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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作用

发布时间: 2021-01-17 01:09:19

A. 行政体制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作用
第一,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提高政府生产力,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大幅度地全面地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第三,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造就大批的优秀的国家各级各类公务员。
第四,科学的行政体制是公共行政民主化的保证。
第五,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确保公民的各种权利和生命财产。
功能

功能一般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所强调的是事物或方法积极的意义。行政体制的功能也就是指行政体制所存在的价值及发挥的积极作用,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生产力水平较低、工业化程度不高、技术水平落后等条件下进行,各级政府在推进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在改革开放至今的近三十年里,与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相对应的是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在宏观上,政府开始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微观上,政府改革了对企业的管理模式,政企分开成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政府的市场管理职能也逐渐从直接定价转为主要以市场定价、反垄断、反欺诈、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行政体制的不断调整适应并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过程中,行政体制也仍然是十分重要的促进力量。一方面,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加上其自身诸如信息不对称、投机率高等弊端,使得单纯的市场调节还隐藏着不少危机。所以,需要加强政府在经济运行、市场监管中的调控能力,用政府调节和监管这只“有形的手”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要实现这些目标,就要对政府职能进行新的定位,进一步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并探索科学有效的调节和监管方式。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顺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形势,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化趋势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比如通过调整权力配置减少权限冲突、改革政府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后监管等措施,提高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和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回应利益多元化社会建构的需要
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的是计划体制下一元化的社会结构模式,“虽然我们建立了各种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但这些结构因子是同质的,都隶属于某个国家机关,都有行政级别,实质上早被同一化为行政组织。”在这样的模式下,公民或直接依附于政府,或因依附于其所在单位而间接依附于政府;他们之间的利益选择也因为这样的依附关系而在形式上表现得高度一致。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经济规律使得政府不得不开始放松原本牢牢拽在自己手中的权力,承认并保护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和价值。这种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开始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结构;不但社会个体之间的交往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和契约机制来完成,而且政府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对社会生活事无巨细都要实施控制和管理。此外,利益多元还表现在地区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的凸现,合作与竞争共存,客观上需要行政体制作出积极回应。
在中国,由于这种多元化社会结构本身就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改革而逐步形成,因而以政府职能、权力、运行规则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的价值也因为社会结构的变迁而日益彰显。但一直以来我们对行政体制功能的理解大多是从经济角度出发,即行政体制必须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如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等;因而在职能转变、制度创新等方面也过多地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权限的调整为重点,而忽视了行政体制在调整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完善社会保障等社会服务方面的价值。
(三)服务公共行政的有效开展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民社会的逐渐崛起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日益形成,加快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变的步伐。在此过程中,现代行政权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国家行政机关已不是惟一的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其行政权也部分地归还于社会主体。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活动之中,这是市场机制所带来的必然后果、也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公共行政的有效开展,要求对公权力进行重新调整和配置,以发挥社会自治的力量、保障公众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参与权利;而这些也都依赖于行政体制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因为没有具体的制度基础,公共行政的有效运行只能成为空谈。灵活、高效、务实的行政体制将改革公权力的行使方式,积极引入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理念的管理和服务手段,促进社会各部门的合理分工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推进公共行政的顺利开展。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例,随着社会公众对道路、桥梁、体育场馆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加,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改革原来政府垄断的做法,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性招标、特许经营等手段鼓励民间资本、社会力量参与到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中。在此过程中,政府主要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与经营企业进行谈判,并负责对工程的监管;这既满足了社会公众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也避免了政府财政支出不足的尴尬,同时还有效利用了民间资本为社会服务;达到了“双赢”、“三赢”甚至“多赢”的效果。
(四)推进行政法治的发展
行政法治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全面要求,其核心的价值追求在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落实到法律制度上,就是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政府及行政机关自身的组织结构、职能权限要有法律的依据;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中的方式、程序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而一旦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行为侵犯或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式获得救济。在制度层面,行政法治包含了行政实体制度、行政程序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三部分制度建设。在这里,行政体制与行政实体制度相对接,在一定程度上,行政体制就是一系列行政实体制度的总称。只是传统上行政体制更侧重于政府系统的职能、权力配置、运行规则,而行政实体制度则强调承担公共行政的主体形式和法律地位,各类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行政体制更多是管理学中使用的概念,而行政实体制度则是法学中的用语。

