,找个100多条足够了。

『陆』 怎样填写行政执法检查意见反馈表中的意见

如实填写你在行政执法中收集到的群众反应强烈的意见即可!

『柒』 具体程序有哪些内容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违法行为人有关事项

你好:不合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1、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1、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4、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捌』 行政执法人员自查表中的个人总结怎么写

看这个自己改改吧,实在没找到。

按照三纠办[2010]4号文件要求以及市交通局的工作部署,现将三河地道站交通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交,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成立了以站长为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立了办公室,分管领导、路政部门领导为组员,每年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做到年初有计划、阶段有检查、有监督、年终有总结,做到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和部门领导具体抓,办公室协调抓落实,达到领导到位、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到位。
二、规范行为,交通社会形象逐年提高
三河市地道站十分重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在教育培训上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自训和上级组织的培训,做到以交通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一轮训、一年一小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理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做到行政执法人员百分百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上路执法文明、规范,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执法文书规范、整洁、符合要求,每年在自查和上级检查中均获的好评,从未发现,“不作为”和执法违规违纪行为。从未发生“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三、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规范执法的重要保证,根据文件规定和自身实际,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制定了相应的责职制度。如通过抓效能建设,制定了责任追究,奖惩制度,与提拔任用、奖金、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相结合。有的汇编成册,有的制度上墙,经常开展考评活动。经常向上级交通部门报告执法情况和执法活动中反映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自动接受上级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认真落实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几年来,结合机关效能建设,不断落实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局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通过交通网站,政府政务公开栏、机关内部公开栏,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向人大、政协、社区、交通企业等部门和行业聘请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和运输业户公开交通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程序处罚结果,达到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处罚处理结果公示,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也促进了交通行政执法不断完善、健全、规范。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我站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行政复议,听证工作也明确了分管领导,近年来,未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五、普法工作情况
我站制定了“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实施意见,执法人员和领导都能积极参加交通局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讲座,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结合效能宣传,行风政风宣传活动,每年组织1-2次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宣传活动。经常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使交通法律法规进车船、进机关,进企业、进客户,进驾乘从业者。今年以来,我站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我们印发了 “安全生产月”、“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农村公路法律法规”等成套印刷上千份,深入到文化广场、社区、村街进行广泛宣传,使交通法律法规深入千家万户,普及面广,得到好评。交通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
六、自查结果和努力方向
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对照打分,自查结果85分。通过自查,我站在交通行政执法方面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仍有许多不足的地方,主要有:一是领导重视方面还需加强,有时紧时松现象,要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列入单位党政工作议程;二是领导分工要确保到位,只有明确责任、人员到位,才能保证工作落实;三是要加大经费投入,以上不足方面在今后工作中要加以重视和改进。

『玖』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7序3项怎么告知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计价规范》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计价规范》3.1.4条)。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投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所以“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应属于作为“措施费用”进行计量结算,应计算在工程量清单内,除非你们的项目是由非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
费用定额直接取费:取费基数为定额直接费,一类工程1.06%,二类工程1.46%,三类工程1.87%,四类工程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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