B. 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9.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促进行政民主;5)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行政方式的适当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以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3)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大都与制度不完备、程序不健全有关;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给失职与滥用职权留有余地,从而起到确保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作用。

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B:行政程序法是杜绝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C. 如何理解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如下:
行政法是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有机统一。行政实体法对行政关系进行实际调整,即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在某种条件下依法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的法律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有什么权力,即能做什么。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或者履行实体权利义务时的程序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力,即怎么做。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统一,不存在没有实体内容的行政程序,也不存在不通过程序就能实现的行政实体内容。实践中的行政行为,或者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或者由于不公正或繁琐的程序而使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严重影响,实体权利要通过正确的程序予以保障,否则,实体权利将难以实现,或者将遭到很大损害。行政程序的重要性,使行政程序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以避免和客服主观随意性。获得法律确认的行政程序,它的各项具体程序制度,本身又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将赋予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拥有程序上的权利,当然也要求相对人承担行政程序方面的义务。行政程序同样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如下:
1)促进行政民主;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行政方式的适当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以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3)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大都与制度不完备、程序不健全有关;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给失职与滥用职权留有余地,从而起到确保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作用。
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B:行政程序法是杜绝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5)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D. 确立行政程序的正当的现实意义有哪些

实质程序法治实质上是正当程序之治。 程序正义的观念是法律文化史中的一项重要贡献,它将程序的公正、合理性视为与裁判的结果的公正、合理性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意义,提醒我们在注重裁判结果公正性的同时,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中,历来贯穿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所以在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程序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和重要表现。 1、有利于民主程序的建立,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推进民主程序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程序民主的制度建设,要求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对各项民主活动的规定,使各项民主活动都有完备的制度化的程序可以遵循。法律化是程序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程序上的民主要求在政治活动、利益表达、意见集中、决策形成的过程中,都严格地按照既定的程序办事,制度的严肃性、法律的神圣性、规范的有效性必须设法保证。民主政治的程序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特征和体现。在国家主导模式下的改革与法治建设,最容易出现权力的恣意行使现象。权力滥用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不按程序办事。以程序为本位,突出的强调了程序对于权力的制约意义。而“正当程序”观念则正是中当前法治现实下权力滥用的良好矫正剂。首先,它有助于纠正传统的权力本位观。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定观念的体现,观念支撑着制度的构建,影响着制度的演变。“正当程序”理念所蕴含的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护原则、中立性原则等都有助于纠正当前法治现实中的对权力、诉讼、程序的一些错误看法。只有观念上的根本转变,才会真正为制度的确立和施行带来强大的广泛意义上的支撑。其次,以程序为本位,可以为立法、执法和司法设置第一道权力制约的关键防线,以增强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序本位理念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强调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要保障程序的公正,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2.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 实体法治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社会矛盾的解决,由于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超越了特定社会阶段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因而通过实体法治体现的实体公正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实现。程序法治以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中心,通过程序机会的均等性、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既让人们看见实体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的不满、实现社会的人文关怀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更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者和执法者的信任和对处理结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可。程序规则不仅可以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还可以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即通过法律解释学的原理与方法对某一规则进行扩张、限制等重新解释,以使原有规范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程序法治正是通过在绝对意义上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实现实体公正,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社会公正[4]。 3.有利于加强权利的保护 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天赋人权的思想普照着人类大地,它要求人民对权利的享有是天赋的,任何人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都不得剥夺他人享有的权利。现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在规定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成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大宪章。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的诞生,则为人类提供了普遍的人权保护准则,人权的保护上升到了公理性高度。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都是对权利保护的忽视,其中重要原因在于许多程序理念的缺失,在现实中只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坚持程序法治,以程序为本位,有助于通过“正当程序”的理念来改善现今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权利缺失现状,重视人权的保护。只有正当程序实现了,更高层次、更宽层面、更深程度的“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才会有前提和基础。 问题 中国古代并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没有当事人的立场,而是从官方的立场来看待程序,它不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质上还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当的”“因此,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是儒家思想,传统法文化缺乏“法治”的因子。对于统治者来说,对儒家思想的尊崇就应力主“治人”高于“治法”。虽然当时的法家提出过“治法”高于“治人”,但这种“治法”实际上是以严刑峻罚为特征,以专制为依托的“刑治”。新中国建立后,虽然进行过法制建设,但因反右、文化大革命而使法制泯灭,社会曾处于无法无天状态。改革开放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开始了民主法制建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立法不断完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司法权威进一步巩固,法治建设的初期效果是明显的、值得肯定的。但从总体上讲,当前法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障碍,特别在程序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障碍更加严重。这种障碍,首先在人的观念,表现为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重关系轻法制,没有形成法律至上、依法办事的习惯。其次,司法及行政执法过程中缺少正当法律程序。 中国古代并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没有当事人的立场,而是从官方的立场来看待程序,它不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质上还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当的”“因此,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 长期以来,中国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份的实体合法性方面,对程序合法性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或没有完全认识程序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因此,我们不能将法律仅仅看作是一种规则,而应将实现这一规则的过程也看作是法律的一个部分。要充分认识到,法治的实质就是自由、民主、平等、独立与公正等价值内容在社会制度及运作机制上的体现,而程序法治正是实现上述价值内容的最佳方式与途径。程序理念不仅是法治的要素之一,而且是占主导地位的要素。因为正是程序理念决定了法治的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也正是程序理念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会的正义。同时,只要从程序上保证公民成为法治运动中一种主动性的力量,国家法治的力量、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力量就无穷无尽。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也是保障实现实体正义的制度性条件。受客观条件影响,中国仲裁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为其行政化色彩较浓、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和仲裁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仲裁程序诉讼化较为严重、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过于严格

E. 行政执法程序是什么

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5)行政程序的作用扩展阅读:

特点

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 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行政执法程序意义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

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执法程序

F. 程序的功能是什么

9.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促进行政民主;5)保护行政回相答对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行政方式的适当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以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3)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大都与制度不完备、程序不健全有关;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给失职与滥用职权留有余地,从而起到确保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作用。

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B:行政程序法是杜绝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G.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程序权利与义务,和实体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相对一方为另一方,都有实体权利和义务,也有程序权利和义务。行政行为是由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权利义务所组成的,职权、职责就是行政机关的实体权利义务。为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应该采取哪些步骤和方式,先后顺序以及在多长时限内完成,就是程序,如果这些程序是法定的,那就是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相对方的陈述和申辩,重大处罚还要听证。这就是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的程序权利,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程序义务,一般表现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某项申请,或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某项义务时所设置的程序要求,公民如不履行这些程序义务,就可能得不到所申请的许可,或将受到某种处罚。
2.程序与实体是紧密联系的。实体是内容,程序是形式,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人们将此称为程序的工具主义。但在很多行政法律关系中,程序的作用特别重要。
第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相对一方,其程序义务,即行政机关的程序权利,实际上早已独立存在,并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这种程序义务大都由单行的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是将之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行使的。例如,规定公民的某项申请必须经哪些机关批准,那么,就一个机关也不能少,且必须按顺序盖章。规定必须多少天或几月几日前送上申请书,期限一过,行政机关就不会再接受。要求公民在几月几日前必须纳税,期限一过,就将给予处罚。对于这种极为严格的程序义务和程序责任,人们早也习以为常。
第二,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将会影响相对一方的实体权益,但也有相当一些行政程序,并不涉及相对一方的实体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权利义务问题。首先,行政机关不履行程序义务,即程序违法,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问题,就“违法”这一点而言,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并无差别;行政机关违法而不纠正,其危害远较公民违法要严重得多。其次,实际上程序问题也涉及到实体问题。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复议决定必须在5日内作出,超过期限是程序违法,这种违法涉及到谁的合法权益?5日作出或8日作出,对相对一方来说,并无多大实际损害。《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规定复议决定必须在这短短的5日内作出,体现了立法者从速处理治安问题、治安问题决不能拖延的意图。否则,受到损害的将是社会治安秩序,即全体人民的利益。再比如,在检查公民身份证时,公安人员必须首先出示自己的证件,这是表示身份程序。是否表明身份,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影响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立法者设置这一程序,首先是为了体现执法工作的严肃性,也是为了防止假冒,避免社会次序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可以说,在很多情况下,程序的背后都体现着国家的、社会的某种更高层次的利益。
第三,更为重要的是,程序本身自有其内在的价值。例如,在作出对公民权利的不利影响的决定前,必须听取意见,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参与、尊重公民个人的尊严;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暴力获取证据,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道精神和对公民个人尊严的尊重;重大决策前听取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体现了程序理性;规定多少时限内对公民作出答复,体现了行政效率的要求,等等。因此,不存在空头的无意义的程序。所有的程序不仅或多或少与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关,也与国家、社会利益相关连。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将是给社会或个人带来危害的行为。因此,程序权利义务就有了独立的意义和价值。
3.凡是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当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时如何追究责任,却是一件相当复杂,因而存在众多争议的问题。从实践来看,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有几种情况:
一种是:程序违法,实体上也直接损害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
另一种是:程序违法,实体上似乎并未侵害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程序违法,实体正确。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程序合法,实体违法。对于第一和第三种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追究实体违法的责任。困难的是第二种情况。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存在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程序违法,也就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该把程序仅仅看成是实体的工具而完全依附于实体,因此,从理论上说,程序违法应该独立追究法律责任。但是,程序违法的情况还有其复杂之处。就程序本身的重要性,即内在价值而言,在程度上还是有区别的。如前例,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一方不利影响的决定前,不听取对方的意见,或法定应该听证而不听证,就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因为这一程序缺陷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与参与精神;再如,用暴力取得证据,也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因为它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尊严的尊重,等等。对于这些程序违法,不管实体上是否正确,就应一律予以撤销,不得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有些程序违法,例如,因疏忽忘了在文件上注明日期,属于程序上的小的瑕疵,可以重新补正。总之,存在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是程序违法应该追究责任的基础。法律在设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时,则要根据行政违法行为中程序与实体的违法情况和关系,以及程序违法本身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已有两种规定,一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同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行政机关由于程序违法而承担败诉责任,体现严肃执法的要求。但同时又允许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允许行政机关改正。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就行政程序违法后承担法律责任所作的规定。毫无疑问,这一规定是建立在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实体合法的基础上的。但是该法没有分出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是否还能适用本条规定。这是时代的局限。另一种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执法者程序违法时主观上有故意,那就应该追究其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责任,除承担败诉责任外,还应由行政机关主动,或经司法建议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执法工作人员以行政处分。这是考虑到我国对行政程序的认识情况所作的特殊规定。

H. 试论我国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含义和功能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 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二、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 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调查权限问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是调查程序问题。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四、 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法律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I. 行政程序在行政法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包括哪些

众所周知,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和引导者的角色专,因此,要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属民主政治,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全社会的法治化,就必须将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置于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之下,大力倡导和切实实行以政府平等守法及承担法律责任为核心内容的法治行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党和国家在依法行政的口号下为推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的法治化做了大量工作,在国家行政活动的立法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基本上改变了行政活动无法可依的状况,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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